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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论坛10周年】十年论坛 十年情深——laochan招投标言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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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7 07:34:0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十年论坛 十年情深
——laochan招投标言论录——
   
         
在论坛十周年之际,谨以此贴献给奋战在招投标第一线的朋友们!





按语:安徽老钱(网名:laochan)在本论坛注册已10年整。10年来,共发帖近3,000个。其中,2,600余个是跟帖,比较分散。这些跟帖与主题帖一样,同样是20年招标实践的总结和对中国招标的思考。为便于坛友们浏览和评说,特精选、整理和汇总,以飨读者。


由于筛选、整理和汇总的工作量比较大,还不能按分类贴出,目前只能随机。持续的时间可能也比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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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4 10:52:09 |只看该作者
22.关于备标期与等标期

贴一(2013-04-25)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5962


吾以为,称备标期比较好,更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之本意。

所谓备标期,系指给投标人的投标准备时间。备标期是从投标人的角度来描述的,即,投标人准备投标的时间,简称备标期。

所谓等标期,系指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开标日(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需要等待的时间。等标期是从招标人的角度来描述的,即,招标人等待开标的时间,简称等标期。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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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12:16:5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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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10:44:5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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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5 06:02:50 |只看该作者
[paragraph]21.关于算术错误的修正

贴一(2011-09-23)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4071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上述条款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并非指算术错误。算术错误通常是明确的,显而易见的。算术错误,系指加减乘除运算过程中产生的错误,并非是投标人的本意和故意,是人都可能产生算术错误,是完全可以谅解的。更正算术错误,使投标人的本意得以恢复和体现。人们不能野蛮地不允许算术错误得以更正!
      
更正算术错误的规定源于世界银行的范本。见如下规定。
31.3 如果投标书是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书,买方将按以下方法更正算术错误:

(a) 如果单价与该品目的数量乘单价的积而得到的合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该品目的合价,除非根据买方的意见很明显是单价中有小数点错位,这时,就应该以该品目的合价为准,相应修正单价;

(b) 如果总价与各品目的合价相加而得到的总价不一致,以各品目的合价为准修改总价;和

(c) 满足上述(a)(b)条的前提下,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除非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16计算错误有关,此时,应该以数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英文如下:
31.3 Provided that the Bid is substantially responsive, the Purchaser shall
correct arithmetical errors on the following basis:

(a) if there is a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unit price and the line item total
that is obtained by multiplying the unit price by the quantity, the unit price
shall prevail and the line item total shall be corrected, unless in the opinion
of the Purchaser there is an obvious misplacement of the decimal point in the
unit price, in which case the line item total as quoted shall govern and the
unit price shall be corrected;

(b) if there is an error in a total corresponding to the addition or
subtraction of subtotals, the subtotals shall prevail and the total shall be
corrected; and

(c) if there is a discrepancy between words and figures, the amount in words
shall prevail, unless the amount expressed in words is related to an arithmetic
error, in which case the amount in figures shall prevail subject to (a) and (b)
ab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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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5 05:59:22 |只看该作者
20. 关于到检察院开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贴一(2013-01-10)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2636&page=2
     
看来,须立法规定,今后,凡行贿或受贿单位/个人均应到当地检察院备案。否则,行贿或受贿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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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21:24:26 |只看该作者
19.关于招标文件“量身定做”

贴一(2012-05-20)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2063&ds=1&page=2#268368

量身定做无可非议。
可以说,所有的招标文件都是量身定做的。
问题在于,量何身?如何量身?


贴二(2012-05-14)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1835&ds=1&page=2#267009
如今,高质量的“走过场”招标文件应该是:
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在场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排序第一的候选人正好是招标人的意中人,而且,招标文件完全符合有关法规。
——这是招标人的私权利(定标权)与公权力(《条例》有关规定)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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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01:10:33 |只看该作者
18.关于“废标权”

贴一(2012-06-25)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3282&ds=1&page=2#274019
评标的内容主要有两个:
1.对投标进行合格性评审(即初步评审);
2.对合格的投标进行价值评价(即详细评审)。

投标合格性评审的结论有两个:合格或不合格。
合格的投标进入价值评价(详细评审);
不合格的投标不得进入价值评价(详细评审)。这个结论也就是通常说的否决投标废标投标被拒绝

所谓的废标权,实际上就是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权评标权的组成部分。这个评审(标)权是《招标投标法》赋予评标委员会的权利。
老朽以为,单独提出废标权来讨论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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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01:08:28 |只看该作者
17.关于“二次报价”

贴一(2012-06-26)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3299&page=4

老朽以为,楼主的问题(关于二次报价)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实践问题。(注:二次报价在货物采购中时有发生。)


贴二(2012-06-25)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3299&ds=1&page=2#274023

对于二次报价,老朽的体会是:不支持,不反对,不参与。三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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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00:10:22 |只看该作者
16.关于“视为”
贴一(2012-06-27)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3326&ds=1&page=2#274377
(按:有网友发帖:采购人不满意评标结果,拒绝签字,拒绝出具意见,咋办?)

按照有关规定,即便是一只死苍蝇,采购人也得吞下。你吞下后,按有关规定,将视为你同意,并自觉自愿吞下的。不管怎么说,那死苍蝇也是高蛋白。这就是视为的价值!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某市的电梯评标专家都被某供应商摆平后,采购人怎么办?也强令视为同意?

老朽以为,当出现楼主的情况后,应做调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个视为了之。

贴二(2012-04-21)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0985&page=1
《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老朽以为,该规定是值得商榷的。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一定是有苦衷的。人们应该抱宽容和理解的态度。口头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还不行吗?
二、人家的态度很明确:不同意评标结果。在此情况下,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的价值在哪里?是否有点自欺欺人。

贴三(2012-04-22)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0985&page=1
我的问题是,评委不同意评标结果,我们视为同意,有什么作用和价值?
你说,所有的评标专家都有可能作恶,如果真是这样,我们还有必要建立专家库吗?为什么不反省我们自己?
你说,必须考虑到极端情况,如果极端情况是,所有的评委都拒绝签字且不书面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还视为吗?
老朽并不反对法律拟制,只是觉得,不能乱用,要用得恰到好处。
评委拒绝签字且不书面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一定是那个评委的问题吗?一定需要视为同意吗?
再说了,如果已经口头说明了,也就可以了。

贴四(2012-04-23)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0985&page=3
老朽并未对要求评委签字和书面说明理由提出异议,老朽提出的异议是,规定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的价值和作用何在?老朽觉得,这种视为实在没有必要,有点自欺欺人和阿Q精神。

评委未按《条例》办,有的是处理办法,直至从专家库中除名。

再说了,有个别评委拒签字和不书面说明理由,也不会影响评标结果。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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