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定代表人在参加投标活动时,除提供授权委托书外还要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这样规定是否多此一举?
2013-10-18
问:
因为授权委托书已表明了谁是法定代表人,因此非法定代表人在参加投标活动时,除提供授权委托书外,还要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这样规定是否多此一举?
答:
唐广庆:
这里有一个认识上的问题,即投标人与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关系问题。我认为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政治与经济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除“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外,还应坚持“平等和自愿”原则。也就是说,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政治与经济上是平等的。因此在招标文件中许多地方都表明“邀请”,如投标邀请书;邀请参加现场踏勘和标前预备会、邀请参加开标会议等。
依据上述看法,针对这个问题本人认为,投标人参与投标有许多活动,如投标截止前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现场踏勘和标前准备会,以及递交投标文件等。在投标截止后有开标会、澄清会、签订合同前谈判会和签订合同会等。其投标截止前的活动,都是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为投标人提供投标条件,以及投标人做投标准备工作的,所以这个阶段只要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均可)带着单位介绍信即可参加,无需提供身份证明,也无此必要;投标截止后的所有活动,均对投标有重大影响,并签署有关文件,因此参加会议双方都必须有身份证明文件,以证明都有法律行为能力。对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都应有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职责证明(如建设项目指挥部负责人等);对投标人则应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代理人(投标文件中已附授权书)的身份证明文件。
因此投标截止后投标代理人参加活动时,只要带其身份证明即可,无需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源自:《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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