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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标投标投诉中的证据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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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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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1 20:47:0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目前,笔者正在着手拟订《重庆市招标投标投诉活动处理办法》,发现投诉证据举证责任问题难以处理。现将该问题抛出来,欢迎大家讨论研究。
      
       在现有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下,事关投诉事项的规定主要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这两部法规里,对投诉证据的举证责任承担,有细微的不同。
       11号令基本遵循行政法理论中的“行政机关具有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义务”的要义,所以在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等大量条款上突出了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证据举证责任。
       《条例》关于投诉的只有一章三条,涉及投诉证据举证事项的就有两条,一是第六十条“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二是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笔者认为,这种细微不同值得玩味和深究。从事招标投标行业多年的同志,应当都知道招标投标投诉中的证据举证最难。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因为执法力量不足,或者由于制肘因素,对投诉事项的调查取证往往难以有效开展,导致招标投标投诉多半流于形式,难以真正按照11号令的要求承担投诉证据举证责任。以上情况,也许是《条例》没有继续突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证据举证责任的原因所在。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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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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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2-22 09:59:07 |只看该作者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赞同曹老观点。 (2013-02-22 09:57) 
   曹老?
                 您是说哪位呢?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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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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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2-22 09:57:08 |只看该作者
赞同曹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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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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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2-21 22:48:54 |只看该作者
谁投诉谁提供合法证据,谁处理谁核实。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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