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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评委会计算错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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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0-23 10:13:4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关于评委会计算错误问题


2013-10-22



问:
一工程建设项目在评标过程中发生评委会计算错误,改变了中标候选人且已公示。请问应该怎样纠正?

答:
唐广庆: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只要未发出中标通知书,改变中标候选人是不违法的。只要再次公示并同时发出原公示更改声明就可以了。


源自:《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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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4-2-14 14:26:34 |只看该作者

回 2的10次方 的帖子

2的10次方:中标通知书要在公示结束后才能发出。在公示期间提出了异议,后来转为投诉,此期间都是暂停招投标活动,不能发出中标通知书。当然,如果中标通知书都发出了,投标人才发现自己得分被计算错误,也就丧失了投诉的权利,主管部门也不会受理。招投标法是程序法,一定要把握好时间节点。 (2014-02-14 11:43) 
投标人如何发现自己的得分被计算错误,能发现错误的一般都是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和招标人。
问题是投标人是被计算错误。所以责任在评委。不存在所谓丧失投诉的权利的说法。投标人根本就不知道情况。
一介代理要两头讨好时常三餐不定只为四千工资弄得五脏俱伤虽已六神无主却还得七点起床八点上班再拟九份文件真是十分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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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4 14:26:00 |只看该作者
      同时,我认为9楼张总版主提到的“定标权归属之争,可以暂停了”“暂停”一词欠妥当。
     同样的,我认为10楼钱总版主提到的关于定标权的归属问题将是业界永恒的主题”“永恒”一词也欠妥当的,应该说整段话(含“不回归《招标投标法》......),结论是错误的!
      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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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4-2-14 14:16:46 |只看该作者
    唐老师引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来解答网友的问题,显然是多余的。
   10楼钱老的跟帖,我认为钱老已错解《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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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4 13:21:39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看来,钱老已经认识到: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评标委员会的错误是可以得到纠正的。
    那么,之前一些人士认为的“不管评对还是评错,不管评谁,招标人都得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意思定标”的观点就站不住脚了。
     .. (2014-02-14 11:50)
俺还真没有看出来这种当事人法律责任明确后的撤回、重新评标,与定标权的归属有啥关系。
这个属于对错误的修正。任何情况下的错误修正都是必须滴。
楼主问的是公示期,俺个人觉得当然应该纠正。
唐老师的回答是分为两个时期,一是中标通知书已发,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未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要再次公示。
我个人的体会是: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尤其是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一定要防止类似事情的发生,评委的得分要复核,有误当时就得改。我们代理的项目还从来没有出现过这样的错误,因为怕人家笑话,不就是个100以内的加减法吗。千万不能错,这个就是不能给自己找麻烦。碰上比较认真的监督人还帮着复核呢,就是因为怕发生类似错误。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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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4 12:55:13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在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可以撤回中标通知书、重新评标定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上述《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要撤回中标通知书、重新评标定标,有关当事人即招标人和/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依据对等原则,招标人和/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中标人支付赔偿金,合理合法的赔偿金额应该是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相同。
众所周知,现在的评标委员会既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的错误需要招标人和/或招标代理机构来买单,所以,《条例》“标明排序——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规定既违背《招标投标法》,也不合情理!如果《条例》的“标明排序——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规定不被纠正,不回归《招标投标法》,那么,关于定标权的归属问题将是业界永恒的主题!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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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4 11:50:46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在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可以撤回中标通知书、重新评标定标。 (2014-02-14 09:48)
    看来,钱老已经认识到: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评标委员会的错误是可以得到纠正的。
    那么,之前一些人士认为的“不管评对还是评错,不管评谁,招标人都得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意思定标”的观点就站不住脚了。
    定标权归属之争,可以暂停了。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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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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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4 11:43:22 |只看该作者
中标通知书要在公示结束后才能发出。在公示期间提出了异议,后来转为投诉,此期间都是暂停招投标活动,不能发出中标通知书。当然,如果中标通知书都发出了,投标人才发现自己得分被计算错误,也就丧失了投诉的权利,主管部门也不会受理。招投标法是程序法,一定要把握好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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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4 09:48:02 |只看该作者

回 lgc666298 的帖子

lgc666298:
也请问下,如果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了,才发现是由于评标委员会计算错误造成排序错误的话,是否还是可以撤回中标通知书,重新评标、定标?
在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可以撤回中标通知书、重新评标定标。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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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4 09:06:57 |只看该作者

回 lgc666298 的帖子

lgc666298:也请问下,如果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了,才发现是由于评标委员会计算错误造成排序错误的话,是否还是可以撤回中标通知书,重新评标、定标? (2014-02-14 09:04)
  顶!
   我也想问这个问题(中标通知书发出,书面合同还没有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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