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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关于评标的问题请教 (唐广庆问答选)【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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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7 11:44:1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关于评标的问题请教
(协会论坛)
作者:zzxhbgs
题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关于评标的问题请教
MAILhz_gw@126.com  
IP地址:124.164.232.*


内容在下面

2013-09-03 10:27:01 



贴子回复:  

作者:zzxhbgs
题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关于评标的问题请教
MAILhz_gw@126.com   
IP地址:124.164.23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题干没给投标函报价,只给了投标报价情况表:主机  数量1  单价90万美元  合价90万美元;配件A 数量10 单价0.3万美元 合价0.3万美元。 最后总价90.3万美元。

请问:1、计算评标价时,配件A处单价合价不一致,此时是不是需要修正为合价3万美元,总价93万美元?

2、如果题干给出投标函报价为90.3万美元,此时,单价合价不一致需不需要修正?

3、如果配件A 数量10 单价0.3万美元 合价30万美元。这种情况还需不需要修正?是根据单价合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原则修正?还是按照只加不减原则,即多算不减,少算加的原则修正?

4、还是第二个问题,投标函报价即开标确认价为90.3万美元,如果跟报价表中的总价一致,但跟单价剩数量和不一致。此时需要不要修正?教材中的“投标总价以开标确认值为准,一般不予修正算术错误”到底指些什么?

谢谢

2013-09-03 10:38:37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对投标报价中算术错误的修正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55.*


由于你点了我的名,不得不说几句。

无论是国际招标,还是国内招标,投标报价情况表(工程项目称工程量清单)中有算术错误都需要进行修正,这是投标人投标的真实反映!一般在招标文件中都应规定修正的原则,其原则是:(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现依据上述原则,解释你的具体问题:

1、核定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即评标价)时应首先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明显错误进行修正。因此主机和配件合价90.3万美元是错误的,应修正为03.0万美元;

2、修正后合价93.0万美元与投标函文字玖拾万叁千美元不一致,应该为玖拾叁万美元;

3、配件算术错误必须修改,是根据“单价合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的原则。法律法规未规定“按照只加不减原则,即多算不减,少算加的修正”的原则。这个原则是错误的!不能使用:

4、上述已经说明,算术错误按修改后的投标价格作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或称评标价(但是算术错误的修正不是核定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唯一条件),如果中标也作为中标价,以及作为签约的合同价。你指的教材中“投标总价以开标确认值为准,一般不予修正算术错误”说法是错误的,请不要迷信教材!唱标确认价格只能作为各投标人对投标价格进行横向比较,以了解自己的竞争地位!最后的数字仍以修正后的投标函中文字和数字报价为准!投标函在合同文件中地位第三(请见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1.4款合同优先顺序),而唱标记录在合同文件中无任何地位。从这一点也可看出,不能以开标唱标价为准,应以投标函投标价格为准。

最后再补充一点是:投标人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后,一定要通过与投标人澄清,并由他确认。如果投标人对自己的算术错误不同意修正时,可以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有实质性重大偏离或保留,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9.4.

2013-09-04 10:49:40   



贴子回复:  
作者:zzxhbgs
题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MAILhz_gw@126.com   
IP地址:118.195.69.*


首先还是非常感谢唐老师百忙之中抽时间回答我的问题。

2、修正后合价93.0万美元与投标函文字玖拾万叁千美元不一致,应该为玖拾叁万美元;

这一点是不是应该以投标函文字为准,即玖拾万叁千美元。

正如你后面讲到的“最后的数字仍以修正后的投标函中文字和数字报价为准!”

即合同解释顺序:投标函优先于投标报价情况表

再次感谢唐老师

2013-09-06 23:24:33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对投标报价中算术错误的修正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37.*


“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的修改原则,是指投标报价情况表(工程项目称工程量清单)中无算术错误的情况下,投标函文字与数字不一致时,以文字修改数字!比如相差±5%时,在合同执行期按投标报价情况表(工程项目称工程量清单)项目计算实际支付时,再扣除或增加5%的额度支付;如果投标报价情况表(工程项目称工程量清单)中有算术错误,即你说的把90.3万美元改成93.0万美元时,投标函中文字和数字均有错误,故应把文字和数字均改成玖拾叁万美元和93.0万美元。否则修改错误的原则:“(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就无任何意义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9.8.

2013-09-08 14:42:16   


保存时间:2013/9/16
原标题:guohai--BBS
http://www.ctba.org.cn/bbs/seeRetopic.jsp?topicid=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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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9 12:16:12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这个问题已讨论许多次。
看来,要想得到统一的认识是不可能的。
因为,每个人的角色、经验、需求、目的、思维等都是不同的。
各人会依然如故,想怎么做就怎么做。
.......
         是啊,要统一认识不容易啊!
         钱总版主,您也不用老反复强调了。
        加入社区后,自己总以为自己很"伟大",不厌其烦,用心良苦,哪怕热脸贴到冷屁股,对于一般网友的问题,我都......。以前常常如此,现在呢,若一般网友还是坚持自己观点的,就随他吧。
        对于版主、业内专家的观点,若不严谨不对,我还是会坚持原来的做法,.......。哪天自己累了,也会停止的。
        有专家认为:反反复复提的观点,大家还是不认可,为什么?因为观点错了。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您不用再反复强调了。我也不会再跟帖解释了。
         祝中秋快乐!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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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9 12:14:55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这个问题已讨论许多次。
看来,要想得到统一的认识是不可能的。
因为,每个人的角色、经验、需求、目的、思维等都是不同的。
各人会依然如故,想怎么做就怎么做。
.......
        钱总版主,不管投标人是故意还是有意为之,都不妨碍,修正就是了。
       对于招法提到的“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貌似没有专家对此提出自己的见解,我等一般小网友就不展开聊这个话题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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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9 11:39:33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已讨论许多次。
看来,要想得到统一的认识是不可能的。
因为,每个人的角色、经验、需求、目的、思维等都是不同的。
各人会依然如故,想怎么做就怎么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上述条款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并非指算术错误。算术错误通常是明确的,显而易见的。


算术错误,系指加减乘除运算过程中产生的错误,并非是投标人的本意和故意,是人都可能产生算术错误,是完全可以理解和谅解的。

更正算术错误,使投标人的本意得以恢复和体现。

人们不能野蛮地不允许算术错误得以更正

更正算术错误的规定源于世界银行的范本。见如下规定:

31.3 如果投标书是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书,买方将按以下方法更正算术错误:
(a) 如果单价与该品目的数量乘单价的积而得到的合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该品目的合价,除非根据买方的意见很明显是单价中有小数点错位,这时,就应该以该品目的合价为准,相应修正单价;
(b) 如果总价与各品目的合价相加而得到的总价不一致,以各品目的合价为准修改总价;和
(c) 满足上述(a)和(b)条的前提下,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除非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16计算错误有关,此时,应该以数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英文如下:
31.3 Provided that the Bid is substantially responsive, the Purchaser shall correct arithmetical errors on the following basis:
(a) if there is a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unit price and the line item total that is obtained by multiplying the unit price by the quantity, the unit price shall prevail and the line item total shall be corrected, unless in the opinion of the Purchaser there is an obvious misplacement of the decimal point in the unit price, in which case the line item total as quoted shall govern and the unit price shall be corrected;
(b) if there is an error in a total corresponding to the addition or subtraction of subtotals, the subtotals shall prevail and the total shall be corrected; and
(c) if there is a discrepancy between words and figures, the amount in words shall prevail, unless the amount expressed in words is related to an arithmetic error, in which case the amount in figures shall prevail subject to (a) and (b) above.


高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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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9 06:14: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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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21:12:40 |只看该作者

回 zw22 的帖子

zw22:
      正如我前面所说,能否以修正后的总价修改投标函中的报价(大写),对于这个问题已有不少人讨论,在本论坛就有一个旧帖子《浅谈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后处理(转贴)》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4071&page=1可以看看。该贴观点我是赞同的。
    不过,我要补充一点,当时发这个帖子时,《条例》还没有颁布。正如楼上所说《条例》第52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投标人的澄清、 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请注意:对于计算错误澄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这也是该旧帖的基本观点,也是对《招法》第39条一个很好的解释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复核校对的目的:就是要找出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 的不一致之处,一旦存在,就并认定为是两个报价,不是一个有效报价,其投标文件将会否决。
       zw22网友,就按照您这个观点(大意)在本社区推广这个吧。实施条例和30号令对此的相关规定,都违反了上位法,
这已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应否决其投标。

     keep walking, al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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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21:04:49 |只看该作者
      既然看《浅谈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后处理》这帖子,为何不认真看看11楼的跟帖?
         这个是《实施条例》以及《23号令》都没有颁布施行前的《30号令》和《12号令》
      《30号令》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12号令》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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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20:48:49 |只看该作者
正如我前面所说,能否以修正后的总价修改投标函中的报价(大写),对于这个问题已有不少人讨论,在本论坛就有一个旧帖子《浅谈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后处理(转贴)》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4071&page=1可以看看。该贴观点我是赞同的。
    不过,我要补充一点,当时发这个帖子时,《条例》还没有颁布。正如楼上所说《条例》第52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投标人的澄清、 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请注意:对于计算错误澄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这也是该旧帖的基本观点,也是对《招法》第39条一个很好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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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09:45:33 |只看该作者
        1、既然说到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我们不妨看看该标准文本的3.1.3条款:投标报价由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2、既然说到了条例第51条,我们不妨看看第52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须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按照您的意思: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复核校对的目的:就是要找出
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
的不一致之处,一旦存在,就并认定为是两个报价,不是一个有效报价,其投标文件将会否决。
是不是这样理解?


       个人观点,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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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09:07:46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提出这时候,投标文件实质上已出现两个报价。提出这个观点的不单单有您,还有我们业内的专家,招标师之家的首任版主(这个要几位总版确认,以几位总版说的为准,我呆社区才一年半多)陈川生老师也持这样的观点。
    & .. (2013-09-17 20:23)
投标报价唯一性要求: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包括:
(1)单价和总价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三者应完全一致(按要求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
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中,“报价唯一”也是形式评审的评审因素之一,它的评审标准是“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符合该标准的投标文件应该被否决。这正是条例51条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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