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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可协商评分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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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6 16:07:3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可协商评分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2年11月26日 11:19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阎建芳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可协商评分.jpg

评标时,采购人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评委打分不得协商  摄影/贾静龙


案例回顾


某地研究所在进行实验室家具项目采购时,在招标文件中,将评审评分标准其中一项: "投标产品美观性及样式满意度"三个给分区间,分别是布局科学合理美观大方,6~8分;比较科学合理美观大方,3~5分;美观性及样式一般,0~2分。在后面的总分分值一栏中用红色字体备注"该项目由采购人独立给分,评委会共同认定"。


该招标文件公布后,引起了部分企业投标人的质疑,某钢制家具企业投标人代表表示:"政府采购法未赋予采购人代表独立打分的权力,同时我也不明白招标文件中所指的'评委会共同认定'是什么意思?是共同商量吗?《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应该是评委专家独立打分才对。"


同时,另外一家投标企业代表表示,招标采购单位应该对招标文件的倾向性条款进行制止,如此明显违反《政府采购法》的条款怎么会在我们认为规范的操作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出现?


记者查看已公布的招标文件发现,"该项目由采购人独立给分,评委会共同认定"的表述在招标文件中出现两次。


法理追踪


事实上,该案例的关注焦点主要在两个方面,首先,采购人没有对某项进行单独打分的权利;其次,评审专家共同认定,违背了"专家独立对标书进行评价、打分"以及"不得协商"的有关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中,"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据该招标项目操作机构负责人表示,之所以将"投标产品美观性及样式满意度"一项交由采购人代表打分,原因是他们是使用单位,他们更有发言权,显然,而该项目采购人恰好是参与本部门的人。


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在"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论述中明确指出:"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


案例分析


招标文件中"由采购人独立给分,评委会共同认定"显然违背了"专家独立对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的规定。而应该是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评价打分,这里指的标书可以包括明标和暗标两种,案例中提及的样品摆样正是暗标。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王周欢认为:"采购人根本没有独立给分的权利,评委会共同认定也是错误的,相关的法规很明了,评委应该是以独立身份进行评审,同时对每项都应该独立给分,不能受到他人因素的影响,案例中这样做是完全错误的。"


另外,"由采购人独立给分"事实上是变相肯定了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评委会共同认定"实为共同商定,显然违背了"不得协商评分"的规定。


评标专家欧阳克勇认为在实际的评标中,其他专家对采购人代表通常是尊重的,经常会不由自主征询采购人的意愿。


事实上,除了采购人掌控评委会其他评委的意愿外,也存在强势专家引导弱势专家的情形。对于家具产品的外观、美观等评分,采购人无形中有着绝对的话语权,实际情况中,很容易形成引导性意见。以采购人一人的独立评审来取代专家的独立评审权的做法显然是违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事实上,该案例还涉及到采购人是否有评审权利、评审权利究竟多大的问题。某些地方的家具项目采购中,采购人、集采机构和供应商三者之间,采购人的决策权越来越大,因此在制作发布招标文件时,采购人的意图体现得越来越明显,在本文提及的案例中,这种意图通过招标文件体现在评审中。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认为采购人不应该进入评标委员会,他表示采购人的需求在标书中已经明确表述,现实中,采购人在评标时误导评标专家的现象并不鲜见,采购人代表往往会影响现场专家评标。


评标专家欧阳克勇也认为评标委员会中不应该设置采购人代表席位。他认为《政府采购法》在制度设计时设立评标委员会的立法本意是想求得"公平公正",评审委员会应该是"客"方组成的,而采购人代表显然是代表采购人的意愿和利益的,是"主"方而非"客"方。同时,采购文件是采购人审定的,其诸多条款本来就已经准确地表达了采购人的意图,让采购人再参加评审,实际为法外操作提供了空间。


按上诉两位专家的说法,采购人不应该进入评标委员会,更遑论其独立地对一项做出评分,让采购人独立打分,无异于由采购人决定。


企业人士表示,该项的分值跨度为0~8分。这样的打分跨度在家具项目的竞争中几乎可以决定谁中标,谁落选,企业错失一个中标机会往往只有不到1分的差距。


目前,有的省市对采购人评标权利进行了限制。在江西省抚州市,采购人代表被要求不得参与评标。2010年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项目评标"实行无业主评委评标制"。湖北省规定采购人代表不能是采购物资所需部门人员,而应从财务、审计、监查部门随机抽取。


有专家认为,不让采购人进入评标委员会也并不合理,这违反了财政部18号令中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封面的专家组成"的规定。同时也可能使评标专家"有权无责"的权利扩大。


为了防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影响评标专家,四川省政府采购在评标环节采取了"隔离评标法",即让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各自在一间评标室里评标,以防止评标专家受采购人代表的误导。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2年11月26日第1391期6版       责任编辑:liuhao

保存时间:2012/11/26
原标题: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可协商评分 -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case/20121126/case_485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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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7 10:33:22 |只看该作者
1、"该项目由采购人独立给分,评委会共同认定",此法完全违背招投标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2、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五条: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且各地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是否参加评标也有相关规定(有些情况可以参加、有些情况不能参加)。
3、本采购项目为家具采购,招标人除了关注价格、质量外,肯定特别重视家具的样式、美观性、实用性。个人认为,编制招标文件应对家具质量、外观要求等参数描述细致,评标办法尽量细化,尽可能最大化的满足招标人要求,使招标人能择优选择供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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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7 08:55:27 |只看该作者
1、"该项目由采购人独立给分,评委会共同认定"、“据该招标项目操作机构负责人表示,之所以将"投标产品美观性及样式满意度"一项交由采购人代表打分,原因是他们是使用单位,他们更有发言权。"  说出这样的话说明该负责人根本对政府采购的规定就是无知。
    2、”事实上,该案例还涉及到采购人是否有评审权利、评审权利究竟多大的问题。“。采购人当然有评审的权力,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不知道记者为何还会提这个问题。那些不许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的规定根本就是违法,剥夺了法律授予采购人的权力。”规定采购人代表不能是采购物资所需部门人员,而应从财务、审计、监查部门随机抽取。“这条更是可笑。
    3、”四川省政府采购在评标环节采取了"隔离评标法",即让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各自在一间评标室里评标,以防止评标专家受采购人代表的误导。“这个还可以。不过应该还应该建立一个评标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时候各评委的沟通机制。

以上是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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