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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招标公告修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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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9 09:45:2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某招标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做为附件发布了资格预审文件。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后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之前(或者在资格预审开始之后,发售招标文件之前),如果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将一个设计资格要求由甲级修改为乙级),是否应该按照招标公告修改操作呢?还是应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招标呢?

另外,在法规里没有找到关于招标公告修改的条文,依据在哪里,请大侠们赐教啊。

不好意思啊,时点没表述清楚。修改之后见彩色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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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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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4-5-12 19:27:15 |只看该作者
《条例》第二十一条 [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个人看法,该条款是从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是否影响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角度来区分是否延期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盒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而不涉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是否是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所以,针对楼主提出的问题,可以资格预审文件修改的角度,来利用本条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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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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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2 14:54:15 |只看该作者
私以为,资质的变更已经涉及到了实质性修改,因此应该重新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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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2 08:40:3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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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9#
发表于 2014-5-11 13:28:12 |只看该作者
参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上传招标网存档;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涉及到与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在原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体和招标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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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3-7-24 16:34:46 |只看该作者
一般资格预审公告就是招标公告,只不过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按照条例规定,对预审文件的修改应在提交预审申请书前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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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7#
发表于 2013-7-16 11:17:06 |只看该作者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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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3-7-10 12:03:07 |只看该作者

回 小三尖尖 的帖子

小三尖尖:其实最大的问题在于潜在投标人,如你所述,要修改资质等级,本人认为已经涉及到实质性变更,我觉得在实际工作中比较稳妥的做法,将修改好的招标公告(含附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个地方不同)重新备案后,再发一个招标公告的更正通知,相应招标程序的时间顺延,这样即使潜在投 .. (2013-07-09 15:02)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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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15#
发表于 2013-7-9 15:02:56 |只看该作者
其实最大的问题在于潜在投标人,如你所述,要修改资质等级,本人认为已经涉及到实质性变更,我觉得在实际工作中比较稳妥的做法,将修改好的招标公告(含附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个地方不同)重新备案后,再发一个招标公告的更正通知,相应招标程序的时间顺延,这样即使潜在投标人有异议,也有章可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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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14#
发表于 2013-7-9 14:21:22 |只看该作者

回 huomuto 的帖子

huomuto: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谢谢提醒啊。我发现这个问题完全可以以第二十一条为依据。
随招标公告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当然属于已发出的。然后,对于修改的话,要通知潜在投标人。所以,应该通过修改公告和重新发布公告来通知。然后时间上要满足3日的要求。
.......
     若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只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去“报名”的潜在投标人才有机会参加资格预审,这种情形下,应当允许潜在投标人继续“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去“报名”。
     《实施条例》第21条用词之妙在于“发出”。
      对于同步公开资格预审文件的,此时候“已发出”,这个修改内容,是公开的,面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
       对于不同步公开资格预审文件的,到了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时候,才属于“已发出”,这个修改内容,是面对已购买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
       不管何种“已发出”,在实操中都应当注意把握8楼跟帖中提到的第二点。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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