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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需以“能满足功能要求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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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2:28:4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政府采购需以“能满足功能要求为限”  
(2007.01.17)
  据了解,江西、安徽政府采购拒绝国货的情况不是个案,尽管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实际开放度仅约15%,外国供应商却已经垄断我国的电梯、照明灯具、彩色胶卷、橡胶、轿车、洗涤用品、碳酸饮料和一部分家用电器行业。与之相对应,在政府采购市场占重大比例的IT领域,微软、戴尔、惠普、英特尔等绝大部分跨国巨头内部近年来都成立了专门针对政府采购市场的部门。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采购研究学者徐焕东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认为,一些采购单位之所以偏爱洋品牌,一是一些人有洋品牌崇拜或情绪,而看低国货;二是既然是政府采购,花的是"政府"的钱,不是自己的钱。"既然不花自己的钱,就可以不管成本和代价,就会很自然地选择高功能产品,而不是只以能满足功能要求为限。"

  至于说是为了高质量,徐焕东表示,政府采购是为了获得政府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功能"。只要国货能够满足这种功能要求,就必须采购本国货,而不是功能越高越多越好。为片面追求高功能、多功能而付出不必要的代价,绝不是政府采购的选择。只有在"功能"(而不是某种设计或特殊的技术规格)无法替代的情况下,才可能考虑采购非本国货。

  他说,必须认识到,政府采购是一种社会公共采购,用的是纳税人的钱,而不是某个人、某个单位"自己"的钱,不能只着眼于某个"单位"、某件事考虑,而是必须从社会大众利益及国家利益出发,贯彻国家的政策功能作用。我国没有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采购本国货,是我国政府采购的权利和义务。政府采购国货,涉及到保护民族产业、激励自主创新,甚至是经济安全、国家安全等一系列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向谁采购"的问题。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在这个被业内称为"国货条款"的规定中,同时包含"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的表述,但事实上目前并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出台。在去年的"两会"上,人大代表、工程院院士李国杰就表示,通过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本国产业,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但这种有利于自主创新产品做强做大的方法,在我国实行起来却困难重重。相当多的部门认为国内产品不成熟,不给国内产品应有的机会,而放在库房里的新产品可能永远不会成熟。

  为了从法律上保障政府采购能适度的保护国货,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律师提出要修改和完善《政府采购法》。他说,《政府采购法》实施至今,尚未有相配套的行政法规。法律规范只有行为模式,如果没有配以相应的法律后果,没有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没有法律制裁措施,那么,社会成员如果违反义务性法律规范,则无须承担法律后果。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之间的和谐,为了维护我国政府采购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为了保护我国的民族工业,维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促进和扶持国内弱小企业迅速发展,保护广大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采购法》所存在的众多缺位情况必须尽快修改、完善。"谷辽海说。
我没有勇气看透这人生,但我有勇气面对它。 qq:85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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