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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招投标条例》立法意见征集 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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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4 10:57:5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立法意见征集 意见浏览  续1

来源于国家发改委网站    此部分约1.2万字,分段发出

截至  2006年12月30日 ,共有 20 位网民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立法意见征集 发表意见。

发表者 意见标题 留言时间
江 文  成立综合性招标投标中心  2006-11-30
一凡  监管  2006-11-28
马双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2006-11-28
高宏鹏  关于招投标法的几个设想  2006-11-27
llll  规范招标代理机构  2006-11-24
陈曦  采取网络评标 实现全国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三)  2006-11-22
陈曦  采取网络评标 实现全国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二)  2006-11-22
陈曦  采取网络评标 实现全国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一)  2006-11-22
陈贝力律师  关于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和认定标准  2006-11-22
刘     法律监督  2006-11-22

蹇桂军  长沙市发改委的建议  2006-11-22
黄钟  完善采购招标制度,杜绝黑标暗扣  2006-11-22
雷波  建立以药品质量为依据的药品招标采购机制  2006-11-21
高高  若干问题  2006-11-20
李栋  工作建议  2006-11-20
曹先生  立法应该建筑主体各方考虑  2006-11-20
吕征  中国招标问题亟待解决  2006-11-20 【收集者注:以下已经转载】
娄罡  可操作性一定要强  2006-11-18
袁永刚  几点看法  2006-11-18
葛健  如何规范电子招标  2006-11-17
第2页/共2页 共 20 条 每页 10 条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技术支持:国家信息中心 中国经济信息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保存时间:2006-12-30 18:36:04
http://www.ndrc.gov.cn/yjzx/yjzx_list2.jsp?SiteId=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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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4 11:03:59 |只看该作者
曹先生  标题:立法应该建筑主体各方考虑  
立法应该建筑主体各方考虑,不应只考虑招标人节约多少,就忽略投标人行业应得的利益.也应该考虑建设行业优胜劣汰的机制,一促进行业发展.
1.范围和规模标准.一般以500万以下为标准不用公开招标可以邀请.500万以上公开招标.
2.应该统一招标程序,不能这一地方一个程序那一地方又一个程序.投标人应该有权选择投标公司,你串标你自己负责.法律过细对守法的人又不公平.标底不能下浮超过预算利润额.因为国家对企业管理中一般不允许长期亏损.不利于行业发展.造价管理要对应有法律要求.对于投标人不应该收有关费用,因为对于招标人来说是为他争取利益.
3.对于虚假招标及投标人串标行为属于商业犯罪行为,由法律追究.招标和投标结果通过公示就可以.
4.同上
5.需要总承包,就不能联合体.
6.两阶段投标分开的时间要明确.
7.电子招标要公开
8.要负上法律责任
9.履约结果要公示
10.投标违规要公示,暂停投标相应时间.
11.通过行业协会作用,规范时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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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4 11:03:36 |只看该作者
李栋  标题:工作建议  
为健全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现象,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建议:
(一)建立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协调沟通机制。
一是以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定期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促进各部门监管规范、规则的衔接统一。二是确定各部门联络员,增进部门之间日常的信息沟通与工作协调。
(二)研究制订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
针对当前串通投标行为认定难及由此带来的惩处难问题,建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行为的证据认定条件,变过去的“口供证据为主定性”为“间接证据综合定性”,便于行政监管部门有效利用行政手段,及时制裁串通投标行为,最大限度地遏制此类违法现象。参考国内外的相关做法和建设部门的有关意见,现将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认定条件附后,供可行性研究。
(三)健全相关立法完善市场机制。
针对现有招投标操作实践中容易出问题的关键环节,抓紧修订相关具体法规、细则,通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放宽资格预审条件,放开投标人数限制、设定最高投标价格等,从机制上加大不正当竞争的成本和难度,有效减少串通投标行为的发生。
(四)组建资深专家委员会促进公平竞争。
针对各方主体在参与有形建筑市场时可能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应尽快建立资深专家委员会,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加强评审监督,对违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权威认定,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的形成。
(五)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标后监管。
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应实行动态跟踪检(抽)查,主要检查工程承包合同执行情况,中标单位现场到位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检查工程款的支付和流向。尤其是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要进行重点跟踪监督,严格控制设计变更,防止恶意低价竞标、标后高价结算。发现存在挂靠及围标串标行为的,及时依法处理以儆效尤。

(六)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加大违规违法惩戒力度。
一是要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对于利用个人相关资质参与违规违法活动的直接责任人,有关部门应及时限制或取缔相关资质,并视情追究个人法律责任。二是对参与串通投标活动的相关企业,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应当限制或停止该企业在杭的市场经营活动。三是对于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主动检举揭发的,实行免责制。四是建立违规违纪行为公开曝光制度。对于被查处的违规违法行为,一律公开曝光,以强化震慑警示作用。

串通投标违规行为具体认定条件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

1、所有投标报价均超过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价格的。

2、总报价相近,其中多项报价雷同或成比例增减的。

3、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的。

4、总报价相近,其中多项报价乱调乱压,没有合理解释的。

5、投标文件存在多处错误雷同或标书编制质量低下、随意应付,明显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6、投标入围后无故退出、开标时迟到、不送达标书或不带开标委托书、身份证等的。

7、在评审过程中,投标人主动承认标书中的重大偏差或称低于成本价报价要求废标的。

8、同一招标项目的多家投标单位的标书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专业人员编制的。

9、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之间相互持股或存在隶属关系的。

10、给他人违规挂靠参与投标的。

具体表现为:一是使用个人的资金交投标保证金;二是企业除依法签订的分包和劳务合同外,还签订了其他的承包合同;三是企业除留下管理费外,将大部分工程款转给个人;四是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不一致或未按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到位。

(二)招标人(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

1、招标人与投标人同体或相互持股、存在隶属关系的。

2、招标人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情况告知某一投标人的。

3、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人为放大工程量或故意缺、漏项,并将情况告知投标人的。

4、中介机构在代理过程中,故意造成某些投标单位编制标书错误导致废标的。
5、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为某一投标人度身定制条款,在评审过程中评分显失公正或刻意引导专家评审的。
6、招标人不合理限制投标人数量的。
(三)其他
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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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4 11:03:10 |只看该作者
雷波  标题:建立以药品质量为依据的药品招标采购机制  
建立以药品质量为依据的药品招标采购机制
北京丰台医院 雷波  100070

要依据科学数据为药品定价定标
笔者曾参加过北京市卫生系统组织的药品招标工作。记得一家上海药厂某注射药品的投标价格要比其它同类品种高出20-30%而不能中标。这使得厂家的代表情绪激动,声称该药品质量优良,价格已经降到了底线。并表示,如果其它药厂不降低药品的质量标准,价格差距不会如此明显。这其实反映了药品招标工作中的一个急待说明的关键性问题:药品定价和中标的依据是什么?不能仅仅凭专家的主观感觉而定。要逐步实现以“不说话的”科学数据或药品技术指标成为“说话”的关键因素,形成以质论价和以质取胜的观念和机制。如将产品中聚合性杂质水平、含水量和结晶形态等科学数据作为注射用头孢类药物定价与中标的基本依据,就有利于药品的公平竞争,有利于保护和促进药品的质量。以客观指标作为药品定价和中标的依据,也需要相应专业素质的专家队伍。还应考虑为解决药品定价和招标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建立相关的监督与仲裁机构。不同地域招标可能出现明显的价格差异,国家有关部门也有必要进行价格的平衡与协调。必要时还可考虑进行跨地区及至全国的联合药品招标。如果药品招标在降低了药价的同时,也降低了药品质量,有时会得不偿失。

◆留言时间:2006-11-21

高高  标题:若干问题  
1)招标范围过大:招标最终是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的,因此应该把企业作为贯彻招标法的主体。现在的体制中,政府不仅管纯政府投资项目,而且很多企业项目也被强制要求进入政府管制的框架里,各类政府审核手续使企业承担了额外的负担,同时降低了企业决策的效率。评标专家不是进行程序审查,而是进行实质性审查,变相剥夺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2)各级政府以及政府中各职能部门的规定不一致,企业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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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4 11:02:18 |只看该作者
黄钟  标题:完善采购招标制度,杜绝黑标暗扣  

完善采购招标制度,杜绝黑标暗扣
----制度反腐建议之一  作者:黄钟

引子:政府采购是当今腐败的重要途径。过去的个人决策当然给腐败分子提供了良机,但由于制度不完善,今天所进行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仍不能有效扼止腐败。本文对今日政府招标的制度缺陷做出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现在一些腐败分子要想从招标中获利,常用的手段是:1。有秘密的目标标底或秘密的技术要求,然后通过私下向某个投标人通风报信的方法获利。当然国家利益必定是要受损的。2。就是一定会不取最优价格的标底。因为如果价格没有水分,回扣就没有来源。

有人会说,招标是集体决策的,如何能腐败?其实集体决策也可以做工作。悉尼奥运会就透露出种种贿赂的情况,直接的结果就是中国在奥运申报竟争中失败。值得得注意的是,奥运会管理机构为防止悉尼丑闻重演所采取的改革措施。新方法是:今后的奥运申报有两个阶段,首先由一个7~8人的评委会从多个申报的城市中初步选择出两个条件最好的城市作为候选。然后由一个临时指定的几十个人的评委会在两个候选城市中做最后选择。评委人数太少则容易做工作(行贿),人数多了决策成本又太高。所以奥运管理机构用少数评委做时间长工作量大的初选工作,用数量较大的评委作时间少,工作量少的最后选择工作。这样既考虑了决策成本不要太大,又使腐败得以扼制。这样一来,就给企图做工作的城市增加了难度。需要做工作的评委有几十个,且可以做工作的时间非常短,对企图行贿的人来说,这是不可能做到的。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提出我国招标制度的改革建议:

招标可以分为几种:

一.对于没有秘密标底和秘密技术要求的招标,程序可以简化。

可以直接选最优投标价格的投标人。85%以上的招标可以采用这种方法。此法的一般要求是招标信息应作广泛传播,投标的独立单位数量应不少于两个。

二.对于必须有秘密招标条款和秘密标底的招标,应使用类似奥运会的复杂程序。
首先对是否需要有秘密条款进行上级审批,对那些没有必要有密秘条款的予以驳回。确实需要有秘密条款的,招标数额较大的由上级进行招标,数额较少的才由本单位组织招标。

上级招标应该:

1.成立一个7~8人的评委组在多个投标人中选出两个独立的候选人进入决赛。

2.在60个以上的兼职评判员(参加初选的人不能参加)中临时(距开会时间不超过3小时)指定30个人参加最后的评选会。

本单位招标的可以:
1. 成立一个3~5人初选小组在多个投标人中选出两个独立的候选人进入决赛。

2. 在30个左右的兼职评委中临时指定15个人参加最后的评选会。

临时指定评委可以用随机(比如抓阄)或电脑随机排序的方法选择,以防止作弊可能。

结束语:如果实行这样的制度,我国可以将大多数政府招标中的腐败现象消除,同时增加的决策成本也并不多。其作用相当于减少了三分之一的腐败,对反腐败斗争的发展应有重大意义。

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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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4 11:01:52 |只看该作者
蹇桂军  标题:长沙市发改委的建议  
实施条例可以从以下方面规范完善:
   
1、招标公告发布的时间规定为3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为十日。
2、在现有评标办法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完善和改革创新。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全面推广“工程量清单招标,实行单价总价两控制”;充分公开招标信息,逐步推行 “基本资格和技术方案的合格性评审,充分、合理竞价,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等评标办法,并不断改进完善.  
3、改革分头监管,同体监督的问题,进行政府集中监管,由市发改委牵头监管,从宏观上、关键环节上进行监督把关;其他各部门根据行业分工进行配合监管,负责具体工作。
4、国有投资项目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需要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评审
5、加强招标工作的后续监管,建立国有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会审制度。凡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项目除了满足法律规定的招标条件以外,还必须经过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投资概、预算后方可开展招标。国有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能超过概算投资。如果由于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工程变更(工程变更主要包括:工程量变更、项目内容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且工程变更预计累计改变造价超过原项目工程概算投资一定比例的,须由市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变更项目进行会审。
6、开展招标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
7、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8、投诉处理期间,项目该停止或暂缓执行
9、项目咨询公司可否对同一项目进行上限值编制和招标代理
10、招商引资项目,大力开展项目法人招标工作
11、建立统一的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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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4 11:00:55 |只看该作者
刘  标题:法律监督  
一是如何确定合理的强制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规定凡是政府投资涉及老百姓利益的项目必须招标,开标时必须有公证处公证。
三是招标人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和认定标准;
投标单位投标时的受托人的委托书必须公证,防止个人以单位名义参加投标

九是如何确保定标后,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约;
规定凡是政府投资涉及老百姓利益的招标项目,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必须公证,加强中标后的法律监督

十是如何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管体制和措施;
招投标结束后,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将公证处从开标至定标过程的现场记录,复印件及公证书原件存档,以备以后发现问题时作为调查的依据,因为《民诉法》规定,公证过的文书其效力高于其它文书的效力

这样确保招投标时的行政监督与法律监督的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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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4 11:00:35 |只看该作者
陈贝力律师  标题:关于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和认定标准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窜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践中,在一些区域市场和一些专业工程和采购领域,由于历史上已经形成一批具有相对垄断地位的大型集团,这些集团实力雄厚,下属众多子公司、孙公司。在投标时,集团系统内数家符合招标条件的企业会共同参加投标,由于他们在人员和股权控制上的关联关系,这些“兄弟公司”在事实上往往形成默契,特别是对于要求强制进行招标的项目,会对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原则,该关联关系也不得被利用于损害第三方利益。

因此,笔者建议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增加相应条款:
相互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投标人可以联合投标,但不得同时作为独立投标人参加投标。

但需要注意,《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该规定说明,国有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企业;国有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国有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国有企业之间并不具有关联关系,一同参与投标并不会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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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4 11:00:13 |只看该作者
陈曦  标题:采取网络评标 实现全国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三)  
“网络评标系统”应包括:
    1、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专家库应尽量健全各个专业,收集比较完整的专家信息(有效的联系电话、属地、银行账号——便于支付评标费用等)。
    2、专家抽签系统。
    3、专家自动语音通知系统。该系统已成功开发,费用约五万元。
    4、各地的“网络评标室”。
    5、视频会议系统。
“网络评标”的流程:
一、所有的投标人在递交纸质标书的同时也应递交内容相同的电子标书;
二、工程所在地的招标工作人员将投标人的电子标书导入到指定的网站;
三、招标人通过统一开发的专家抽签软件,在全国的评标专家库(或全省的评标专家库)中进行异地专家抽取并实行电脑自动通知专家;
四、被通知到的评标专家进入其所在城市招投标中心的“网络评标室”;
五、专家们通过WEB登入评标系统,远程观看开标现场,听取工程介绍,并进行网络评标,期间也可以通过音、视频系统相互交流讨论,直至最后在网络上直接汇总评标结果,推选出中标候选人。
六、工程所在地及专家所在地的招标监督部门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系统实现远程评标现场监督,通过评标现场录音和远程直播、回放等形式也可以进行事后监督、备案。
七、专家的评审费用可以按照专家所在地的费用标准,由招标人直接支付给专家或支付给当地的招标监督机构代为转交。
采取“网络评标”系统,每个招投标中心投入约十万元,就基本可以实现全省乃至全国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可以解决当地专家人数不足的问题,从而有效提高评标的公平性、公正性、科学性,可以大大降低招投标成本,提高招标效率,还可以促进全国招投标统一市场的建设。
◆    留言时间:200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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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4 10:59:48 |只看该作者
陈曦  标题:采取网络评标 实现全国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二)  
评标专家人数奇缺这个问题,不光增加了招投标的成本,还给招投标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
1、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性和科学性。
由于当地评标专家数量的极度欠缺,一方面投标人只要花较小的成本就可以处理好和所有专家之间的关系,通常在专家抽签前,投标人就提前给当地库中所有的专家打电话打招呼,从而使抽签、保密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另一方面专家们经过几次评标工作后,对各投标企业标书的制作风格也相对比较熟悉,虽然招标文件也作出了技术标不能出现企业的名称等强硬的规定,但在实际评标过程中有时专家只要一看标书的风格就可以知道是哪家企业制作的,因此给评标的公平公正性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有时招标文件就迫不得已取消了技术标的评审,但是这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标工作的科学性。
2、从外地调剂专家极不方便。
目前碰到一些特殊工程,尤其是设备类招标如中央空调等,由于本地专家有限,一般都得从省重点工程专家库中或者招标代理公司自身的专家库中调剂,一则异地评标时间较长(一般需要两天),专家从其所属单位请假较难,另外聘请异地专家评标成本较高,如招标人派车接送、专家评审费、住宿费等,平均每位专家的花费需要1500-2000元。有些不负责任的外地专家因急于赶回去,尤其是评标进行到下午的时段,都会草草结束评审。
3、给评标专家的管理增加了难度。
由于评标专家人数的欠缺,专家们被抽中参加评标的次数多了,势必会影响正常的本职工作,其所属单位意见很大,因此很多专家参加评标的积极性不是很高,大都能推则推。有时虽然一口气抽了二十名专家,挨个通知,但是没有一名愿意来参加评标的,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正常开展。
虽然各地都制定了专家管理办法,但专家人数少了以后,管理部门对专家的管理很难到位。管理力度一加强,有些专家甚至自己就直接要求:“你们把我的专家资格取消算了,我早就不想当评委了。”
4、评标专家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亟待提高。
评标,不仅需要专家们要有深厚专业知识的积累,也需要专家们不断学习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更需要评标专家们之间平时的互相沟通,共同探讨一些招标案例,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前的评标专家虽然都隶属于政府评标专家库,但每位专家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评标只是兼职,而政府也很少提供给专家们共同学习、讨论这样一个有效的平台,专家们的评标素质(包括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提高不快。另外,评标水平的高低没有和评标资格挂钩,评好评坏一个样,因此专家们对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的主动性不强。

◆    留言时间:200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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