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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才华:浅析政府采购不同供应商同一品牌作无效标处理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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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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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8 08:40:2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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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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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4-5-4 09:20:29 |只看该作者
哪家价格最低算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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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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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4-5-4 09:16:25 |只看该作者
回汪老师: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但是在现实操作中,以哪一家供应商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呢?[s:90] [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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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6#
发表于 2014-4-30 18:01:13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根据我个人的了解,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并没有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同一品牌不同型号限制性投标的规定,实践中往往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只算一家、同一品牌不同型号最多算两家,往往以低价优先算。 (2014-04-30 17:01)
谢谢,现在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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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25#
发表于 2014-4-30 17:01:50 |只看该作者
看看,正好有这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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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4-4-30 17:01:04 |只看该作者

回 一剑封侯 的帖子

一剑封侯:谢谢您的回答!
我想问的是同一品牌不同型号是不是没有这种限制性规定,可以做为不同供应商投标?
(2014-04-30 16:28)
根据我个人的了解,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并没有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同一品牌不同型号限制性投标的规定,实践中往往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只算一家、同一品牌不同型号最多算两家,往往以低价优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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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4-4-30 16:28:33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2003年财政部办公厅就河北省财政厅反映的这一问题,下发过《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文)(以下简称《复函》),复函中写到: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政府采购的竞 .. (2014-04-30 11:28)
谢谢您的回答!
我想问的是同一品牌不同型号是不是没有这种限制性规定,可以做为不同供应商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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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4-4-30 11:28:04 |只看该作者
2003年财政部办公厅就河北省财政厅反映的这一问题,下发过《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文)(以下简称《复函》),复函中写到: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如中央单位2002年实行的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协议供货制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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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4-4-30 11:20:23 |只看该作者

回 zc_ztb 的帖子

zc_ztb:1、同一品牌不同型号,做无效标处理并无法律依据,对于行政主体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个人认为不应做无效标处理。
2、品牌厂家授权多家投标人,应视为一家。依据财政部对河北省的一个回复函,不记得具体名称了,不管如何,这也算是个依据吧??呵呵。 (2014-04-29 15:13)
回复函提到的应该是同一品牌同一型号,
同一品牌不同型号是不是就可以做为不同的投标供应商来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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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4-4-30 08:42:27 |只看该作者
感谢网友再次提起这个帖子,帖子也是我删的。社区最大的魅力在于各抒己见、自由探讨,一件事情往往既有正面也有反面,既然是探讨就一定会有不同意见,希望大家予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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