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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点评汪才华先生的《构想》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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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0 02:10:0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点评汪才华先生的《构想》一文

钱忠宝

今年7月,在网站召开的聚会上,有幸见到了汪先生。汪先生很年轻,善于思考。可贵的是,汪先生具有招标和投标的实践经验。今拜读了汪先生的《<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合一”法律之构想》一文,颇有感想,特作点评,以飨同仁。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合一法律之构想

汪才华



笔者已分九篇文章逐一探讨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不一”“分而监管”带来的交易场所设置、从业人员职业准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准入、评标专家库设置、法律适用范围、信息发布、法律监督等诸多问题,现提出“两法合一”的远期构想,希望能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和同行的共鸣。
一些学者从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角度出发提出将《招标投标法》并入《政府采购法》,笔者认为,现行依《招标投标法》适用的范围、管辖部门、成交金额、社会影响远大于《政府采购法》采购的内容,已成立的集中交易场所多以规范工程项目招标为主,因此提出将《政府采购法》并入《招标投标法》的构想两法合一具体构想如下:

钱忠宝点评:笔者十分赞同两法合一,也曾多次呼吁两法合一。人们无须提谁吃掉谁,因为这种提法会有人不高兴。2006年6月,笔者提出,“起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如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以此法取代《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
详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798

众所周知,招投标是采购的一种方式,政府采购是采购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完全可以涵盖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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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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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14:02:55 |只看该作者
两法合一,看起来是简单的事情,但牵制到太多的体制和部门,不容易搞咧
诚实做人,踏实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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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08:42:32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

一、钱老第一段评述,本人表述不准确,同意钱老的意见。
二、钱老第二段评述,同意钱老的质疑。其实我是想表述的是,现在的很多行政监督部门本身就是招标人,比如,地方交通厅,其具有行政监督职能,其下属可能有事业单位的高速公路管理局,也可能有企业单位的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招标人名义上是其下属单位,但实质上还是交通厅。建议让交通厅回归招标人的本质,去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能。
三、关于定标权属的问题,我的理解,《招标投标法》规定权属招标人;部门规章规定涉及国有资金的项目权属评标委员会;条例实质已作了部分回归。我认为这基本符合目前的国情,但从法律位阶来说,这种制度设计是有问题的。另外,我相信定标权属会有彻底回归这一天。就定标权属问题,可详见本人撰写的《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十四》http://bbs.ebnew.com/read.php?ti ... amp;toread=1#308236

.......
一、谢谢汪才华同仁的回帖并接受老朽的建议。
二、关于定标权,《条例》没有任何回归,依然是公权力定标,从根本上损害了招标人的权益。这是中国招标目前存在的最根本问题,是招标走过场的根本原因。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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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7 21:22:32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汪才华原文:
(四)统一招标采购资讯发布
各级招标局应建设专门的网站,免费为招标采购提供资格预审和招标公告、招标电子文件下载、网上答疑、发布补遗、中标公示、违法违规现象曝光信息。对于本级招标局管理的达到强制招标采购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招标采购项目,必须在本级和所 .. (2012-12-12 00:10)
一、钱老第一段评述,本人表述不准确,同意钱老的意见。

二、钱老第二段评述,同意钱老的质疑。其实我是想表述的是,现在的很多行政监督部门本身就是招标人,比如,地方交通厅,其具有行政监督职能,其下属可能有事业单位的高速公路管理局,也可能有企业单位的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招标人名义上是其下属单位,但实质上还是交通厅。建议让交通厅回归招标人的本质,去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能。

三、关于定标权属的问题,我的理解,《招标投标法》规定权属招标人;部门规章规定涉及国有资金的项目权属评标委员会;条例实质已作了部分回归。我认为这基本符合目前的国情,但从法律位阶来说,这种制度设计是有问题的。另外,我相信定标权属会有彻底回归这一天。

就定标权属问题,可详见本人撰写的《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十四》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2179&ds=1&page=1&toread=1#308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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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2 09:51:59 |只看该作者
回毅青老师的帖子:

    您说得太对了,成立交易中心是“某些人”圈钱的晃子,一说招标就有钱了,悲哀呀,中国招标。

    另:成立交易中心,又为某些“人”编制问题找了合法外衣,其人员真的懂业务、为民办事之人?怀疑中。。。。。。[s:90] [s:30] [s:33] [s:58] [s: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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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2 00:10:50 |只看该作者
汪才华原文:
(四)统一招标采购资讯发布
各级招标局应建设专门的网站,免费为招标采购提供资格预审和招标公告、招标电子文件下载、网上答疑、发布补遗、中标公示、违法违规现象曝光信息。对于本级招标局管理的达到强制招标采购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招标采购项目,必须在本级和所在上级招标采购资讯发布网站进行资讯发布。资讯应采取细分招标采购类别,详细体现招标采购项目名称,开设按项目所在地区、类别、关键字等多项搜索功能,确保潜在投标人快捷、高效、无障碍地查收招标采购资讯。

钱忠宝点评:
此统一的前提是,国家和地方招标局已按汪先生的构想成立。但目前还未实现,将来恐怕也不可能实现,无须过多评说。

(点评续5

汪才华原文:
(五)保留现有招标人的部分权利
为了便于两法合一的改革,防止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一家独大、利用集中交易机会部门利益化、损害招标人和投标人利益,有利于发挥部门行业的专业优势,形成招标人、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投标人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建议保留招标人的部分权利,政府采购、中央重大建设项目招标、工程招标、机电国际招标、科技项目招标、药品采购的招标人部分职能还是由现行的财政、发改、住房与建设、交通、水利、铁道、工业与信息产业、商务、科技、卫生等行业的职能部门行使,企业或私人投资但属于强制招标的项目,由企业或私人行使相应权利。只是所有招标必须进场交易,必须在国家或省级招标局的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必须接受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的监管,但招标人依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组织开标、评标,派出代理参与资格预审和评标工作,为维护招标人自己的权益,有权对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和评标专家的不法行为有权提出质疑、投诉和诉讼,对评标结果可以依法不予认可,提出重新评审或重新招标要求。

钱忠宝点评:
一、按题意,标题改为,“保留招标人现有的部分权利”,似乎更合适一些。因为,如果用“现有招标人”,就会联想有“未来招标人”和“以往招标人”。
二、 “……招标人部分职能还是由现行的财政、发改、住房与建设、交通、水利、铁道、工业与信息产业、商务、科技、卫生等行业的职能部门行使,……”。不知此话如何理解。
三、 在谈及招标人权利时,不能不谈及招标人的定标权。《构想》中未涉及这个当今中国招标最根本、最基本的问题。
四、 众所周知,当今中国招标的最基本、最根本的问题是,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公权力剥夺,直接由公权力在定标。(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五、 招标的原始目的,是为了维护招标人的权益。(当然,招投标法律是为了维护所有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现实是,如今的招投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违背《招标投标法》,剥夺了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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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11:54:2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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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09:58:35 |只看该作者
对点评的第一个问题,我另发跟帖,提出问题:

何为 “监管部门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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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09:10:2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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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5 09:43:50 |只看该作者
其他办事窗口都可以不收费,如其他相关部门的政府对外服务窗口,例如办税的、办证的、办出国的等等。不知道为什么一与招标有关就收这么高的费用?难道是招标与钱太近?进这里办事的都是有钱人?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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