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汪才华先生的《构想》一文
钱忠宝
今年7月,在网站召开的聚会上,有幸见到了汪先生。汪先生很年轻,善于思考。可贵的是,汪先生具有招标和投标的实践经验。今拜读了汪先生的《<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合一”法律之构想》一文,颇有感想,特作点评,以飨同仁。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合一”法律之构想
汪才华
笔者已分九篇文章逐一探讨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不一”“分而监管”带来的交易场所设置、从业人员职业准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准入、评标专家库设置、法律适用范围、信息发布、法律监督等诸多问题,现提出“两法合一”的远期构想,希望能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和同行的共鸣。
一些学者从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角度出发提出将《招标投标法》并入《政府采购法》,笔者认为,现行依《招标投标法》适用的范围、管辖部门、成交金额、社会影响远大于《政府采购法》采购的内容,已成立的集中交易场所多以规范工程项目招标为主,因此提出将《政府采购法》并入《招标投标法》的构想。“两法合一”具体构想如下:
钱忠宝点评:笔者十分赞同两法合一,也曾多次呼吁两法合一。人们无须提谁吃掉谁,因为这种提法会有人不高兴。2006年6月,笔者提出,“起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如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以此法取代《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
详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798
众所周知,招投标是采购的一种方式,政府采购是采购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完全可以涵盖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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