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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也玩‘无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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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2 14:03:2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崔建才:防采购人充当投标人从中压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真是无奇不有,我们通常听说得较多的是供应商坑害采购人,而今,又出现了采购人想方设法算计供应商的新鲜事,特别是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活动中,一些采购人竟通过其采购代理机构“充当”供应商,并与其他投标人一起参与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以“诱导”和迫使投标人进一步降低报价。对此舞弊行为,大家必须要严加防范。

    一、采购人“充当”投标人的现象

    1、采购人“充当”投标人的目的和舞弊过程。众所周知,竞争性谈判就是针对特定的项目、环境、条件等,由采购代理机构出面邀请有限个特定的投标人,大家座在一起就有关项目的采购事宜进行面对面地谈判,看谁能最终作出最具竞争力的投标方案,谁就获得采购项目的中标权。这就是“竞争性谈判”的实质性内容。对此,为了让被邀请的对象能在谈判中作出更大的让步,有些采购人就串通其采购代理机构,让其以“投标人”的身份“混入”谈判现场,并与其他投标对象一起同场“竞争压价”,以“诱导”一心想要中标的供应商进一步降低报价。有时,这些虚假的供应商还有意“摆出”一副“盛气凌人”的阵势,甚至于“志在必得”的虚假气势,以“刺激”其他投标人再次降低投标报价,直到真正的投标人流露出难以再承受降价压力的表情之时,他们才会终止游戏。如果万一自己把报价“压”得太低而导致真正的投标人不想再“接标”投标时,他们就会放弃“中标”机会,而让采购代理机构宣布真正的投标人中标,这样,最终还是让真正的投标人在较低的报价上中标,从而达到“坑害”外地投标人,以保护本地采购人利益的目的。而有时为了达到这种压价的目的和“效果”,有些地区还大肆使用甚至于“滥用”“竞争性谈判”来实施政府采购,不该使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项目,也人为地找理由或“创造”条件使用这种采购方式,其目的就是要让外地供应商“大放血”。

    2、采购人“充当”投标人的现实案例。采购人串通其采购代理机构“充当”供应商,以欺骗真正的投标人降低报价的舞弊行为正在不少地区蔓延。某县曾在今年的10月18日就发生过一起此类案例。当时,有一个预算额为308万元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因在规定时限内仅有两个来自于外地的投标人(以下简称甲、乙),并不符合事前拟定的公开招标采购操作程序,对此,采购人(以下称之为丙)就与其采购代理机构合谋,改用“竞争性谈判”来采购,并让自己也作为一个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的竞争角逐,在对这宗采购项目的首轮基础报价中,甲、乙的报价分别为283万元和278万元,丙的报价为270万元。这时,经过采购代理机构从中交涉与动员,三方又作出第二轮竞争性报价,甲报260万元,乙报255万元,丙则以245万元出价。经过第二轮的报价后,甲、乙两个投标人均有不再继续报价的苗头了,这时的丙就采取了一些不文明的刺激措施,如,当场大叫尽快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两个外地供应商,让他们早点回去,并“关照”他们没有本事和实力以后就不要再到本地政府采购市场上来“抢”业务……,对丙的这番“风凉话”,甲、乙两个外地供应商也不甘示弱,随即作出第三轮的竞争报价,甲作出235万元的报价,乙作出218万元报价,这时的丙“见好就收”,不再“接标”报价了,并反过来以乙方恶意报价“抢”标为由,终止继续竞争报价,于是这宗采购业务就以乙方作出的218万元报价中标而结束竞争谈判。丙上演了这场采购人同时充当投标人的“游戏”,其采购成本同采购预算相比,下降了90万元,采购节约率达到了28.3%,从而通过“奉陪”降价投标的“绝招”达到了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

    二、采购人“充当”投标人是一种违法行为

    1、一般来说,采购人对其要采购的项目应当不具备供应资格或资质等方面的能力和条件,否则就无需对外采购。众所周知,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是有一定资格条件的,并且,不同的采购项目还要有不同的具体资格或资质要求。对采购人来说,其所要采购的项目正是他们工作所急需的设备或设施,并得到地方政府和同级人大部门的审议通过后才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这就充分证明他们对其采购项目是没有能力“自给”供应的,必须要对外采购。从这一角度来看,采购人再同时“充当”供应商参与投标,就缺乏作为供应商应具有的资格条件,简单地说,他们根本就没有资格与其他供应商同台竞争。

    2、采购人之所以能以供应商的名义参与竞争性谈判,一般都是与其采购代理机构共同串谋的结果,其中隐含着严重的欺诈行为。一般来说,参与任何形式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都必须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也会在事前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而如果采购人也能够同时“充当”供应商参与对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就说明他们与采购代理机构事前就已“密谋”好了,并且,很有可能就是得到有关方面的“授意”或“默许”后行使的,其目的就是要共同“应对”外地的供应商,让他们能够以更低的报价中标,否则,这种舞弊行为根本就无法顺利地操作下去,也无法得逞,由此可见这种不法行为的严重性。

    3、采购人同时又以供应商的名义参与竞争性谈判,明显扰乱了政府采购工作秩序。采购人以供应商的名义进行虚假竞争,其行为的实施虽是通过“诱导”方式,变相迫使其他投标人降低报价,而没有任何“强迫”或“威胁”之意,但,仅对该行为本身来说,就是一种严重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的行为。一是对一般的采购项目来说,采购人哪有一边想卖,同时又一边想买的道理?其行为明显扰乱了政府采购工作秩序;二是采购人作为采购项目委托人的身份,哪会再有特定的资格作为供应商参与投标活动呢;三是采购人与其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协作”关系,已明显超出了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范围,已构成共同“欺外”行为。因此,采购人同时再“充当”供应商参与投标竞争的行为就是一种严重扰乱政府采购工作秩序行为,其实质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三、导致采购人“充当”投标人的主要原因

    1、少数采购人降低采购成本的心情迫切,想以此手段诱导投标人进一步降低报价。实施政府采购,其目的之一就是要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充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为此,当出现投标供应商较少,难以形成有效竞争氛围的情况下,少数地区、少数部门等就“默许”采购人“充当”一名供应商从中“掀起”或“制造”激烈的竞争气氛,以达到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

    2、供应商经常串通坑害采购人的恶习,迫使采购人不得不“以牙还牙”,并以此“下策”来加强自我利益的保护。供应商之间经常通谋作弊,共同串标以坑害采购人利益的行为已是屡见不鲜的事,不少的采购人都尝到了被供应商欺骗的苦头,对此,大家为了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都在想方设法去“对付”供应商,也让供应商们放放血,因而,这种手段就被一些地区的采购人巧妙地使用了起来,并大有被蔓延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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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6-12-22 15:36:17 |只看该作者
真不知道外地把竞争性做成这样。
当然无论怎样竞争性谈判由于人为因素太大,采用这样的方式要慎重。
就目前政府采购现状,北京市的做法是尽量选择公开招标的方式。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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