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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第五篇:单一来源方式促进两法衔接【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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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0 11:16:2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最近《中国政府采购报》就《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推出系列选题,本人将连续为大家转帖。

本文为该系列第五篇。原文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由记者贾璐采写。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第四章为单一来源采购部分,共7条。业内人士表示,本章部分条款不仅填补了法律空白,而且弥补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衔接上的不足。

  单一来源界定明确

  【重点条款导航】

  第四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条款解析】

  本条首次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定义,并将工程列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对象,弥补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衔接上的不足。此外,本条还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监督管理提供了依据。

  【业内观点】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龚云峰指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当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时才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可能由于某种原因,未能涵盖工程,但现实中政府采购工程也会遇到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本条涵盖工程后,会避免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无章可循的局面。

  社会共同监督单一来源

  【重点条款导航】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及专业人员名单(含姓名、工作单位及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条款解析】

  本条在《办法》第四十四条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说明。龚云峰认为,此条对公示时间和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执行性更强,可有效规避目前公示时间和内容不一致、不规范的现象,将促使信息更公开、程序更规范,为供应商提供了维权途径。

  【业内观点】

  以国信招标集团总工程师荆贵锁为代表的多数受访者表示,让社会来监督单一来源的要求是否真实合理,是本条款的题中之义。

  就本条需进一步完善之处,龚云峰指出,可公布采购预算,最好能公布拟采购的价格,便于社会公众监督。荆贵锁则建议取消专业人员论证的程序,根据多年实践工作的经验,他认为,由于未规定专家须对自己的论证意见承担责任,专业人员论证多数流于形式。不过,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纪检员刘跃华则指出,本条第(五)款一方面有助于增强论证专家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对如何保证专家的隐秘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就本条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龚云峰认为,一是论证人员不一定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这与《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表述相一致,也是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其他方式不同的地方;二是原因的表述应规范,结论应明确为什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

  扩大供应商维权机制

  【重点条款导航】

  第四十六条 供应商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的期限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期满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供应商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供应商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供应商的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作为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一并报财政部门。

  【条款解析】

  这两条都是对《政府采购法》的创新和完善。由于公示环节还未真正进入采购的组织实施环节,因此质疑、投诉都无法适用,增加供应商异议的权利,相应地扩充了供应商的维权机制,有利于促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平、公正。同时,本条对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对异议的处理都作了相应的规定,提高实际采购中的执行性。

  【业内观点】

  所有受访者均表示,两项条款程序清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龚云峰指出,两项条款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作了进一步限制,有助于降低采购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频率、扩大供应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减少监管部门审批采购方式上的自由裁量权。

  不过,他也认为,本条对于组织补充论证的表述有些简单,由何人论证未明确,是与公示前参与论证的专业人员一样,还是请另一批专业人员进行论证?此外,对于财政部门如何处理异议,缺少进一步的明确。刘跃华则认为,须明确财政部门应在几日内作出裁决。

  对于本条款,荆贵锁提出了3项建议,一是有关专家、代理机构、其他采购人或采购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方面的人士都有权提出异议;二是可以接受匿名提出异议,以避免报复行为;三是应要求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或有针对性的说明,便于采购人或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受聘于某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律师刘欢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对异议的论证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异议的供应商,且应完善异议人对答复不满的救济途径。

  就本条在执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龚云峰表示,一是应注意公示期,公示期内的书面异议才受理,否则不予受理。二是只有公示期内供应商无异议的,才能直接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三是有关部门收到异议后,应及时组织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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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7 转发 系列报道 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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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 08:40:27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好神速。。。
刚刚发帖就看到有四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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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0:43:37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第39条规定:“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办法》第48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

  由此可见,采购法和《办法》均认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必须进行谈判。实际上,这个观点起码是不全面的。
  个人认为,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应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协商谈判型项目”,一种是“非协商谈判性项目”。
  比如说,因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而追加订单的单一来源采购情形,由于原订单中已约定价格,无须进行谈判。
  举个实践中的例子,某事业单位已通过竞争方式采购了100张办公桌,合同刚开始履约或者尚未履行完毕或者刚履行完毕时,该单位新增了5名工作人员,需追加采购5张办公桌。这类项目其实没有谈判的必要,如果法律规定其应当进行谈判,显得有些不太适合。
  这是其二。

  个人观点,如有谬误请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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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0:30:49 |只看该作者
就单一来源采购谈几点个人体会:
  采购法和《办法》就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列举了3种情况。但个人认为,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应该不止采购法和《办法》所阐述的3种情况。在世亚行项目中,把一些小微型咨询项目也列为可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的范畴。
  打个比方:业主想就项目运行过程中遇到的某一问题咨询某专家,需要给付数额较小的费用,而业主方对某一专家的能力又比较认可时,这类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比较合适且比较现实。
  这是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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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1 14:45:09 |只看该作者
  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本人曾经对其内涵、属性、适用情形、操作流程和价格谈判技巧等方面进行探讨。见《单一来源采购的特征及操作》一文。
  社区链接: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6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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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1 09:26:11 |只看该作者
工程项目必要时采用单一来源是正确的。实践中,有些消防,网络布线,3P实验室等等工程项目,涉及到安全,工程的再续衔接等等就是只能如此。不过要事前做好调研,办理一定的审核手续。可参照:非公开采购方式申报表,供参考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0458&f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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