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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电子招标投标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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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0 16:09:0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关于电子招标投标的几点思考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13-05-29  作者:李 黎


        随着2012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正式施行,招标投标制度得到进一步规范发展。《实施条例》第五条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2013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发布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电子招标投标的内涵及特点

      电子招标投标具有在线操作、无纸运行、信息公开及全程监管等新特点,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运作效率、增强公开透明化程度、节约人力物力资源,并实现《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所倡导的公平竞争、优化配置的立法宗旨。

       广义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将原有的招标投标机制加以改进,使其进一步提高运行效率、节省资源,技术性较强。电子招标投标既受政策导向,也基于实际操作的迫切需求,是招标投标进入到信息化时代的发展趋势,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狭义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将电子商务技术运用到招标投标领域的一种行为,本质上也是一种电子商务活动。同时,其也是招标投标领域中的特定概念,指在线操作、无纸化运行和信息化监督等交易活动。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条对电子招标投标的概念作出了定义,即“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对电子招标投标的认定标准设置了“充分条件”,即“什么样的招标投标活动属于电子招标投标”。

       目前,全国各地区按照层级划分建立了相应的交易市场,并在招标信息发布、报名登记、专家管理、中标公示等环节实现了不同程度的信息化管理。换言之,“数据电文”、“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技术特征已经运用到日常的招标投标工作中。如何判断上述这些行为就是电子招标投标,需要明确的标准,否则电子招标投标就无法成为法定的权利义务的对象,也就无法被纳入到对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管理范围中来,这是立法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电子招标投标是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改进和完善传统招标投标的一种机制,并将招标投标引入高效运行的一种方法,是传统招标投标发展到信息化阶段的必然结果,具有鲜明的技术特征和时代特性。从制度规范的角度看,推行电子招标投标下一步工作重点是:解决在线评标、全程无纸化和信息化监督等问题。可见,必须对电子招标投标有一个明确定位,它不仅是一个基于电子商务技术应用于招标投标领域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招标投标的特定术语之一。

      二、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意义

      电子招标投标是招标投标发展现状所需。由于在实际操作中,招标投标活动有信息发布、投标、评标、监督等众多环节,环节和程序多,不论是业主,还是招标代理机构,都感觉人力不足、资源浪费,迫切希望改变现状,提高效率。《实施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同时《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发布鼓励电子招标投标进一步规范发展,发展电子招标投标已是大势所趋和客观需要。

       三、电子招标投标与电子商务的关系

      广义的电子商务(E-business)的概念,是指运用信息网络、电子计算机技术开展的各项活动,包括了社会经济领域的各项经济往来活动,即商务、政务等多方面的活动。

       招标投标是发包人选择合同承包人的一种方法,是合同订立的环节之一,不仅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亦属于《合同法》调整的一种合同行为。招标人的资金来源可能全部或部分是国家投资资金,但这种活动的根本性质是一种经济合同行为。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来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同样符合电子商务的内涵定义。

       电子招标投标虽然是招标投标体制和行业的一个全新理念和术语,但其主要涉及和运用的是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和操作方式,是电子商务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全新适用和发展,也是招标投标体制本身的一次改进。要进一步推动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需要深入研究招标投标的程序和特点,结合电子商务的规律和经验,创新地利用现代电子和网络技术。

       四、亟待建立电子招标投标体制机制

     《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从原则、体系上完善了招标投标活动法律关系,但对细节问题仍然留出了许多空间,为实际操作带来了一些不确定性。在这种制度环境中推进电子招标投标,既有利于充分认识和改进现有机制的不足之处,又是对制订电子招标投标制度的一次立法挑战,更是建立电子招标投标机制体制的大好机遇。

       首先,电子招标投标的概念和范畴缺少详细定义和体系中的准确定位,给建立电子招标投标制度体系带来了困难。

       其次,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技术标准还不够完善,如何对操作流程中的技术手段进行有效监管,做到公平公正、透明公开、高效实施,下一步仍需探索和进一步细化。

       此外,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机构、监督机构等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进一步调整和规范。

      五、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随着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建立和信息网络的使用,将大量减少人力、物力消耗,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逐步向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

       1.招标人或业主的权利将得到进一步保护。在建立统一、规范的交易平台后,招标人或业主通过平台发布公告、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及中标结果将更加便利。同时,平台的公开、公示功能,将进一步制约投标人围标、串标、造假、挂靠等行为,更加有利于保障招标人权益。

        2.更加有利于投标人获取信息和公平竞争。投标人可以在系统中随时跟踪获取信息、直接递交投标文件,极大地降低了投标成本,有效降低了投标失败等主要风险。同时,投标人围标、造假、挂靠等行为将受到进一步制约,投标违法、违规的风险增大。

       3.减少招标代理机构工作量,对代理机构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今后将长期进入平台系统办理各种事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需要进一步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以适应招标投标电子化发展需要。同时,由于人力、物力消耗减少,代理机构的运营成本也会下降。

       4.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对系统平台相关的数据进行监控、保存,一方面减轻了监督部门现场工作负担,另一方面为开标、评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提供了便捷、高效的处理手段。监督人员可以进一步利用交易系统的登记、公示、比对、查询等功能来发现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有效地保存证据。

        5.对交易中心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投入使用后,具备同时进行多个交易的条件,交易中心在同一时段内的交易容量将会明显增大。同时交易中心将面临不同招标方式的招标项目,分别分类办理、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将面临新的难点。

       六、推行电子招标投标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赋予电子招标投标准确的定义内涵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条对电子招标投标作出了较为原则性的定义:“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中对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技术标准进行了定义。

        那么,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部分交易行为的活动就是电子招标投标吗?什么样的系统才算是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在目前的实务操作中,招标公告发出、招标文件获取、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人信用信息登记、中标结果公示等都采用了网络方式,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条的表述,这是否已经是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一种呢?

       笔者认为,由于制订《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初衷之一是建立统一标准的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并推广运用,那么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由法律或其授权的机构进行认定,只有完全在该系统内开始并完成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才属于电子招标投标。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时,一方面可以分层次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定义进行精确定义,另一方面为细化规定留出空间。

     (二)充分发挥电子招标投标的特点

       电子招标投标既具有一种电子商务的行为特性,又比普通的电子商务行为更加严格、严肃、严密,是约束公权力、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措施。运用电子商务技术进行招标投标,具备快捷、高效、节约资源的特性,但电子商务技术必定是一项新技术,也会有一定的技术风险,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制度建设,防范风险于未然。

       在观念认识、实际操作、安全风险等方面必须要有更高要求,与此同时将带来一定程度的制度风险。简言之,该行为既有技术优势,也有技术风险。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仅从技术规范上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组成、技术参数作出了规定,但未对该系统的易用性、有效性作出规定,同时,也尚未提出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行效果的评价标准和机制。电子招标投标未来发展的重点是实现远程开标评标、无纸化操作,而主要难点之一是如何采取有效的监控和依法处置手段。电子技术为信息传递、无纸化操作带来便利,但也给数据电文安全、过程监管、证据保全等多方面带来难度。

        笔者认为,电子招标投标是网络技术与行政监管的结合体,应当按照监管子体系和电子网络平台子体系,制定不同标准来建设电子招标投标体系,并区别对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制度和平台建设制度的技术标准。监管制度应当是面向执行层面的,应当进一步细化各环节监管人员进入信息网络平台的法定程序和权利义务;同时,平台建设、运营和维护涉及一系列标准和技术参数,应当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政策,明确相关的主体及其职责。

     (三)规定信息公开的操作细则

       由于数据电文在信息网络中的无形性、可复制性、可修改性、可加密性等特点,要对全过程数据资料的保护进行深入的可行性研究,切实保证需要公开的数据能够及时公开,保密的数据能够得到实实在在的保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在第三十三条中提到了“有效监控和保密”,但尚未明确“公开”、“保密”的具体内容,意味着下一步的实际操作需要出台具体细则,明确“公开”、“保密”的具体内容、标准和程序等。

       电子招标投标运用信息网络技术的显著优势之一是信息公开。公开的过程包括了相关的程序和机制等多方面内容,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要避免电子招标投标形成“数字加密”的负面效应,在制订相关规定时,应着重关注信息公开、查询、监督的便捷性。笔者认为,在正式出台有关规定时,应当明确具体标准,即“采用什么形式公开”、“公开哪些环节”、“公开的标准是什么”、“由什么机构来进行检查评估”等几个方面内容。同时,为了在信息网络状态下,便于及时有效监督,还要使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同时具备操作记录功能,供监督检查使用。

        总而言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出台是招投标体制发展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它不仅运用了新技术、新手段有效改进了原有制度,还将推动招标投标机制走向更加规范、成熟的阶段。

       源自:《招标采购管理》 作者:李 黎 作者单位: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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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1 14:29:40 |只看该作者
三个平台的建设,还需要规范。与各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连接还是一个有些茫然。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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