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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供应商缘何投诉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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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7 09:01:4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案例回放

  “我们投诉监管部门的废标处理决定不合理。”某市监管部门收到了这样的一份投诉书,被投诉人竟然是监管部门。

  据了解,在某市司法部门信息软件采购中,采购人在采购前曾私下对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后,采购人代表对供应商做出了倾向性暗示,供应商以为最后一定是自己成交,于是在采购前就做好了供货准备。然而采购开始后,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参与项目竞争性谈判的三家供应商的报价均超出了采购预算,于是将情况书面报送了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审核后,做出了“由于供应商报价均超出预算,项目废标并重新采购”的处理决定。供应商得知后大为恼怒“我们都做好了供货的准备,而且报价没有超出预算,凭什么废标。”

  在监管部门以“供应商报价超预算”为由做出废标决定后,供应商声称:项目预算为32万,而报价只有18万,怎么会超预算?于是供应商投诉监管部门废标处理决定不合理。随后又经过行政复议等程序,并且在新闻媒体对事件进行不利于监管部门的报道,向监管部门施加压力。

  供应商的报价有没有超出预算?废标决定是否合理呢?

  采购前考察引“误会”

  在本案中,采购人代表私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后,供应商误以为自己必定成交,因此在采购前即做好了供货准备。那么采购人采购前私下考察是否合理、合法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采购人代表没有在采购代理机构的组织下并且是单独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考察,其行为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认可的。”湖北省荆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宋军说。

  采购人的采购前考察应该由采购代理机构来组织,那么为什么采购人代表却可以在没有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前提下进行考察呢?供应商为什么不拒绝这种不符合法规规定的行为呢?

  据宋军介绍,供应商很欢迎采购人代表进行现场考察,对自己一家的单独考察更不会拒绝,在供应商看来这可以增加其中标的可能性。

  但在本案中,供应商却因为采购前的考察造成的错误认识遭受了损失,那么损失的责任又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没有签订采购合同就意味着采购人和供应商没有建立权利和义务关系,供应商因供货准备工作而遭受的损失,应该由供应商承担。”甘肃省酒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万兴东认为。

  救济方式走“错路”

  据了解,该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并没有公开,那么供应商是怎么知道采购预算的呢?据当地监管部门介绍,可能是有一些人向他们透露过采购预算,但所透露的预算是不准确的。

  但供应商却以这样的不准确的信息为“依据”,指责监管部门的废标处理决定不合理,并且诉诸于媒体。

  “在投诉处理,甚至是在行政复议阶段供应商诉诸媒体是没有必要的,这样只会给监管部门的正常工作造成影响,并不会促进投诉的妥善解决。”宋军表示。

  “废标后重新采购,供应商同样可以参加项目竞标,如果有足够的实力,也是可以中标的,因为废标就进行投诉并且进入了行政复议阶段甚至在媒体进行曝光,事实上是没有必要的。”万兴东认为。

  但宋军却担忧,监管部门因为超预算废标,那么采购预算是否科学合理呢,这也是值得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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