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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全面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是解决“评标委员会”难题的一把钥匙(斗胆再说专家库 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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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7 10:26:1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全面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是解决“评标委员会”难题的一把钥匙 (单发)

我们的有关媒体(各种纸质媒体和网络媒体)已经多次提及采购招标方面的诸多专家、学者;其中,还有若干“双法专家”,如刘慧等人。但是,他们的“职称”,主要还是“教授”,“正高级工程师”。

“采购招标”能不能算是一个行业?一个领域?一个专业?——这,已经是实践给我们提出必须思考与回答的问题了。

“采购”是“买”的正式称呼;我们说的“政府采购”与“法定招标”,其实都属于“公共采购”——区别于“私人采购”。

2007年开始,国家(由于是人社部和发改委联合提出,比单纯的发改委提出,要再升一格),实行有关招标师的考试,从而拉开了该领域深入改革的序幕。

从历届考试培训和考试内容来看,涉及的有关工程、货物和服务三大方面;涉及的内容包括:采购招标有关法律法规;实务;项目管理和具体的案例分析。这样涉及“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这不就是对“评标委员”的要求之一吗

评标委员要求是从业8年以上“技术,经济方面”的高级人才。而目前的“招标师”,是结合“技术、经济、法律”业务知识方面的中级综合人才。

有文件提出有“高级招标师”一说,但是,具体细节并没有阐述;

今年,人社部又发出19号文,进一步明确要实行“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

用通俗的话来说,动员几万人参加“招标师考试”,不是听马三立说相声;——“逗你玩”;也不是看本山大叔和范伟演小品“卖拐”——“忽悠”,更不是为了有关人员多拿到几本“证书”去“挂靠”,多赚几个小钱……;其深刻含义是为了大大提高从业人员的普遍的素质,培养其中的优秀人才,是为了更好的实施我们的采购与招标事业。

从狭义上讲,“招标”,涉及的是五个环节: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而扩展说,还有前面的“招标准备”;后面的“签约”:“施工”;“竣工验收”以及“总结”等4各环节。

未来的招标师,应该在有关环节中发挥作用,特别是在“招标”和“评标”这样的关键环节发挥作用。

随着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逐步落实,“高级招标师”必然出现。

    满足“评标委员中专家”条件的中国采购招标专业人员也必然出现;而承认不承认这种专门适应采购与招标的“执业资格”,是不是可以纳入采购与招标方面的“专家库”,——这些问题,就像“秃子头上的虱子”一样明明白白;至于说能不能,让不让他们参加“评标委员会”?也许是一个新的环境条件下的问题。


再回到杨大伟先生的文章来,他的主张,说到底,是采购招标以“评出最佳方案——或者说,评出“最有竞争性的中标人”来;这是采购与招标的核心,凡是有利与此事的,都大力提倡并积极实施。

而他所反对的意见,也有其道理;但是,其主要目的是“反腐”;或者说,反对各种“违法违规现象”;

我个人的愚见:在招标投标和评标过程中,我们应该排除各种腐败因素的干扰;同时,也要防止各种“反腐败”措施带来的的另一种干扰;而能够依法评选出“最有竞争力的中标人”,实际上就是对各种腐败现象的最大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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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1 20:21:0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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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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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9 09:07:59 |只看该作者

回 szzfcg 的帖子

szzfcg:呵呵,就算是电梯的需求标准,也不是很好提。但一锅粥的综合评标,似乎可以用在任何一种选拔吧?

技术参数相差不大的情况下,选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技术参数有一定差异的情况下,选经调整后的最有利的投标,但绝不是现在的资质、业绩、规模等等条件下的一锅粥的综合评分。 (2013-06-18 21:39)
其实很简单,业主要求的技术参数一般是明确的, 在这个技术要求下,价格最低当然是首选。没有哪个投标单位,会把招标文件要求的2米/秒的电梯,投成10米/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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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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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9 09:03:05 |只看该作者

回 gangshuibao 的帖子

gangshuibao:这话说得,说明你不懂。 (2013-06-18 21:05)
我不懂?就你懂,真是好笑!
看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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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谦谦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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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9 08:15:01 |只看该作者
这个论题很好,大家的思考也比较深入,学习了!
作为对经济投资领域影响颇大的招投标行业,应该是作为一个专业行业来规划,运作和发展。[s:125]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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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8 21:39:49 |只看该作者
呵呵,就算是电梯的需求标准,也不是很好提。但一锅粥的综合评标,似乎可以用在任何一种选拔吧?

技术参数相差不大的情况下,选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技术参数有一定差异的情况下,选经调整后的最有利的投标,但绝不是现在的资质、业绩、规模等等条件下的一锅粥的综合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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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8 21:05:56 |只看该作者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电梯早就是普通的设备了,我们都是低价中标。 (2013-06-18 08:47)
这话说得,说明你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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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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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8 13:34:24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只有当各投标人的非价格评价因素基本相同时,方可用最低价中标。 (2013-06-18 08:58) 

1.各投标人的非价格评价因素基本相同时,这个条件通常都不成立或者几乎不可能认定成立。


2.当然要是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或者是经调整后的最有利的投标。我们的综合评标法早就该废了。


3、符合采购人合理需要的基础上,必须要有竞争,必须采取最低价。

如果在公开公正的基础上,还没有竞争,只能是采购人的需求不合理。如果最低价的投标人不符合需求,只能说是履约监管和处罚措施缺位了。

所有攻击最低价法的理由,都是推卸责任。全球都可以,唯独中国例外?全球的公共采购都是力求杜绝腐败,唯独中国可以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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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8 08:58:43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个人认为实行最低价中标才是根本解决方法

只有当各投标人的非价格评价因素基本相同时,方可用最低价中标。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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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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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8 08:47:22 |只看该作者

回 gangshuibao 的帖子

gangshuibao:简单的东西,可以低价中标。
复杂的东西,要求高的东西还行吗?
例如,电梯的招标采用低价中标行吗? (2013-06-17 18:04)
电梯早就是普通的设备了,我们都是低价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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