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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汪才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合一”法律之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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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10:48: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合一”法律之构想

   汪才华


   笔者已分九篇文章逐一探讨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不一”“分而监管”带来的交易场所设置、从业人员职业准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准入、评标专家库设置、法律适用范围、信息发布、法律监督等诸多问题,现提出“两法合一”的远期构想,希望能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和同行的共鸣。
      
     一些学者从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角度出发提出将《招标投标法》并入《政府采购法》,笔者认为,现行依《招标投标法》适用的范围、管辖部门、成交金额、社会影响远大于《政府采购法》采购的内容,已成立的集中交易场所多以规范工程项目招标为主,因此提出将《政府采购法》并入《招标投标法》的构想。“两法合一”具体构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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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4 09:56:5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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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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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0 22:36:49 |只看该作者
不仅应该两法合一,那些各部委颁布的五花八门的招投标规章制度都得好好清理一下,搞那么多东东仍然是漏洞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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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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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15:50:08 |只看该作者
想得很深入全面。
个人觉得,这些“构想”都是解决现状问题的一种手段或是真能“两法合一”后应该走的方向——规范化、统一化、精细化的招标采购管理。尽管个中有些过于理想化和教条式,有些东西过于指令性、固定化会失去回旋的余地,最终落个“死无葬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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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15:19:0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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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户名:最靠谱的彻底摆脱现有的管理机构千方百计地“过手刮层皮”想法和做法的方式就是——制定好规程,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由社会化提供 (2012-12-06 11:38)
资金和场地是两回事!
关于场地和规程,本人在15楼写到
“15楼  发表于: 11-30 , 编辑
(三)建立统一的集中招标采购场所
这一条,本人觉得设立一个机构,大兴土木,已是当今施政之大忌!倒不如,设定一定的标准规范招标采购场所的必备条件,按规定改造和验收目前各地已有的设施,包括商业宾馆的会议室。有了一批可用的场所,让代理商自由选用。这样的办法更加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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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14:27:04 |只看该作者

回 其他用户名 的帖子

其他用户名:最靠谱的彻底摆脱现有的管理机构千方百计地“过手刮层皮”想法和做法的方式就是——制定好规程,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由社会化提供 (2012-12-06 11:38)
我认为这种想法是可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说白了就是服务,事业单位或参公单位定位就容易出越权、扩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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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2-12-6 11:38:16 |只看该作者

回 qinl 的帖子

qinl:(九)统一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回

       收取投标保证金是一项被招投标双方广泛认可的业务,但凡直接与金钱打交道的业务,其操作细节必须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在各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设置投标保证金收取专户,投标保证金统一由专户收取和退还”,这 .. (2012-11-30 11:27)
最靠谱的彻底摆脱现有的管理机构千方百计地“过手刮层皮”想法和做法的方式就是——制定好规程,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由社会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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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0 11:27:51 |只看该作者
(九)统一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回

       收取投标保证金是一项被招投标双方广泛认可的业务,但凡直接与金钱打交道的业务,其操作细节必须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在各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设置投标保证金收取专户,投标保证金统一由专户收取和退还”,这个保证金专户应委托第三方专业银行管理。
      招标采购中心必须树立一个全新的廉洁形象,彻底摆脱现有的管理机构千方百计地“过手刮层皮”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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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0 11:04:37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现在的官网不是官网,除政府采购外,其他的基本都是借机收费网,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1617汪才华:招标采购信息发布媒介分散设置之探讨
(2012-11-30 10:38)
信息发布分散没问题!只不过一定要有一个官网,才有最终区分真假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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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0 10:53:57 |只看该作者
(六)统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与管理
(七)统一招标采购专业人员准入制度
(八)统一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

    还是那句话,这一条,如今也这么做,只不过不统一。
    两法合一,尺度统一乃是题中之意!
        机构,工作人员,第三方的评委专家的资格条件等等,有个统一的要求,再分类提出特别的要求。第三方的评委专家库统一共享,会大大提高了招投标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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