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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政府“公权力”干涉的是招标人的“私权力”吗 ?—读“定标权”问题的疑问和思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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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2-16 10:18:0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政府“公权力”干涉的是招标人的“私权力”吗

       ——读“定标权”问题的疑问和思考之一

laochan 为代表的一方(一下简称L方)再次提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的问题。引起社区论坛上的再次激烈争论。

真理不辩不明。也许,这个问题,人们要争论几年。

争论使我深入思考,这里面的问题,看似简单,其实,涉及到《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本质的东西;涉及的有关内容十分广泛。正如zzj0102网友说过的那样:【定标权也不能被狭隘地理解为只有“选择权”一种权利。在参考了业内专家高子正老师等的意见后,笔者认为:招标人的定标权,包括评标标准制定权、评标专家选聘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否决权、选择权和中标通知书发放权。其中选择权又包括限制选择权和相对自由选择权。】 (引文完)

也可以说,这是一个“牛鼻子”式的问题。

首先,首届招标师网友提出问题:

关于所谓
定标权
归属的几点疑问



2.
目前的招标人实际享有所谓
定标权
吗?如果某些招标人、招标代理专家或其他人士认为定标权被剥夺了,又是被谁剥夺、剥夺给谁了???】


L
方辨友的意见是:


如果某些招标人、招标代理专家或其他人士认为定标权被剥夺了,又是被谁剥夺、剥夺给谁了???



答:被公权力剥夺了,具体说,被《
12
号令》和《条例》剥夺了。剥夺给公权力自己了。】

【从我国目前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置状况来看,二者的矛盾与冲突主要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蚀所致的公权力的畸形发达与私权利的过度萎缩之间的矛盾。所以,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有效控制公权力的过度膨胀,培育私权利的独立力量。


   
目前,公权力公共性能的弱化现象也十分明显,并构成对私权利的侵害。其主要原因是由公权力的腐败产生的,通常表现为立法腐败、行政腐败、司法腐败等等,这种公权力的公共性能的弱化会直接或间接导致对私权利的侵害。在现实中,许多做法往往是以牺牲社会个体的权利为代价换取所谓公权力实现的。
】(引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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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0 12:50:29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比起“投标报价算术修正”,说服领导心目中的“招标人的智慧”问题要简单多了!
         这问题,花我不少时间才想通可恶的“就高不就低”呢!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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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0 12:46:49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个人认为:定标权的问题真的没那么复杂,而且所谓“定标权归属之争”早就可以结束了。
    赞同![s:99]    so easy!
         让我们一起合唱《明天会更好》![s:97]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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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0 09:59:29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定标权的问题真的没那么复杂,而且所谓“定标权归属之争”早就可以结束了。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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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0 09:55:38 |只看该作者
再议 评标委员会错了怎么办

——关于“定标权”问题的疑问和思考 之二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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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9 10:10:19 |只看该作者
  对美国采购合同官员问题的跟帖 20130219

    我同意网友的意见 :中美的采购与招标,由于体制不同,不能做简单的照搬。

关于美国的政府采购情况,最早的调研报告是1997年吴树贵写的《关于美国招标采购制度的考察汇报
网址:
摘录有关内容:

【四是拥有一支业务素质较高的专业代理招标采购队伍和专门的政府公共招标采购机构。美国不仅建立了完善的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和公共采购监管体系,早在1969年就成立了政府采购委员会,在这个委员会的建议下,于1974年又建立了一个权力高度集中的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 ,主要负责制定影响采购制度的有关政策,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在采购中得到恰当控制。除此之外,各部门、各地方政府根据各自的业务需要,都设立了专门的采购机构,在国家总的采购政策的指导下,从事本部门、本地区的采购业务。国有企业和公共利益影响较大的某些私人企业,也有自已的专门采购机构。就是私人企业在投资建设工程或采购大宗货物时,也普遍采用招标方式。由此形成了一支专业招标采购队伍,美国目前拥有一支30000名招标采购专家和15000名招标采购官员的招标采购队伍。而且量多面广的律师都兼有这方面的知识和业务。这支队伍是公共招标采购中的组织基础。】

报告还谈到了对我国的启发。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另外,2012年,刘慧教授在《公共采购》创刊号杂志上,发表了《论专业化的公共采购职业采购人.》一文,概括地论述了一些重要问题。

查看:有关扫描版和本人对此的跟帖发言:(发表过,再发一遍;可能需要放大200%,才能看的更清楚)

刘慧 谈公共采购人才.jpg

编读往来 读刘慧文章的思考.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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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8 16:26:16 |只看该作者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
怎么能简单移植呢?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和国内的财产申报制度内容与效果一样吗?
看来何老和我的观点是一致的--不能简单移植!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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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8 16:12:28 |只看该作者
怎么能简单移植呢?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和国内的财产申报制度内容与效果一样吗?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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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8 13:12:00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招标采购是一个项目,具有特定目标的唯一性的项目属性,《招标投标法》第41条就是对此论断的最好佐证,即最佳方案、中标人是特定的,唯一的。在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时,除发生招标失败情形外,本次招标采购的中标人已经存在,对于招标人而言也是确定的。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招标采购具有特定目标的唯一性,zzj0102总版主结合《招标投标法》第41条,对此的总结就是:中标人的条件都是唯一的:即综合评分最高或者投标报价最低。对于采用综合评估法而言,中标人应当就是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对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而言,中标人应当就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个人认为,搞明白上述几点,所谓的“定标权归属”辩论绝对可以结束了!
      让我们齐唱《明天会更好》!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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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8 13:02:08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以下摘抄于2012年版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
项目:为创建一个独特产品、服务或任务所做出的一种临时性的努力。是“由一系列具有开始和结束日期、相互协调和控制的活动组成的、通过实践活动而达到满足时间、费用和资源等约束条件和实现项目目标的独特过程”。
项目的属性:1、具有特定目标的唯一性。项目的过程与可交付成果是唯一的。2、3、4(省略了)

.......
     招标采购是一个项目,具有特定目标的唯一性的项目属性,《招标投标法》第41条就是对此论断的最好佐证,即最佳方案、中标人是特定的,唯一的。在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时,除发生招标失败情形外,本次招标采购的中标人已经存在,对于招标人而言也是确定的。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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