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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基坑支护工程这样履行招投标程序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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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4 09:31:5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paragraph]一.问题:基坑支护工程属于地基与基础工程分部工程,由于其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联系不紧密,且为临时性措施,故无使用功能可言。对基坑支护工程的发包而言,建设单位可有以下几种处置措施。
1.建设单位将项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以总承包方式发包,基坑支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服务与施工包含其中。
2.建设单位将项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服务与施工分别发包,基坑支护工程同上。
3.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服务与主体施工、基坑支护工程分别发包。
4.无论采用上述何种形式,基坑支护的设计服务都可以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也可以由设计单位分包。(勘察没必要再分包了)。
5.无论采用1-4何种形式,基坑支护的施工都可以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也可以由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做专业分包。前提是经建设单位同意。
二.依据:
1.JGJ120-201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对基坑支护工程定义如下:
“2.1.3   基坑支护 retaining and protecti on for excavations
为保护地下主体结构施工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采用的临时性支挡、加固、保护与地下水控制的措施。”
2.按照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附录B理解,基坑支护工程应属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无支护土方”“有支护土方”子分部工程,并有可能包含“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排桩、降水、排水、地下连续墙、锚杆、土钉墙、水泥土桩、沉井与沉箱,钢及混凝土支撑”等分项工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自行完成。”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们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民。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是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以上理解是否正确,请老师们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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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 12:43:43 |只看该作者

回 芥末小生 的帖子

芥末小生:最近我也在准备土方及基坑支护招标,因项目时间较紧总包单位尚未确定,只能分开招标。对于基坑支护,打算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方设计支护方案,用此方案招标。
感谢您发的这个帖子,对我启发很大。 (2013-07-03 10:36)
共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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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 10:36:28 |只看该作者

回 lixshan 的帖子

lixshan:哈哈。
感谢您的回复!
您提供的这个文件我确实读过。
一般的分部分项工程设计文件中有些会有所涉及,有些则没有,比如说土方开挖,但施工组织设计会有说明。这也是一个施工单位分内的事。要不然你配得上这个资质吗?
....... (2013-06-24 16:54)
最近我也在准备土方及基坑支护招标,因项目时间较紧总包单位尚未确定,只能分开招标。对于基坑支护,打算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方设计支护方案,用此方案招标。
感谢您发的这个帖子,对我启发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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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4 16:54:21 |只看该作者

回 z_huang1109 的帖子

[paragraph]
z_huang1109:

施工组织设计是“设计”吗?
基坑支护工程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请参阅建设部建质[2009]87号。
哈哈。
感谢您的回复!
您提供的这个文件我确实读过。
一般的分部分项工程设计文件中有些会有所涉及,有些则没有,比如说土方开挖,但施工组织设计会有说明。这也是一个施工单位分内的事。要不然你配得上这个资质吗?
这个“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很多情况下,建筑主体的设计单位的施工图纸不会涉及。有些投标人会在投标文件的技术标中对基坑支护方案予以说明。但在某地区,由于水文地质条件十分复杂,又或施工场地的周边环境十分复杂,某些深基坑的支护方案要经过政府指定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会审订。审订的结果往往要比原方案更加保守。
这就出现了两种情况:
第一,建设单位将基坑支护方案的设计事先发包出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文件。此文件经评审会审订之后,作为施工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这样,各投标人面对同样的招标文件,相对公平。
第二,建设单位没有基坑支护方案发包,而是由各投标人根据勘察报告和现场踏勘情况将基坑支护方案作为投标文件技术标的一部分。这里就存在一定风险,如果中标人的基坑支护方案没有经评审会认可,甚至全部推翻,那么增加后的施工费用是否使中标人在投标报价显得有点力不从心了呢?个人认为,相对不公平。而某些沿海地区已经要求基坑支护方案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来承担了。
抛开这些,当施工单位编制基坑支护需咨询设计单位时,这种咨询是哪种服务呢?是否属于暂估价承包呢?如果咨询费用超过了50万(当然这种情况比较少见),那么是否应进行招标呢?
个人见解,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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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4 14:27:22 |只看该作者

回 lixshan 的帖子

lixshan:咨询工作是否算做设计服务呢? (2013-06-24 13:51)
施工组织设计是“设计”吗?
基坑支护工程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请参阅建设部建质[2009]87号。
小舍小得,大舍大得,不舍不得,舍即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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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4 13:51:45 |只看该作者

回 z_huang1109 的帖子

z_huang1109:本人认为应是总包与分包的关系。当然不是设计的分包,应是咨询工作的分包。 (2013-06-24 12:47)
咨询工作是否算做设计服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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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4 13:20:00 |只看该作者
基坑支护的施工可以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也可以由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做专业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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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4 12:47:07 |只看该作者

回 lixshan 的帖子

lixshan:感谢您的指点!
其中有一项尚未清晰:“其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选择,理应也是总承包单位为总责任人”。
总承包=总责任人可以理解。但总承包与设计单位之间是什么关系?发包与承包?还是发包与分包? (2013-06-24 12:15)
本人认为应是总包与分包的关系。当然不是设计的分包,应是咨询工作的分包。
小舍小得,大舍大得,不舍不得,舍即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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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4 12:15:53 |只看该作者

回 z_huang1109 的帖子

z_huang1109:
本人认为:
基坑支护是措施项目,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详细的施工方案,理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其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选择,理应也是总承包单位为总责任人。
当然,作为业主,可以参与,也可以不参与。
如果,此时总承包单位尚未选定,急于开工,另当别论。
感谢您的指点!
其中有一项尚未清晰:“其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选择,理应也是总承包单位为总责任人”。
总承包=总责任人可以理解。但总承包与设计单位之间是什么关系?发包与承包?还是发包与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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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4 11:25:36 |只看该作者
本人认为:
基坑支护是措施项目,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详细的施工方案,理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其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选择,理应也是总承包单位为总责任人。
当然,作为业主,可以参与,也可以不参与。
如果,此时总承包单位尚未选定,急于开工,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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