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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有所值应成为政采首要原则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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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7:12:3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物有所值应成为政采首要原则

2013-05-27 19:25:32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291

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的一种方式,从本质来说,政府采购活动也应遵从财政支出的原则,即以支出绩效(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最大化为导向。

物有所值应成为政采首要原则


刘军民

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的一种方式,从本质来说,政府采购活动也应遵从财政支出的原则,即以支出绩效(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最大化为导向。

从国际比较来看,英国等主要发达国家尽管对政府采购的规范性要求很多,但其核心原则只有一条,即物有所值。 该原则是对政府采购终极目标的规定,不仅要考虑获取商品时的价格、性能、服务,还要综合考虑运行、维护成本,以及在商品生命周期结束后的处置成本,如对环境、健康和安全的影响等。物有所值是强调采购活动要达到更加理想的综合效益,即由好用、耐用、环保和价格合适等因素构成的最佳综合效益。

实践领域,近年来英国已将可持续采购的理念贯穿整个政府采购过程,放弃单纯依靠价格决定中标的采购模式,在采购中使用经济、环境和社会的综合标准评价产品和供应商,激励可持续产品市场并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可以讲,只有在物有所值的原则指引下,政府采购才可以突破既有采购原则(强调初始采购成本节约)的一些藩篱,从更广、更长远的视野来执行采购,从使用生命全周期成本和效益等视角来综合评标,这样不仅使得采购创新产品和技术方案成为可能,也使决策采购更加科学,并成为采购主体的一项主动选择。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从字面来理解,不难看出其重点是放在政府采购过程控制上。在实践中,政府采购强调的重点是采购过程的成本控制与节约开支。虽采购过程对采购结果的影响重大,但过于强调过程,有可能使整个采购过程陷入形式化,还会增加采购成本和降低采购效率,即只追求程序合格、过程规范而忽视结果合理,现实中这方面的负面案例有很多。政府采购机构强调节支,往往把节约多少采购资金作为对采购成效的重要评判标准,这本无可厚非,但如果仅将“节支”和“最低价格”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惟一目标,则有失偏颇。事实上,单纯强调节支是对《政府采购法》立法宗旨的片面理解,是对“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种误解,也是导致政府部门和执行机构在操作过程中不时步入误区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此,政府采购机构要转变观念,要从政府采购一味注重节约资金转到注重实效、注重质量、注重公共服务效率上来,从单纯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转变到综合考虑社会效益和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上来。总体来说,“物有所值、良治与效率”应成为现代采购制度的首要原则。遵循物有所值原则,就要求在采购评标时,不仅仅局限于货物、服务和工程方案的价格,而是要综合考虑质量、投标者以往的业绩、供应方案的可靠性、环境和社会影响等。

(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 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291期 

保存时间:2013/5/27
原标题: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http://www.cgpnews.cn/llqy/179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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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00:35:56 |只看该作者
物美价廉!不应是目标。政府采购甚至包括私人采购,如果不靠批量,大多数情况下,绝不可能达到物美价廉。

国际上政府采购通行的目标就是物有所值。定为原则似乎也说得过去,反正中国文字有多重性。楼主的概念、思路都很清楚,对于原则和目标完全混为一谈的说法,我也在极力反驳。我经常抨击采购法本身漏洞重重,但采购法的基本框架和概念还是很清晰的,立法者有着非常高非常高的智慧和水平。法本身的定义就很准确了。

另,采购法是实体法,招投标法是程序法。蒸菜的说法是:政府采购法是实体法,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故个人以为“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这种类型的基本原则更适用于招标投标法。而“物有所值”有何不可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这是完全没学过法理学。实体法不是不能用,而是应当适用“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这种类型的基本原则,招投标法只能是从属于采购法的。全球如此,没有例外。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招投标法,只是在采购法中列明招投标程序,极个别国家有,但是属于采购法的次级法。如果说因为采购法是实体法就可以将”物有所值“当作原则,这肯定没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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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2:38:30 |只看该作者

回 标途 的帖子

标途:作为一名优秀的拳击手,他可能擅长直拳或勾拳,但在一场激烈对抗的拳击比赛中,要想获胜,他需要使出直拳、勾拳、摆拳等及其组合(对拳击我是外行,说得不尽准确,大概是这个意思)。政府采购法有若干章若干条,还需要若干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我不认为仅一个政 .. (2013-06-04 11:35)
单看物有所值是孤立、抽象,但如果作为政府采购的一个原则,那么落实到具体采购项目,其在做评价方案时会起到很好的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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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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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2:30:06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撇开“原则”与“目标”的区别不谈。
  如果物有所值应成为政采首要原则,那么也就是说其他原则都是次要原则了。
  某科局级机构(或者极端一点,是一个股级事业单位)采购一辆公车,是120万元的BMW,市场价是125元,物有所值了吧,貌似不合理也不合法吧?


....... (2013-06-04 11:55)
您举的公车例子跟楼主文章里提到的“物有所值”是一回事吗?

不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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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2:04:22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
我知道肯定会有人说我把话题扯远

政府采购法是实体法,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故个人以为“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这种类型的基本原则更适用于招标投标法。而“物有所值”有何不可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合同法》是实体法吧?按照您的说法,也不能适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等原则?这与程序法还是实体法没有关系。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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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1:55:31 |只看该作者
  撇开“原则”与“目标”的区别不谈。
  如果物有所值应成为政采首要原则,那么也就是说其他原则都是次要原则了。
  某科局级机构(或者极端一点,是一个股级事业单位)采购一辆公车,是120万元的BMW,市场价是125元,物有所值了吧,貌似不合理也不合法吧?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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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1:46:25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只能说明您是外行了,离财政较远,政府采购不是财政支出的一种方式或者说手段?
(2013-06-04 11:09)
可能在您看来,除了您之外,所有的人都是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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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1:37:34 |只看该作者
我知道肯定会有人说我把话题扯远

政府采购法是实体法,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故个人以为“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这种类型的基本原则更适用于招标投标法。而“物有所值”有何不可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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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1:35:17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工作中的实例:某一单位需采购检疫设备一台,由于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种种规定,最后花三十多万购得国产仪器一台,比预算低了四十万还多。当时看采购效果有多好?资金节约百分百。

但在实际投入使用中,发现该仪器检测效果与采购预期相差甚远,根本无用,采购人单位只能无奈等 .. (2013-06-04 11:29)
作为一名优秀的拳击手,他可能擅长直拳或勾拳,但在一场激烈对抗的拳击比赛中,要想获胜,他需要使出直拳、勾拳、摆拳等及其组合(对拳击我是外行,说得不尽准确,大概是这个意思)。政府采购法有若干章若干条,还需要若干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我不认为仅一个政府采购基本原则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同时我也不认为一个孤立、抽象的“物有所值”就能解决政府采购的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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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1:31:39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您自己发现了没有?您把政府采购的原则指等同于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了 (2013-06-04 10:55)
恕我愚钝,我尝试了很多次,也没看懂您在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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