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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请帮忙分析,该案例是否属于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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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6-19 13:39:0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请帮忙分析,该案例是否属于规避招标

案例:
1、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显示,该建设单位是由一家全民营企业(股份占51%)和一家国有企业(股份占49%)共同出资组成的,其中的国有企业股东为政府部门下属企业,该国有企业所有资金来源均由政府部门提供。
2、根据立项批复内容,该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2亿元,资金来源为自筹。
3、该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招投标手续时,建设单位向当地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理由是——根据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材料说明1、自己的股东构成不符合第九条规定;2、自己建设资金的来源也是由股东按照股比分别出资,也不符合第九条规定。因此建设单位认为自己的建设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但不属于公开招标范围。

分析:
根据该项目的资金来源分析,近1个亿的建设资金,实际是由政府部门提供,建设单位仅通过股比构成就自认为应当采用邀请招标,实有规避招标之嫌疑。

延伸:如果该建设单位在建设资金来源中进行说明,所有资金全部由民营企业股东承担,即另外国有企业股东不用出资一分钱,那么这个项目的招投标手续又该如何认定?

请各位大侠赐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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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9-28 12:07:40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说到 :

【1、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显示,该建设单位是由一家全民营企业(股份占51%)和一家国有企业(股份占49%)共同出资组成的,其中的国有企业股东为政府部门下属企业,该国有企业所有资金来源均由政府部门提供。
2、根据立项批复内容,该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2亿元,资金来源为自筹。】


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材料说明1、自己的股东构成不符合第九条规定;2、自己建设资金的来源也是由股东按照股比分别出资,也不符合第九条规定。】

分析:
根据该项目的资金来源分析,近1个亿的建设资金,实际是由政府部门提供,建设单位仅通过股比构成就自认为应当采用邀请招标,实有规避招标之嫌疑。


延伸:如果该建设单位在建设资金来源中进行说明,所有资金全部由民营企业股东承担,即另外国有企业股东不用出资一分钱,那么这个项目的招投标手续又该如何认定】


而这2亿元,居然都是由其中一家出资的;我不懂:什么是合资公司;难道有这样权利和义务不平等的“合资公司”吗 ?那也许是“中国特色”吧 !!

我以为。仅就招标投标问题,分析招标投标现象,是不能够解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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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9-28 10:59:56 |只看该作者
仅有怀疑是不够的,只有确定证据证明有规避的故意才应按相关法规处理。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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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8 09:10:49 |只看该作者
监管部门认为自筹如果是国企自筹,那也是国家的钱。还是应该从股东上分析,谁是“一股独大”。我认为这个案例很难按邀请招标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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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7 22:03:52 |只看该作者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要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如果出资的国有资金不占控股地位的,项目审批部门可核准为邀请招标。如果国有占控股地位,那肯定应该核准为公开招标。招标人只能按照核准意见依法组织招标,如有变更,必须由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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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5 09:50:17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作了进一步规定,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综合案例描述和从上述法规规定,谈谈个人看法:

      1、招标分为依法招标和邀请招标,实施邀请招标不属于规避招标。
      2、除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外,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招标方式。
      3、上述案例中,关键是看国有资产投资者是否实际拥有控制权,如是,则应公开招标。是否实际拥有控制权不是单纯以投资比例判定,还要看国有投资者是否利用自身优势具有实际控制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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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5 07:28:32 |只看该作者
说的不是很清楚。[s:80]
http://bbs.nv08.com 昌江县交友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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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2 16:23:29 |只看该作者
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材料说明:

1、自己的股东构成不符合第九条规定;

2、自己建设资金的来源也是由股东按照股比分别出资,也不符合第九条规定。因此建设单位认为自己的建设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但不属于公开招标范围。

3、自己建设资金的来源也是由股东按照股比分别出资, 对于这一条 要用充分 的材料显示不仅仅说明性的材料  对于一个楼的建设来讲 使用分配 可不一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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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2 09:38:39 |只看该作者
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
可研究《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修改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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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0 17:30:14 |只看该作者

回 zw22 的帖子

zw22:    即使该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也只能属于规避公开招标,不属于规避招标。
  规避公开招标不是规避招标。二者的法律责任是不一样的:
  规避公开招标法律责任是《条例》第六十条: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 .. (2013-06-20 14:54)

      各位注意,楼主的意思不是是否规避招标还是规避公开招标,而是如何认定49%的国有投资可以邀请招标。

      我认为这是一种非常负责的态度和专业精神。个人表示钦佩。
招投标初学者,欢迎大家指正。 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u/3090380675 我的QQ:2305566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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