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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对象不具备代表性 【转贴;有关辩解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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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3-7 10:35:1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调研对象不具备代表性

2013-03-04 22:43:23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270

调研对象不具备代表性

上海金融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 章辉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5种方式。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5条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可见,协议供货属于公开招标方式。《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状况调研报告》中的样本来自4省份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商品及其价格,也就是说样本仅针对政府采购方式中的某一类特别方式,显然不具有代表性。

其次,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以来,实践中确实存在部分产品采购产品价高的现象,不仅如此,还有诸如超预算采购、采购周期长、采购程序繁琐、采购中地方(行业)保护、售后服务差、串谋与勾结等现象。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但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否定已被国外200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府采购制度,而恰恰说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并且相关的公共财政制度建设,如部门预算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都要相应及时跟上,才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效用。

最后,政府采购不同于私人采购。私人采购可以依据单一的价格取向,但政府采购来自于财政资金,其功能是一个涵盖多维目标的功能体系,这些功能在经济、社会和政治的不同层面甚至同一层面内部都有不同表现形式。因此,政府采购也通常成为财政政策实施的有效杠杆。

责任编辑 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270期 

保存时间:2013/3/6
原标题: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http://www.cgpnews.cn/rdzt/162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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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7 16:00:52 |只看该作者
“仅从一般意义上说,如果政府采购信息披露、透明度问题不解决,那么可能的研究偏差、媒体误读、公众质疑就不可能消失。”“无论研究者的具体研究结论如何,我个人认为,在这一问题上,更需要反思的是研究数据的可得性问题,而非研究方法的问题。为了形成研究者、媒体、公众对政府采购的正确认知,首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的问题,其次才是研究方法的问题。”
显然,羌建新先生的结论比较有说服力!
其他人的分析问题的科学性比调查的方法还更为欠缺![s:84]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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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7 10:36:21 |只看该作者
需反思研究数据的可得性问题

2013-03-04 22:42:37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270

需反思研究数据的可得性问题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羌建新

从技术的角度而言,研究者所使用的样本能否得出稳健的结论是一回事,能否得到足够多的样本又是另外一回事。就发布会上有关发言人的陈述来看,《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状况调研报告》使用的应该是政府采购部门回复的数据,数据的真实有效应该不会有问题,但是问题在于大部分政府采购部门未回复。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数据的真实有效,而在于数据样本空间的容量。因为除数据的真实有效外,有效样本的数量同样会影响到结论的稳健性。但是,如果政府采购信息不公开透明,又何来足够的样本空间呢?

姑且不去评判研究者这一研究的具体结论如何,仅从一般意义上说,如果政府采购信息披露、透明度问题不解决,那么可能的研究偏差、媒体误读、公众质疑就不可能消失。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相关职能机构对于政府采购信息的披露存在较大缺失的现实背景下,我们无从判断研究者结论的科学性。

因此,无论研究者的具体研究结论如何,我个人认为,在这一问题上,更需要反思的是研究数据的可得性问题,而非研究方法的问题。为了形成研究者、媒体、公众对政府采购的正确认知,首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的问题,其次才是研究方法的问题。

责任编辑 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270期 


保存时间:2013/3/6
原标题: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http://www.cgpnews.cn/rdzt/162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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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7 10:35:43 |只看该作者
研究者要具备专业态度

2013-03-04 22:43:01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270

研究者要具备专业态度

西北政法大学欧洲法中心主任杨蔚林

对于《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状况调研报告》关于政府采购价格的认定结论,我认为既不严肃、又不认真,更不是负责任的结论。

首先是专业水平问题。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评判某一法律制度时应当关注该制度的本质问题,诸如制度透明,而并非价格比较。因为虽然政府采购应当从经济角度追求物美价廉,但是其本质上属于国家干预国民经济的一种宏观调控手段,其政策性功能不容忽视。也正因如此,西方发达国家诸如欧盟早已摒弃在政府采购评标、定标过程中采用单纯追求经济方面的最低报价原则,转而采用多重标准的最优报价原则。

其次是专业态度问题。既然要以价格高低评判政府采购制度的效果,则应当采用可比较的数据,匆匆以一两个电子商务网站和并不全面的政府采购统计数据就得出如此结论,令人困惑其用心何在:究竟是要求对该项法律制度进行完善,还是以其所认定的“所谓效果”对这一制度提出质疑?实际上,至今尚未有任何国家采用这一方式评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责任编辑 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27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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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http://www.cgpnews.cn/rdzt/162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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