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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如何让程序正义成为招标采购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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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5 10:00:5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如何让程序正义成为招标采购习惯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13-07-04


        所谓“习惯”,意为积久养成的生活方式,也指逐渐养成而不易改变的行为。当习惯一旦养成之后,它就像在模型中硬化了的水泥块——就很难打破了。
       一、什么是招标采购程序正义习惯?

     习惯总体分为好习惯和坏习惯。
  
    招标采购好习惯,是指招标采购各方主体始终以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为底线,在此框架内诚信运作,不断体现法规的严肃性和执行力,也是对招标采购事业负责的态度,对地方建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起推波助澜作用。
    招标采购坏习惯,是指招标采购各方主体在日常招标采购过程中,一直没有形成严格执行法纪观念,想怎么办就怎么办,造成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不依法履行招标程序情况时有发生。如部分单位在项目没有做好精心勘察、深度设计、科学预算等前置条件下,就盲目要求进入招标采购程序,或不经招标采购程序而自行其事。
    二、为什么强调程序正义须成为招标采购习惯?
    (一)法规要求。《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招标采购每一道程序均进行严格规范,并对违反相应程序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有明确要求。诸如建设单位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擅自改变招标方式等行为的,除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外,还要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法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二)大势所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十分重视招标采购工作,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防止腐败的利器之一是深化改革,特别要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同时以完善的规则和严格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和政府行为,从源头上减少和治理腐败。”。招标采购项目一般具有标的物较大、回报较丰厚、投标单位较多,而中标单位唯一等特点,一直是社会焦点、热点问题,稍有不慎,极易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如铁道部长刘志军一案的发生,说到底就是由于不能坚持程序正义原则,一人说了算,权力不断膨胀,最终滑入犯罪深渊。
    (三)发展亟需。由于社会越来越民主,招标采购程序越来越透明,相关主体
维.权
意识越来越强烈,这样,对我们招标采购运作水平要求更高,依法履职要求更严,执法力度要求更大。

    (四)内在追求。为达到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工程造价的降低,有利于招投标环境的改善目的,既要充分体现效率化招投标,又要规范招标采购程序,二者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没有规范的程序,想招到好队伍、降低成本、改善环境均不现实,而如果“老牛拉破车,一步挪四指”也不能满足建设高速发展的需要。
    三、如何培养招标采购程序正义的习惯?
    (一)善于学法。由于招标采购在我国起步较晚,法律法规在逐步完善,规章制度在不断健全,因此,不断学习相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为培养招标采购程序正义习惯提供理论支持和不竭动力,也可规避因“法盲”而导致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问题。
    (二)统筹兼顾。招标采购在我国既然是新生事物,相关法律法规肯定有不够完善的地方,这就要求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既要依法遵守招标采购程序,又要去繁就简,只有不断总结招标采购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不断优化招标采购流程,不断推动招标采购科学创新,做到统筹兼顾,才能使招标采购工作不断前进。
    (三)接受检验。招标采购程序是否符规合法、运作是否无瑕无疵、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最终要充分接受各方主体的检验和认可,各方主体的满意是招标采购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
    (四)心底无私。俗话说“心底无私天地宽”,无论是建设单位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投标单位的围标串标、低价抢标,还是中标单位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随意变更等失信行为,最终归结为“私利”在作祟。要想程序正义理性回归,必须去私欲化。
    (五)不断纠偏。“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要不断对已经历的过程进行“回头望”,不断向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看齐,对程序不到位之处进行及时纠偏,确保通过合法程序,招到优质的队伍,不断降低行政成本和实体建设成本。
    四、如何推进招标采购程序正义?
    由于部分单位不能依法履行招标采购程序正义原则,不断出现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行为,也存在由于发包准备仓促,没有深化图纸设计、精确编制工程量清单,建设过程中必然产生大量变更签证,造成项目建设周期拉长,投资增加,资源浪费,严重制约投资项目效益的充分发挥。而要想最大限度规避上述问题,往往不是一个部门能够解决,需要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有效维护招标采购程序正义原则。
    (一)强化各方主体配合。要做到每项招标采购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亟需招标采购各方主体的密切配合,彼此之间加强沟通协调,消除相互之间不必要的误解,促进各方主体对招标采购程序总体了解和把握,做到未雨绸缪,共同防范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始终把时间缩短、成本降低,招到诚信履约的好队伍,作为各方主体的共同目标。
    (二)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加强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概算的审查力度,对设计深度不够的工程不予批复。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手续不完整,配套设计不全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严厉杜绝“三边”项目的发生。
    (三)强化勘察设计管理。优选勘察设计单位,推行限额设计和责任追究制度。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通过优化设计方案,促进精心设计,使技术与经济有机融合;投资与效果完美统一。对勘察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进行严格审查,以严谨周密的合同约束勘察、设计行为,促使勘察、设计单位优化勘察、设计,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从而使设计变更降到最低限度。
    (四)严格控制工程造价。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精心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项目预算,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向所有投标单位公开工程量清单和图纸,尽量将工程技术和清单编制错误及清单漏项等方面的问题处理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与施工单位各自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处理办法,杜绝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出现结算扯皮现象。      
    (五)督促监理依法履职。招标限额以上的监理单位确定应严格履行招标程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明确和细化监理职责,使监理方切实履行“三管三控一协调”(三控: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三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一协调:协调与相关单位关系)的职责。对不履职和乱履职的监理方要扣减监理费,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并列入不良行为予以上网公示。
    (六)从严审批项目变更。成立专门机构对变更项目进行过程把控,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如确需发生变更,须及时通过网络向该机构予以申请,机构专职人员受理后,立即派人到现场勘查,该机构根据现场反馈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批复,未经批准而擅自变更项目,变更无效,审计部门不予变更项目审计、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变更项目工程款,从源头上控制虚假变更。
    (七)加大审计监督力度。要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用“火眼金睛”看好政府投资,充分发挥审计对建设投资的“体检诊断功能”,及时发现和揭示建设中的风险隐患,确保建设资金节约、合理、有效使用,对变更项目进行重点审计,强化竣工结算审计,对超概算项目从严审计,审计结果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向人民负责,公开的内容不仅要有“总账”,还要有“明细”,让所有人看得懂,好监督,让建设审计“倒逼”各项建设制度完善,真正做到去伪存真,确保国有资金不流失。通过严格履行招标采购程序正义原则,不断维护招标采购成果的落实和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作者:江苏省泗阳招管办  田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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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9 09:24:41 |只看该作者
[s:72] 招标采购程序正义就是不折不扣地执行现有的法规,只要是法规的规定程序,就不能说是非正义的。法规=招投标法+招投标行政规定。如果认为法规的规定程序,个人就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免除某些条款的执行义务,那是错误的。如果认为法规的规定程序,还会有一些可能导致理解混乱,甚至会引起某些冲突,个人就可以否定规定程序,免除规定程序的执行义务,那更是错误的。
       对于从业人员来说,负责任执行招标采购现有的法规,不折不扣地按照程序办事,这一点是不用争辩的。理论上学术上的争辩,在任何领域从来就有,专业人士总不至于迷失方向,如果把自己当成和外行人一样感到有点雾里看花,不知所为,那是要担当责任的。
        对于问题的另外一面,法规的内涵与外延的定义,可以让法律界去探寻真义。这是一个非招投标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学问题。在其他领域,不曾因为法规的内涵与外延的定义的理解问题而出现执行法规的迷失方向,那么,在招投标领域,随便就把问题扩大化,引向一个未知的其他领域的问题是否合适,是否算是讨论问题的“转换概念”呢?答案应该是:这种做法对于招标采购业界无疑是无益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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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8 13:07:20 |只看该作者
有点像去医院动手术时的“红包”,养成不送的习惯。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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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8 10:43:09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楼上的网友发言中,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澄清:

我们讲的依法,主要应该是法律。

次序是 法律 ——法规 ——政令;而政令是比较具体的,有人专门管的;再有:实施细则,更是地方领导具体要求的,不听不行;

而,实施细则之类,如果违反法律怎么办 ?那在目前中国招标与政府采购领域,还是需要讨论和研究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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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8 09:41:0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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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l:

[s:72]但是,不管如何,程序正义成为招标采购习惯,就是不折不扣地执行现有的法规!法规=招投标法+招投标行政规定。招投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合法性、正义性,只能是问题的另一面,是否和能否彻底解决并不能改变作为执行现有的法规作为程序正义的唯一判断!
如果,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这一点,不妨看看那些违背社会秩序的行为,在文革思想混乱的年代,对国家的发展造成了多么大的危害!
老朽在以前的帖子中说过,如今的招投标现状是,依法就得违规,依规就得违法。
由于常常是“县官不如现管”,似乎依规比依法更重要。
比如,剥夺招标人定标权,招标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中标人等等行为,都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非正义规定,是违法的规定。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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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7 17:42:58 |只看该作者

回 qinl 的帖子

qinl:[s:72]但是,不管如何,程序正义成为招标采购习惯,就是不折不扣地执行现有的法规!法规=招投标法+招投标行政规定。招投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合法性、正义性,只能是问题的另一面,是否和能否彻底解决并不能改变作为执行现有的法规作为程序正义的唯一判断!
如果,用历史的眼光 .. (2013-07-07 17:34) 
作为一个例证:刑法的死刑条款和有关的规定从来就是最有争议的,但是,是否和能否彻底解决死刑的合法合情合理的问题并不能改变,法院现在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现有的法规作为唯一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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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7 17:34:5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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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chan:所以,目前中国招标第一需要解决的是招投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合法性、正义性。这个问题解决了,才能解决招投标当事人存在的问题。
而且,招投标当事人存在的许多重要的问题也并非是招投标造成的,而是由社会背景、经济状况、企业和个人的生存条件、人事制度、教育制度等等原因 .. (2013-07-07 12:31)
[s:72]但是,不管如何,程序正义成为招标采购习惯,就是不折不扣地执行现有的法规!法规=招投标法+招投标行政规定。招投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合法性、正义性,只能是问题的另一面,是否和能否彻底解决并不能改变作为执行现有的法规作为程序正义的唯一判断!
如果,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这一点,不妨看看那些违背社会秩序的行为,在文革思想混乱的年代,对国家的发展造成了多么大的危害!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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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7 13:08:21 |只看该作者
习惯成自然!
小舍小得,大舍大得,不舍不得,舍即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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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7 12:31:42 |只看该作者
所以,目前中国招标第一需要解决的是招投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合法性、正义性。这个问题解决了,才能解决招投标当事人存在的问题。
而且,招投标当事人存在的许多重要的问题也并非是招投标造成的,而是由社会背景、经济状况、企业和个人的生存条件、人事制度、教育制度等等原因造成的。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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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7 11:16:34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招投标程序是否正义的可判断标准——是否合法,是否合《招标投标法》。
目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有关招投标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正义性,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合法性。
当有关招投标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缺乏正义性时,缺乏合法性时,就无法要求招投标程序的正义性。正所谓 .. (2013-07-07 09:15)
当有关法规缺少正义性,不合法不合理时,让正义成为习惯也成了奢望,增加了难度。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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