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时间
- 2006-12-1
- 最后登录
- 2026-5-19
- 阅读权限
- 100
- 积分
- 12994
- 精华
- 31
- 帖子
- 2693
  
|
第二節 採購程序之管理
依據聯邦採購規則之規定,採購(Acquisition)包括財物(Supplies)、勞務(Services)(包括工程Construction),且包括購置或租賃。政府採購,主要依據供應來源、金額、採購方式來區分。供應來源分為法定來源及商業供應市場;採購金額分為簡易採購、契約採購;採購方式分為商議與開標。由聯邦採購規則在三種座標上建構整個採購管理體系,各象限進行不同的規範與管理授權。機關辦理採購,其流程摘要如下:
(一)確定需求,區分為財物或勞務。
(二)按法定供應來源先後順序洽購。財物與勞務之優先次序並不相同。
(三)如果法定來源可供應者依規定辦理採購,否則須取得相關權責機關或人員確認無法供應後,始可向商業市場採購。
(四)依採購金額區分,依規定採簡易採購方式或契約採購方式辦理。契約採購,依競爭情形,決定獨家或競爭採購。競爭採購又依採購標的特性及風險承擔決定採開標或商議方式辦理。
(五)依競爭規定辦理詢價、邀標及公告邀請廠商投標、報價或提建議書。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決標原則辦理評選及決標。
(六)依契約規定指派專責人員進行履約管理,包括檢驗、驗收、付款及契約變更終止等事宜。
【我國政府採購程序大體與美國聯邦制度相同,公開招標及個案選擇性招標與其開標採購類似,商議採購與我國議價採購及採行協商措施之公開招標類同。採購方式中,我國公告金額以下之採購類似簡易採購,公告金額以上類似規定較嚴謹之契約採購,但區分採購方式之門檻金額及簡易採購可採用之採購方法與我國大不相同。】
一、供應來源之選擇
無論金額大小,必須按聯邦採購規則所定之供應來源之優先順序辦理,次一優先來源之採購必須取得前一優先來源權責單位或人員之無法供應證明,始可遞補。無論財物或勞務之採購,自商業市場供應之來源,均列為其他法定來源之後。除公用設施服務(包括水、電、衛星電視、電信、天然氣等,由總務署、國防部、能源部統籌辦理)、出版品及機關用表報(統籌由政府出版處辦理)、租用車輛(統籌由總務署辦理)、國防庫存關鍵性原料及氦氣(統籌由內政部地政管理局氦氣運\用處辦理)採購或不可預見之緊急需求外,必須按規定之優先順序辦理採購:
A、財物
1.本機關之存貨:自各機關內部存貨清單選用,減少額外支出。
2. 其他機關多餘不用之存貨:各機關多餘不用且不欲保留之財物,由總務署彙總編印目錄送各機關參考選用。只需負擔運\送費用,不需要支付價金。
3. 聯邦監獄公司提供之財物:該公司為哥倫比亞特區政府所屬的獨立公司,供應有多種產品,印有詳細目錄,價格不得超過市價。即使目錄上沒有的項目,也鼓勵機關盡量使用該公司可提供的設施產製並加列入目錄中供應。
4. 盲人及殘障機構產品:依據1971年傑比斯-華格納-歐德法(Javits-Wagner-O’Day Act)納入優惠,由總統指派成員成立委員會,決定供應機關之產品或勞務清單,負責定價,並且訂定採購規則,由全國盲人工業協會(NIB)及全國重障協會(NISH)提供全國各非營利組織技術、採購及行銷等協助,以落實盲障計畫法之實施。與受刑人提供之產品或勞務之劃分原則為:財物之供應以監獄公司較為優先;勞務方面則以盲人及殘障委員會為優先。由於聯邦機關一般商品大多已納入總務署或國防部之發貨倉庫或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之內,故機關辦理採購時,可逕向總務署或國防部之發貨倉庫或共同供應契約訂購,亦可洽向盲障計畫全國或各地供應中心或授權之配銷中心採購。
5. 聯邦供貨倉庫(Wholesale supply sources):具有共同需求之財物分別由國防部後勤署、退伍軍人署及總務署就軍用物資、醫療器材及一般商品設立發貨倉庫,統籌向廠商採購、進貨驗收付款,以倉儲存貨轉售供應予各機關。各機關辦理採購時,以電腦連線直接向發貨倉庫訂貨,倉庫備貨交運\至需求機關僅需三至七天,收貨驗收無誤後付款予發貨倉庫。
6.聯邦供應合約(Federal Supply Schedule):由總務署依據契約採購方式與廠商簽訂價格確定數量未確定之開口合約,再由各機關根據需求狀況直接或經由總務署向廠商訂貨之一種簡易採購方式。與我國政府採購法之共同供應契約類同。總務署於簽約後即將該等供應契約建置於電腦網站上供各機關查詢訂貨。其特性如下:
(1) 採購供應合約內之品項時,不須再考慮價格是否合理、中小企業優先等因素,可以減省採購時間及作業成本。
(2) 總務署簽訂之供應合約,不含軍事採購項目,軍事採購項目則由國防部訂定供應合約。
(3) 總務署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原規定有指定使用機關(Mandatory)及選擇性使用機關(Optional),以指定使用機關之供應合約優於選擇使用之供應合約。近一年來新訂定之供應契約,已將所有機關列為指定使用者,在共同供應合約期間內各機關均為法定使用者,合約到期者始為選擇性使用者。
(4) 機關使用共同供應契約時,因係採購商業產品,亦須依競爭規定,採購金額未達2,500美元者可逕於共同供應契約廠商中選擇一家採購,採購金額達2,500美元以上者,則須於供應廠商名單內選擇三家以上廠商比較最有利之價格後訂購。
(5) 最有利價格之比較係由機關採購官依據共同供應契約內總務署與各廠商議定之表列價格及條件逕行依商品特性、保證條款、維護成本、廠商實績等比較分析後決定訂購。
(6)總務署原規定機關與共同供應契約廠商訂貨時,廠商如提供較低價格者,必須列入共同供應契約之價目表內減價,適用各機關。鑑於各機關採購數量不一,相關交貨條件不同,此規定影響廠商減價意願,近一年來新定合約亦取消減價規定,故機關可以因數量大或其他條件要求廠商減價,不必再列入共同供應契約價目表內適用其他機關。
(7) 由於總務署在訂定共同供應契約時係依契約採購方式公告每日商業公報後採購,故機關於訂貨採購時不必刊登公告,採購金額不限於簡易採購門檻,即亦可超過商業化項目門檻5,000,000美元,但由於超過該金額之採購數量龐大,各機關多採契約採購方式另行公告採購。
(8) 總務署訂定之共同供應契約,除單廠商供應契約,只有一家廠商供應外,多為複數決標,目前與總務署訂有共同供應契約之交易廠商高達6,000家,70%為中小企業,供應契約內均註明有企業屬性,包括中小企業、少數民族中小企業、婦女所有之中小企業或勞力過剩地區之中小企業,配合機關依規定優先採購。此外,尚有新產品試銷供應契約,作為引介列入共同供應契約項目評估之用,由機關自行決定採購,多數機關有興趣試用且認同者,增列入正式共同供應契約項目,否則剔除。
(9) 依據1998年11月詹森協會行政調查結果,機關使用契約採購方式完成決標平均需時268天,如果使用共同供應契約之綜合採購協定條款配合機關之特殊性質發展特定協定條款需時49天,依據協定採購定或者需時15天;若是逕採共同供應契約協定條款直接訂貨採購則縮短更多,僅需13天,對於提升採購時效甚有助益。故近年來項目不斷擴增,目前採購項目高達4,000,000項商品,包括財物及勞務,機關可以選擇購置或租賃。項目種類繁多,包括:電腦及通訊設備、車輛、傢具、辦公設備、事務用品、油漆、化學品、警報及設施管理系統、科技儀器、財務管理諮詢等等。
7. 商業來源(Commercial Sources):包括教育機構及非營利機構。上述優先之法定供應來源均經權責單位或人員確認無法供應者始可向公開市場辦理採購。
B、勞務
1.盲人及殘障機構提供之勞務。
2. 聯邦供應合約(Federal Supply Schedule):分為指定使用機關(Mandatory)及選擇性使用者(Optional),以指定使用機關之供應合約優於選擇使用之供應合約。
3. 聯邦監獄公司提供之勞務或商業來源。
至於地方政府之採購除受聯邦補助經費者外,不受聯邦採購規則約束,故無須依上述原則辦理採購,但都規定有發展中小企業、小數民族或婦女所有之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之政策,於招標或邀標書中規定予以優先決標之權利。
【我國採購法在採購供應來源方面,雖規定向殘障、原住民、慈善機構會受刑人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第22條)、扶助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政府採購(第97條),但均由招標機關自行決定,未如美國規定有法定優先之供應來源。未來若推展共同供應契約,依該辦法則有優先使用該供應契約之規定。】
二、區分採購金額
政府採購方式之選擇,雖然由各採購機關視採購個案之市場競爭情況及複雜程度來決定,但是選擇的彈性因是否達到規定門檻金額而有所不同,為美國政府採購制度重要的管理關鍵。聯邦採購金額的劃分主要有下列四種:
1. 小額採購門檻(Micro-purchase threshold):指財物或勞務採購金額未超過2,500美元,工程未超過2,000美元之採購。此種採購具有最大運\用彈性,由機關自行決定採購對象。小額採購,鼓勵使用採購信用卡採購,不必考慮購買國貨法、中小企業法或競爭法,但是採購對象不可固守單一廠商,宜輪流向不同廠商採購。小額採購門檻也是競爭門檻,超過小額採購者,無論為共同供應計畫之採購或簡易採購或契約採購都必須考慮競爭,找二家以上廠商(標準為三家)參與競爭,獨家廠商採購者必須載明理由。
【我國小額採購不得超過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新台幣100,000元,較美國約新台幣80,000元為高。】
2. 公告金額(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超過25,000美元非法定來源之採購,即向商業市場公開招標、決標都必須刊登每日商業公報;契約變更金額達公告金額者亦同。未達25,000美元,但已逾10,000美元者,亦須公告於公開場所,包括電子看板布告欄、機關之電子資訊網站等。但使用聯邦採購網路以電子化採購者,公告商業公報之門檻金額則為100,000美元。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無論採開標或商議方式,招標決標均須公告。即使為獨家議價,亦須於邀標前將招標文件載明未採競標(包括開標及商議)方式採購的理由及議價廠商名稱,依規定公告。
【我國公告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較美國聯邦約新台幣800,000元(工程為640,000元)為高,但自1994年起採用電子採購者,公告金額已提高為3,200,000元,以簡易採購方式採用聯邦共同供應契約內廠商競標者亦無須公告,實際上已大幅提高公告金額。但美國各地方政府所訂定之公告金額均較聯邦政府為低,一般為新台幣320,000-960,000元。】
3.簡易採購門檻(Simplified acquisition threshold):除因支援、人權或和平辦理美國境外之採購得為200,000美元外,一般為100,000美元,一般商業化商品(Commercial items)則為5,000,000美元。採購方式較為快捷,包括政府採購信用卡、訂購單、綜合採購協定、電子商務等方式。
【同我國採購法第49條規定之公告金額以下之採購,採購方式,除小額採購外,仍限於「書面」報價及企劃書,採購方式不若美國聯邦制度之多樣化與彈性,但取得「3」家報價單比價之競標原則,與美國相同。】
4. 超過簡易採購門檻之採購:除法定原因外,以「完全」競爭為原則,必須以契約採購方式辦理,分為開標及商議兩種,開標視個案特性得採一段標或兩段標方式辦理;商議因是否獨家供應或有競爭,分為議價、比價兩種。
【同我國採購法第19條規定,公告金額以上除依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外,應公開招標。但美國聯邦制度重在競爭,雖然較鼓勵採用公開招標方式,但規格不明確或須考慮技術品質等因素決標者,則應採商議方式(同我國採協商措施)辦理,故採行商議方式亦甚普遍。】
至於地方政府,各自訂有不同之採購金額門檻,通常公告門檻金額為10,000美元,一般須公告於當地報紙。競爭門檻金額為5,000美元(本人以聯邦採購規則規定2,500美元即須競爭,似較地方為低,面詢阿靈頓郡政府採購主管,其表示聯邦採購人員多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指定規格廠牌採購,故僅100,000美元以上始確實採有競爭方式採購),普遍較聯邦政府為低。阿靈頓郡政府規定開標採購無須辦理公告,僅依機關建立之供應廠商名冊邀標。超過30,000美元之商議採購才需要公告。
三、採購方式之運\用
A、簡易採購方式—100,000美元以下(商業化項目為5,000,000美元以下),包括小額採購。
(一)零用金預支(Imprest Fund)
零用金額度依據美國財政部規定每次交易金額不得超過500美元,由財務部門指派專人管理,不得兼任採購,得以預支方式辦理採購,機關須訂定內部控管流程及執行要點,且須定期檢討需求及支用情形,以避免濫用。多支用於特定採購,如書籍、郵資、交通旅費,或緊急情況,如設備搶修等。一般僅以口頭進行交易,必須於五天內完成履約。
(二)政府採購信用卡
源自1988年,管理及預算委員會指派總務署管理政府採購信用卡(以下簡稱採購卡),與第一銀行子公司Rock Mountain Bankcard System簽約發行I.M.P.A.C.採購卡(International Merchant Purchase Authorization Card),1998年合約到期,總務署改變以往指定與一家銀行簽約方式,採複數決標方式,與Citybank、First National Bank of Chicago、NationsBank及U.S.Bank五家銀行訂約,同時將採購政府用之一般財物與勞務之採購卡、公務員出差用的差旅卡(Travel Card)及購買汽車燃料維修的車船卡(Fleet Card)合併,成為採購捷卡(SmartPay Program),採購卡交易帳單直接送由機關付款,差旅住宿及車船經費則視性質送機關或持卡公務員個人支付。總務署與五家銀行簽訂之契約為期五年,得續約一次五年,總共十年,機關得自行選擇銀行辦理採購捷卡的發行。
採購卡之使用,機關不必付費,由採購時之商品或勞務供應商支付信用卡交易手續費,由機關指定連絡員管理,各單位並指定專人--多為採購官核准發卡,持卡前須先完成採購卡管理訓練,為重要之審核事項,發卡時授權使用項目包括一次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小額採購金額)或累計金額限制及有效期限,不得轉借他人使用,調職或離職時須交還發卡單位作廢。
使用採購卡採購須符合聯邦採購規則及機關之採購程序辦理,採購前必須經由採購官及財務單位核可,小額採購(2,500美元)必須以採購卡辦理採購,超過2,500美元者,採簡易採購程序者,使用時須依據採購來源之優先順序辦理,且須採購國產品。持卡人使用採購卡時即代表採購官,自行負責以合理價格採購,追蹤完成交貨,並核對單據供財務部門付款。
美國政府採購信用卡(使用手冊如附錄八)之使用,由於可以大幅降低小金額採購之作業成本,縮短採購時效,同時由發卡銀行提供交易紀錄,不必由機關建立採購紀錄,付款亦經由電子轉帳作業處理,近幾年來大幅推廣。1989年至1998年,交易金額自46萬美元增長為76億6,082萬美元,交易筆數自2,326筆增加為1,159萬餘筆,持卡人數也從1萬人增加為34萬人。主要為醫藥、醫療用品、辦公用品及電腦軟、硬體、網路、週邊設備及維修等之財物及勞務之採購。
(三)訂購單(Purchase Order)
訂購單採購為簡易採購中使用最普遍之一種方式,記錄最為完整,相對的行政作業成本也較高。係指由機關提出報價(通常以口頭詢價或配合共同供應契約)向特定廠商以確定之交貨及履約條件採購財物、勞務,包括工程或研究發展。一般係以固定價金之契約類型簽發,最常使用於採購商業化產品,訂貨時載明訂購之財物或勞務之數量、交貨或完成履約期限、在交貨地檢驗驗收、包括商業折扣及付款折扣,經廠商簽回確認或完成交貨或完成相當程度之履約後契約即成立,機關因需求改變或覓得其他更優廠商時得取消訂購單,但是一旦契約成立後,則須依合約終止規定程序辦理並補償廠商所致損失。
訂購單採購方式最高金額不得超過簡易採購門檻,即100,000美元,可以使用傳真或電子簽章方式辦理。採購時仍須符合競爭規定,2,500美元以上必須找三家以上合格供應廠商詢價(Quote)逕行比較後訂購。如果搭配聯邦共同供應契約使用,則訂購單(Purchase Order)稱之為通知交貨單(Delivery Order),兩者格式相同,為通用表格。
(四)未定價格訂購單
此種訂購單在訂購單發出時,價格未確定,通常用於設備修復(須視修復性質及程度而定)、獨家供應的原料(無法於事先計算者)及多項修復另件或維修(確切價格無法預知)時採用,訂購時必須約定計價項目及單價或設定總額上限,採購官須注意廠商應提報之價格時限,並審核是否合理後再付款,最高金額亦不得超過簡易採購門檻100,000美元。
(四)併發票訂購單
此種訂購單用於現場交貨,集採購、發票及收貨多目的的單證,除非緊急情況,不得超過小額採購限制,採購之財物或勞務須立即可用,付款與交貨同時間完成,故通常不必書面約定條款,機關須另定使用規則及流程辦理內部控管。
(五)綜合採購協定(Blanket Purchase Agreements)
對於同一種類項目繁雜且重複性高的採購,可以先與廠商議定規格、交貨、付款等條件簽訂協定,俟需要時再確定項目、數量、交貨時間。同一項目與多家廠商簽訂協定,以確保有效競爭;機關也可以利用聯邦供應契約之協定條款與供應契約廠商另外簽訂協定,取得有利的數量折扣。
機關使用綜合採購協定辦理採購,應於採購前完成協定,協定內容不涉及金額,並應確保廠商給予機關最有利之折扣,機關依需求分別處理個案採購交易,定期公告,並綜合考量其他履約細節。協定必須列有起訖時間,最常使用於可就近履約之地區性廠商。
此種採購方式,除使用總務署之共同供應契約可以不限金額外,總採購金額不得超過簡易採購門檻,每一次採購以不超過小額採購2,500美元為原則,超過小額採購的金額者,機關必須確定具有競爭機能,參與協定廠商競爭不足者,機關應另行邀標,或設法增加參與協定之供應廠商。採購官每年至少應檢討協定內容一次,依據市場變化修正更新,辦理採購時須確認符合採購法規。
【綜合採購協定方式類似我國建立合格廠商之選擇性招標。】
(六)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
電子商務係透過標準的建立,以電子資料交換商業資訊完成交易,由於較書面文件交易更為快速、經濟且確實,近年來蓬勃發展,美國企業界使用電子商務者,高達50,000餘家,廣泛應用於製造業、船運\業、倉儲業、製藥業、公用設施、工程、石油、金屬、食品加工、銀行、保險、零售業等各行各業。
1994年制定之採購效率法明定電子採購列入簡易採購方式後積極推動,鼓勵機關對於2,500至100,000美元之採購儘量使用電子化採購方式辦理,即使超過公告金額25,000美元,無須刊登每日商業公報,亦鼓勵機關除辦理招標邀標外,繼續發展電子化交換處理全程採購文件,以提高採購時效、減少郵遞費用、改進整體採購效益,同時能善加利用完整之採購資料彙整分析,進行最佳之管理決策。
地方政府無類似聯邦採購規則規定有各式簡易採購方式,一般規定有小額採購,或比照聯邦規定財物、勞務在2,500美元以下,工程在2,000美元以下,或一律規定未達2,000美元者,得逕洽特定廠商採購。另訂有簡易採購門檻,未達門檻之採購可逕於登錄可供應廠商名單內選擇三家廠商詢價,超過者則必須將招標文件寄送全部廠商。如阿靈頓政府規定簡易採購門檻為30,000美元,15,000美元以下須取得三家以上報價單,15,000至30,000美元之採購,則須取得至少六家以上報價單。5,000美元以上必須取得書面報價,詢價廠商及內容均須作成記錄。
B、契約採購--100,000美元以上(商業化項目為5,000,000美元以上,簡易採購金額內之採購亦可採用)。
簡易採購程序重在時效、便捷,與契約採購重公開、公平,規定有較正式嚴謹的程序有顯著的差異,主要差異摘錄如下表:
各種採購方式招標作業比較表
區分 簡易採購 契約採購
議約 開標
邀標文件 1. 詢價單(RFQ)。
2. 口頭或書面。 1. 邀標書(RFP)。
2. 限書面文件。 1. 招標書(IFB)。
2. 限書面文件
開標 機關自行作業。 祕密開標、協商。 指定時間地點公開開標。
採購金額 100,000美元(含)以下。 100,000美元以上。 100,000美元以上。
採購過程 較不正式。 正式。 正式。
符合機關規範程度 一般符合,但可提替代方案供選擇 一般符合,但可提替代方案供選擇 必須完全符合規範
競爭規定 1. 2,500美元以下不必競爭;不限對象。
2. 2,500美元以上,則須找三家合格廠商參與競爭。且限向中小企業廠商採購。 25,000美元以上,於每日商業公報刊登公告,經由公開程序辦理邀標(包括獨家議價)。 25,000美元以上,於每日商業公報刊登公告,經由公開程序辦理邀標。
是否協商議價 是,非正式協商。 是,循正式程序。 否。
契約類型 通常為固定價格。 得為固定價格或成本計價。 限於固定價格。
決標原則 技術及價格一併考量評估。 技術及價格一併考量評估。 公開開標,以價格評選最低合格標得標。
決標公告 否。 是。 是。
決標通知未得標廠商 否。 是。 是。
(一)開標採購 回頁首
依聯邦採購規則規定規格條件明確無須協商,非獨家供應、非緊急採購且宜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應採開標採購。工程採購除境外工程採購外,應採開標採購。
開標採購之作業程序如下:
1. 準備招標文件
請購單由使用單位或技術部門提出,須先確認具有可執行預算經費,規格必須明確且須確認有競爭廠商,至少提供二家以上競爭廠商名稱地址供採購單位參考。採購單位依據市場調查競爭情形,備具理由決定採購方式。
開標採購限採固定價格之契約,限以價格或價格有關因素計算後之最低合格標為決標原則,計價公式須載明於招標文件中,如:以F.O.B.產地為交貨條件者,機關得規定按里程加計運\費做為比價基礎。招標文件中不採協商措施(開標後採購官認為價格不合理或僅一家合格經機關首長同意得改以商議方式辦理)。
聯邦採購規則統籌規定招標文件格式,包括(1)招標規範(2)契約條款(3)附錄文件(4)投標須知四大部分十三小節,採購人員準備招標文件時必須套用格式。契約條款視個案金額及性質依據採購規則規定援引必要條款之全文或條文序號。
【我國政府採購之開標前準備作業大致與美國相同,但聯邦採購規則對於請購、採購、履約管理等分工明確,且個案均須製作採購計劃(如附錄三),設定各階段完成時間(里程碑設定週密,包括主管核閱、寄送商業公報等需時)控管,權責分明。另統一招標文件格式,與我國主管機關提供之招標文件格式係參考使用比較,較具強制性。】
2. 公告招標
開標採購規定須充份公開競標,即規定在程序上要符合規定讓有意願可供應的廠商均能知悉且公平競爭。故規定應刊登公告,25,000美元以上(除使用共同供應契約或電子採購或其他因國家安全等法令規定之採購外)均應刊登於每日商業公報,機關並應針對各採購需求定期公告供廠商登錄,建立名冊,除刊登公報外,應寄送邀標書予登錄廠商,同時於公開場所張貼公告。亦可刊登廣告徵求廠商競標,但以不付費廣告為原則。如公告程序完整,則即使結果僅有一家投標,仍可依規定開標決標。
機關刊登每日商業公報,公告內容經郵寄方式者,寄送日起第10天刊登;經電子資料傳輸者,傳輸日起第6天刊登。招標公告應刊登1天,自刊登公報日起15天後開始寄送招標文件(包括索標廠商及列冊廠商),招標文件應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等標期(自機關開始寄送招標文件日起)至少30天。
每日商業公報除例假日外,每日發行。刊登內容包括招標公告、決標公告、徵求廠商公告及多餘財物變賣公告。得標廠商亦可利用公報公開徵求分包廠商。每則公告刊登費用為18美元,網路公告須付費5美元。每天約有500-1,000個公告,公報須付費訂閱(掛號寄送者一年為275美元),但網站則免費提供廠商及社會大眾查詢。
機關寄送招標文件須採先索先寄方式,應登錄索標廠商名稱及地址,以備寄送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或展期開標通知。
【我國採購法規定公告途徑為網站、公報及機關門首,網站與公報結合,強制規定機關以電子方式傳輸資料,作業需時2天即可刊登公報,較為快速。免費刊登公告,與美國付費方式不同。但須付費加入會員始可查詢網路系統,美國則為免費。至於寄送招標文件,我國自公告日起即可寄送,開始計算等標期,與美國大不相同,等標期規定至少14天,也較美國至少45天較少。至於招標公告包括議價(如附錄七案例),我國採購法中限制性招標僅規定有決標公告,而未規定須辦理招標公告,與美國聯邦規定不同。另採購法第29條規定不得登記領標廠商名稱,亦大不相同。】
3. 接受投標報價
廠商投標方式,除機關因緊急需求或市場價格變化快速情形時於招標文件載明得以傳真或電報報價外,限用郵遞或專人於截止期限前送達密封之書面投標文件。逾時投標文件除舉證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於決標前收到者外,為不合格標不予開標。
(1) 截標日前至少5天以前交由掛號郵寄機關(境外採購不適用)。
(2) 截標日前至少2天以前交由美國郵政保證兩天送達之快遞服務郵寄者(境外採購不適用)。
(3) 截標日前已寄達或已專人送達招標機關,因機關人員處理疏失或指示錯誤等未於截標前送達收受文件人員者。
(4) 其它因接受逾期投標文件較符合機關利益之特殊情形者。
採購官負責收受保管投標文件,一般機關設有專用標箱,投標廠商家數及名稱開標前均應保密,除因辨識必要得由授權人員先行開啟確認立即載明理由、簽名負責並重新密封外,不得開啟。應依招標文件指定時間地點公開開啟標箱開標(機密性採購亦可採用招標方式,但僅限經機關審核認可之人員參加),
【我國採購法對於收受投標文件或保密等規定大致與美國相同,但開標會議規定有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參與人員較美國各級政府機關僅有採購官、採購承辦員及廠商為多,程序似較嚴謹防弊。美國聯邦政府對於逾期招標文件之認定以廠商寄出時間為準,與我國一般機關以送達時間(郵遞需時由廠商自行考量)為準不同。】
4. 審標
廠商基本資格為:
(1) 相關法令規定之資格,如非屬聯邦拒絕往來廠商名冊內之廠商,或依招標文件規定限為中小企業等。
(2) 履約紀錄,從未或規定期間內無履約實績或履約紀錄不良之廠商,採購官均可列為資格不合格廠商。包括其母公司或關係企業履約紀錄不良,或投標廠商承接自破產企業且營運\無重大改進者,均得列為資格不合廠商。
(3) 履約必須能力,包括技術設備、組織人員、會計及管制制度等,如自有的能力不足且尚未獲得分包廠商議定之必備能力者,必須於決標前提出已完成取得協議(或租或購或分包等)之證明。
(4) 足夠履約之財務能力或財務支援,即使顯然為成本以下偏低的報價,採購官仍可評估後認為其財務足堪負荷而予決標。
(5) 符合交運\計畫能力,依據廠商現有訂單及產能評估。曾有一例即因廠商遷廠導致員工罷工,審計長同意採購官認定為資格不合的決定。
(6) 廠商正當經營,考慮公司或其員工是否曾有犯罪、詐欺或提供有虛偽不實的證明文件等,
(7) 其他特定資格,則視個案規定須具有完成相同或同類採購之履約實績,特殊設施或機具,應為履約所必須的能力,不得不當限制。新成立未具履約紀錄或實績之廠商亦可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以其主要成員或分包廠商所具備之實績代之。
(8) 採購官因書面資料不足確認或履約紀錄不佳而質疑廠商履約能力或是否中小企業時,得要求調查單位(一般為履約管理單位)對廠商進行決標前調查,調查內容視採購金額、複雜度及待澄清確認的因素而定,一般限於交付日起7日內完成,供採購官參考決定。對於中小企業的認定,則須備具理由洽中小企業署裁定。除具特殊必要理由,對於100,000美元以下或商業性的商品採購,採購官不得要求辦理決標前調查。
5. 決標
公開招標之決標係以資格及規格符合之最低標為決標原則,最低標得包括各影響整體成本因素,如運\輸、產品生命週期、租或購之價格比較、後續擴充權利、產地(國貨或進口品)、聯邦或地方稅等,但計算公式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決標前應先審核價格是否合理,得比較機關內部預估價格、競標情形、過去相同或相似產品價格、市場價格等。有兩家報價相同之最低合格標時,依下列優先順序決標:
(1) 決標予勞力過剩地區之中小企業廠商。
(2) 決標予其他中小企業廠商。
(3) 決標予勞力過剩地區之其他廠商。
(4) 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優先情形。
同一優先順序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公開招標之決標,因係採取最低合格標原則,較具客觀性,不需要經過核准程序,但一般決標前仍提交法規部門就其適法性審閱,除非採購官的決定明顯錯誤,否則不包括審閱其主觀判斷的決定。
25,000美元以上,除使用簡易採購或電子採購或其他因國家安全等法令規定之採購外,依規定應於決標後60日內於每日商業公報刊登決標公告,3百萬美元以上(或招標機關自訂金額)之採購應另由機關於決標當日下午5點公開發布新聞,公開發布決標前機關不得透露決標資訊。機關亦得利用地方報紙或其他媒體發布決標資訊。非機密性採購,決標後3日內應將決標結果,包括得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決標金額,通知未得標廠商。機密性採購則僅告知其未得標,得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決標金額則於廠商請求時才提供,且不得以電話提供資訊。
(二)商議採購
凡不具上述開標採購之條件,依法令或商業實務不適合採用開標採購者,得以商議採購方式辦理。商議採購公告與投標方式大致與公開招標方式相同。主要差異在商議採購不以價格為決標唯一考量,鼓勵廠商發揮創意提報符合機關功能需求之建議書,故允許於投標後得與廠商協商討論建議書,變更原投標文件內容。
1. 準備招標文件階段
聯邦採購規則統籌規定之招標文件格式,與開標採購相同,包括(1)招標規範(2)契約條款(3)附錄文件(4)投標須知四大部分十三小節,主要不同在於第四部分投標須知及M小節審標與決標之規定。
由於係與廠商個別商議,故投標須知未如公開招標方式列示開標時間地點,僅列有截止投標時間。廠商投標文件須依招標規定提報,包括組織、管理、技術、履約實績及成本價格資料。
商議採購因係採技術與價格綜合評選方式,故必須載明主要評選項目及其子項目,依重要性排序(通常為遞減方式),成本價格因素必須列入評選,技術標得包括履約情形及實績、專業經驗、技術發展、管理能力及個人資歷等。1,000,000美元以上之採購,除另具理由外,必須將過去履約情形列入技術標評選項目。500,000(工程1,000,000)美元以上採購,則須將弱勢中小企業參與程度列入。並應說明技術標與價格標之相關(大於、等於或小於)重要性。
決標原則有二,一種採最低價決標,技術標只決定「通過與否」,通過之廠商以價格最低標決標。類似兩段式開標,不同的是商議採購價格亦得商議:另一種採最有利標方式,先評選技術標,評定通過與否及優劣,未通過者剔除,通過者依技術標評選結果再與價格標綜合考量,決定最有利標決標。
【我國採購法規定得協商項目限於招標文件規定者,且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招標文件應載明各評選項目之配分、權重等,與美國各項目均得協商及不列示權重等顯然不同。最有利標為採購法創新措施,如何兼具品質、成本及採購效率,宜待觀察精進。】
2. 公告與開標
公告及索標方式與公開招標相同,包括獨家議價在內。但由於商議採購多係屬複雜、規劃性採購,機關僅提出目標需求,得於招標前或等標期間公開與廠商交換意見,包括產業專家會議、公聽會、邀標前或商議前會議、履約現場勘查等。此外,與開標採購相同,廠商於等標期間得以口頭或書面提出疑義或建議,除洽詢一般性條款內容、索標地點、寄送地址或邀標前說明會地點等得立即回答外,有關招標文件之疑義應要求以書面提出並謹慎處理,依規定寄發招標文件後僅限於採購官、其授權主管或經指派參與討論之技術人員得與廠商討論招標內容。故開標前後均可於原採購範圍內補充或變更招標內容(開標採購僅能於開標前變更,開標後確有必要變更者,必須撤銷原採購,重新招標)。釋疑、變更或補充須通知所有索標廠商。
廠商投標建議書須於截標前寄達機關,標封外除註明為建議書外,不得有任何註記或廠商名稱。一般機關招標文件中均附有自粘標籤供廠商粘貼於信封上,逾時寄達者不予接受。郵遞延誤等考量與開標相同,但商議採購另規定有僅有該一家廠商投標時得予接受。
於截標日後由機關自行儘速開標作成紀錄,不邀請廠商參加。但條約協定之採購,則由機關首長指派之公正人員見證下辦理開標,並列入紀錄。
開標採購中,凡與招標文件之規格、交運\、數量或條款不符,均為不合格。商議採購因各履約內容均可商議,故除逾期寄達不予開啟外,均為合格標列入評選。
【有關招標文件之釋疑,我國採購法第41條規定應書面答覆請求釋疑之廠商,美國則規定必須通知所有索標廠商,似可參考。另投標標封規定不得註記或書寫廠商名稱地址,減少標封收受過程中知悉參與廠商之機會,與我國一般機關原作業相同,惟施行細則第29條明定標封「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是否有利於採購作業,宜待觀察。】
3. 評選與商議
評選階段通常需要尋求專家協助,視個案的複雜專業程度或為個人或成立評審小組,分技術與價格兩組審核,技術評選多包括有請購單位之技術人員。評選係以任務分組會議方式討論,最簡單之個案甚至以電話諮詢即可,如洽詢稽核人員有關成本意見,或洽詢法務人員有關契約文字等。採購官僅可交付各組評選之必要資料,故僅提供各廠商技術相關資料予技術標評審小組人員,至於價格標,組織較大之機關設有成本分析部門,一般則由採購官自行查核,必要時諮詢財務部門或稽核等相關人員。
技術標評選必須依據建議書內容及招標文件規定之評選項目審核,而不是與其他廠商進行比較,評選結果或為分數或排序、或為形容詞評語、或以顏色區分優劣層級,並應敘明(1)接受與否(2)各廠商優點及缺點(3)待澄清項目(4)或建議決標對象。採購官依據技術評選意見,併價格標綜合評選。價格標須與技術標分開處理,不宜以分數評定,特別是成本計價型之採購,易鼓勵廠商低估成本獲取高分。價格標應分析其相關性及真實性,比較各標成本與作業方式等差異。
招標文件如載明得不經商議,即辦理決標者,得不經任何討論或澄清辦理決標。如決定採取商議措施者,必須選定入圍競標廠商,除因採購效率(此為1996年改革法修訂)外應納入最多可能競爭家數。故機關得排除價格過高,或技術不足,或評選小組評定不接受(該等廠商甚至不予開啟價格標)等認為不可能決標之廠商,以提高採購效率。但除因技術標評定不可接受廠商外,選擇入圍競標廠商時必須先對照價格標綜合考量後再決定。並通知未入圍廠商(除特殊理由外,應於決標前),書面告知其建議書未被接受之主要項目及理由,但不得告知評選內容及入選家數及廠商。
與採購有關之招標文件及建議書內容均可商議,採個別洽商方式,商議時告知其優劣及待說明項目,禁止協助廠商將技術拉高達到他廠商之水準,不得洩漏機關評選情形有助於特定廠商改進其建議書內容,亦不得洩漏其他廠商報價或告知可能得標之減價程度。
機關應於決標後3日內將決標結果通知未得標廠商,廠商(含得標商)得於3日內提出提供評選結果要求,機關應於5日內將整體排序情形及其優缺點告知。但仍不得告知評選內容及其逐項評分內容。異議申訴時得經由審計局同意委由律師等第三人審閱評選資料,但仍應保密不得洩漏。
【美國政府採購制度,無論聯邦採購或地方政府採購,強調競爭、公開、公平原則,與我國政府採購法立法意旨相同。開標方式與我國公開招標與個案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中之比價方式類同,商議方式則與議價及採有協商措施之招標相同。惟美國除規格明確之工程及商業化項目採開標方式外,各級政府亦普遍使用具競爭之商議方式採購,允許機關與廠商對於採購細節協商溝通,減少重標作業,提高採購效益,而採協商措施於我國政府採購法中係新創規定,未來各機關於採購法運\用較為熟稔後,應可多加利用,提高採購時效與效益。
另有關評選內容之公布,我國依採購法第56條訂定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投標廠商得申請查閱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雖較為公開透明,但是否衍生爭議值得觀察。】
(三)兩階段公開招標
兩階段公開招標融合公開招標與競爭性商議之採購方式,於機關無法訂定明確規格,有必要與廠商就技術需求先行商議討論,卻又希望能兼具開標公開競價客觀等優點時採用。
第一階段為技術標,公告徵求技術建議書,不報價,此階段可以就技術細節商議,經過評選合乎機關需求之廠商則邀請參加第二階段的價格標開標,第二階段招標開標無須公告,但作業程序及決標原則均與公開招標相同,以價格最低標為決標原則。
【我國採購法第18條規定之採購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與限制性招標三種,公開招標與美國聯邦之公開招標作業大致相同,選擇性招標第一階段為資格標,與美國二階段公開招標為資格併技術標且得商議修改建議書略有不同,我國技術標階段除非規定有協商措施,並無與廠商討論修改投標內容的空間。至於美國聯邦採購之商議採購方式與我國之協商措施相似,包括符合法定理由之獨家議價,但不經公告程序選擇特定廠商商議比價僅限於簡易採購金額以下且採用簡易採購方式者。公告金額以上無論招標或商議採購、無論是否獨家,均應刊登招標公告邀標。】
四、1998年度(1997/10/1-1998/9/30)聯邦採購
聯邦政府採購資料之彙總分析,由總務署負責,各機關採購決標資料除已經決標公告以電子傳輸者外,應於每季結束後30天(最後一季為45天)內將決標資料彙送總務署聯邦採購資料中心,包括25,000美元以上個案決標結果(SF-279)、25,000美元以下彙總結果(SF-281)、適用採購協定金額以上個案決標結果及分包廠商摘要報告等資料。提報格式詳如附錄四。總務署依彙總資料分析作成年度報告,供各聯邦機關參考,並不對外公開。
(一) 以採購方式分(單位:千美元)
採購方式 金額 比率
1. 完全公開競標商議 69,348,877 35.15%
2. 限制性商議 63,515,863 32.19%
3. 完全公開開標 10,877,842 5.51%
4. 限制中小企業開標 7,891,052 4.00%
5. 複數決標共同供應契約 5,864,806 2.97%
6. 建築師技師服務 1,869,189 0.95%
7. 基礎研究 1,263,748 0.64%
8. 兩段標公開招標 993,094 0.50%
9. 其它 35,675,529 18.08%
合計 197,300,000 100.00%
(二) 以採購機關分(單位:千美元)
採購機關 金額 比率
國防部 126,953,050 64.35%
能源部 15,130,498 7.67%
航太署 11,096,768 5.62%
總務署 8,241,860 4.18%
田納西流域管理局 5,815,521 2.95%
退伍軍人署 4,258,896 2.16%
衛生署 4,235,109 2.15%
交通部 4,168,886 2.11%
司法部 3,165,000 1.60%
農業部 2,905,960 1.47%
其它 11,328,452 5.74%
合計 197,300,000 100.00%
(三) 以供應廠商分(單位:千美元)
廠商類型 金額 比率
大企業 123,881,746 62.79%
一般中小企業 22,074,686 11.19%
弱勢中小企業 10,993,815 5.57%
教育及其它非營利事業機構 7,440,482 3.77%
地方政府 4,388,435 2.22%
外國廠商 3,986,356 2.02%
駐外單位境外採購 1,234,956 0.63%
盲人及殘障協會 595,716 0.30%
其他 22,703,808 11.51%
合計 197,300,000 100.00%
(四) 以契約類型分(單位:千美元)
契約類型 金額 比率
固定價金 97,365,558 49.35%
成本計價 71,198,265 36.09%
工時及材料成本 4,985,981 2.53%
人工成本計價 1,046,441 0.53%
其它 22,703,755 11.51%
合計 197,300,000 1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