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十四)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条款顺序,笔者拟分期解读条例相关条款给招标投标当事人带来的相关变化、指出条例与现有的《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八部委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部委27号令等法律法规存在的不同之处、条例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希望能引起同行的共鸣和立法者的重视。 上十三期已分析了36条内容,本期仅分析1条内容,具体如下: 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笔者认为:本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第一段话是对国有资金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强制招标项目(以下简称“国有强制招标项目”)中标人(业内一般称为“定标”)的特殊规定,涉及到业内争论较大的“定标权”的问题;第二段话是对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放弃中标或不符合中标条件等情形下的法律处理,涉及到业内争论较大的“顺位递补还是重新柖标”的问题,鉴于此,本篇仅解读本条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