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5688|回复: 26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潜在投标人不等于投标人 马正红 【转贴】

[复制链接]

435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4-21 10:21:5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潜在投标人不等于投标人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3417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马正红   

在采购程序中,我们往往把购买或下载了招标文件、参加标前答疑会、参加现场勘查、提出疑问的供应商都叫做投标人,笔者认为不妥,准确说法应当称其为潜在投标人。在采购实践中,应区分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概念。

购买文件只是潜在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不等于投标人,只有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才可以称其为投标人。笔者理解,所谓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采购人公布的采购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符合投标的基本资格条件,可能有兴趣参与投标的供应商。

简单来讲,潜在投标人是指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资质并有兴趣参与投标的单位,也即潜在投标人是有资格但还没有正式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这个说法一般在投标截止前或开标前用到。供应商购买或下载招标文件、参加标前答疑会、参加现场勘查、提出疑问等程序,并不代表他们一定会正式投标,只有在投标截止前正式递交投标文件的才是投标人。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的关系属于部分和整体的关系。投标人从潜在投标人中产生,潜在投标人包括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名单须保密

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的临界点在投标截止时间,也即开标时间,只有投标截止时间(也即开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才是投标人。开标前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是不能透露和公开的。有关法规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如抬高投标报价,或者结成共同联盟,通过提高或者降低报价等手段有意让某个投标人中标,损害采购人利益。

培育市场 提高投标人占比

在采购实践中,往往用投标人与潜在投标人的比例来反映参与度和关注度的大小。有些冷门采购项目往往存在投标人与潜在投标人的比例过低的问题。笔者觉得该比例最好在33%以上,也即一个采购项目,最好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潜在投标人真正参与投标,这样供应商链就比较完整而且竞争会更加充分,也不至于采购失败。有些冷门采购项目,投标人与潜在投标人的比例低于20%,也就是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很多,但真正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却20%不到。

笔者最近负责一个专业设备采购项目,下载招标文件的单位有30家,但开标截止前送达投标文件的只有2家,不足3家,因此采购失败。

为什么潜在投标人不参与投标呢?原因主要来自供应商自身,有供应商没有该专业设备、新供应商仅为了解行情、自身竞争力不够或利润太少、资格或产品不合强制采购要求等,因此对于一些冷门或新颖的政府采购项目,也有必要培育政府采购供应商市场,以提高投标人与潜在投标人的比例。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3417日第14444版       责任编辑:lhxln

保存时间:2013/4/21
原标题:潜在投标人不等于投标人 -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discussion/20130417/discussion_587557.html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27#
发表于 2013-5-6 09:23:18 |只看该作者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
政府采购很多名词都考虑兼顾招标和非招标方式,而且目前招标采购行业有关名词也没有特别统一的国家规范,所以大家看法律尤其是一些规定、办法等,以不影响理解为限,如果发现有影响理解的情况请及时提出。
另外建议我们在编写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时,尽量保持一致为好。
     在没有修订、修改前,也只能如此。
     另: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后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这是《政府采购法》的法条,具体规定。例如投标人、采购人等名词,都在法律中找到定义,不能说没有特别统一的国家规范(我理解法律也属于规范的一种,而且是效力最高的规范)。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36

主题

107

好友

2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26#
发表于 2013-5-6 08:24:58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很多名词都考虑兼顾招标和非招标方式,而且目前招标采购行业有关名词也没有特别统一的国家规范,所以大家看法律尤其是一些规定、办法等,以不影响理解为限,如果发现有影响理解的情况请及时提出。
另外建议我们在编写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时,尽量保持一致为好。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25#
发表于 2013-5-5 22:08:56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先提一个问题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按照法条表述的理解,在具体政府采购活动中,只有我们常说的中标人、中标供应商才 .. (2013-05-04 22:53) 
  “中标供应商”改为“成交供应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24#
发表于 2013-5-4 23:43:37 |只看该作者
  怎么理解第36条的”应当“
     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23#
发表于 2013-5-4 23:37:29 |只看该作者
 还有业内行家发现的:
   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22#
发表于 2013-5-4 23:34:46 |只看该作者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这两项,我是百思不得其解呢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21#
发表于 2013-5-4 23:31:53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还有可恶、可笑的
       第2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

     在法条中, ”单位“一词用的可恶、可笑。
    第39条: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若是采购人自行采购,第39条,你说有多么拗口啊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20#
发表于 2013-5-4 23:26:43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还有可恶、可笑的
       第2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
    还有,在财政部18号令中,法条一下子”采购人“,一下子”招标人“,不把您搞晕,我就不是财政部18号令。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19#
发表于 2013-5-4 23:24:32 |只看该作者
   还有可恶、可笑的
       第2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6-4-25 11:29 , Processed in 0.082935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