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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可以参与政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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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0 15:08:5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案例回放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收到一份联名投诉书,8家投诉人一致认为共同参与的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预中标供应商不具备投标资格,中标结果应该被判无效。

    联名投诉影响重大,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敢掉以轻心,经过调查核实还原了这个项目的具体情况:该市教育局委托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全市义务教育阶段2013学年学生饮用水项目"采购,预中标结果公布后,投诉人认为预中标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非独立法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于是向教育局和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并对教育局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很快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阅了预中标供应商的报名资料,并征询了工商部门的意见,发现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预中标供应商"白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的前身是"白泉水站",的确为个体工商户,于2009年7月24日办理了企业注销手续,并在当天进行"白泉饮用水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因此,"白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应为2009年7月24日,这与招标文件"合格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注册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能力,成立时间在2008年8月1日(含)之前"的规定不符。

    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本身存在不合理的内容,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为独立法人且在2008年8月1日之前成立没有充分的理由,与《政府采购法》提倡的公平竞争精神相悖。另外,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把好投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关,客观上造成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参与竞争。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责令教育局和政府采购中心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问题:如何合理地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个体工商户能否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

    专家点评

    第一个问题相对简单,《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例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在本案例中,该市教育局未能很好地行使这项权利,其提出的资格要求不够合理,不仅没有为获得最佳的采购结果提供帮助,甚至成为了采购项目失败的"硬伤"。

    关于第二个问题,政府采购法律专家认为,只要符合项目的具体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个体工商户完全可以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其中涉及"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三个概念。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二是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三是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因此,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符合《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的概念要求。

    在本案例中,招标采购单位出于种种考虑,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为"独立法人",预中标供应商"白泉饮用水有限公司"为个体工商户,不符合这个要求,因此才引发其他供应商的联名质疑投诉。事实上,这样的规定已经对潜在投标人形成歧视待遇,不应该出现在招标文件中。

    法律专家还解释了"其他组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民法通则》

    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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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08:03:1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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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15:16:16 |只看该作者
法人 其他组织 自然人都可以作为供应商
当然采购人根据项目复杂实际情况需要 在资格条件上设置为独立法人的话 自然只有法人能参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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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4 11:32:16 |只看该作者
最近浙江省财政厅出台文件,变通了《政府采购法》的这一条规定。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财采监[2013]24号

--------------------------------------------------------------------------------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

六、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可以允许其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上述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提供该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相关文件材料(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相关材料,但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签署相关文件材料),与其他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材料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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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4 11:30:46 |只看该作者

回 zw22 的帖子

zw22:“业主和个体户作为共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楼上说的业主是指的谁? (2013-10-12 20:06) 
就是个体工商户的户主,营业执照上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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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了 看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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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0-12 20:06:40 |只看该作者
“业主和个体户作为共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楼上说的业主是指的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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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0-12 17:36:42 |只看该作者
【关于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进行修改或变通的几点建议】http://www.gxmg.org/show.asp?typid=134&id=2770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规定,限制了个体户和合伙性质的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虽然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小企业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相应的法律都已经规定这些企业的最终民事责任的承担人,如个体户的业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建议尽快修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没有修改之前,建议地方政府作出调整:供应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报价文件由供应商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的,资格证明文件中须提供其上一级公司对供应商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聘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为社会个体户的,必须要求业主同时签名,由业主和个体户作为共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共同承担责任;合伙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要求必须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和合伙企业一起参加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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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0-12 17:34:20 |只看该作者
1、【按照目前的法律, 个体户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个体工商户显然不符合此项的法律规定,不能参加政府采购。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为"独立法人"。这样的规定不对潜在投标人形成歧视待遇,可以出现在招标文件中。法律就明确规定供应商必须是独立法人,招标文件的要求合法。
3、政府采购法律专家认为,只要符合项目的具体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个体工商户完全可以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这个只是个人认为和呼吁,的确也应该如此。本人也曾经发表过文章呼吁修改或者变通《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但是如果没有修改和变通,特别是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投标时,还是不能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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