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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可提“建议品牌” 福OR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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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 09:20:1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采购人在采购时可以提出三个以上的建议品牌。”

  这是某市最近一次PC机项目采购中的新规定。看到这个规定不免产生疑惑,采购人提出建议品牌是否有指定品牌之嫌呢?财政部18号部长令第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那么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做出建议品牌的规定呢?这一规定对于政府采购而言,是“福”还是“祸”?

  操作有现实困境

  在实践操作中,允许采购人提出建议品牌,但对建议品牌该市也有明确的要求:建议品牌必须要在三个以上,而且建议品牌之间必须为同档次的产品。据当地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介绍,这样做是为了保证有充分的竞争存在。同时该负责人强调,采购人提出建议品牌,就要做好接受建议品牌中任何一个品牌中标的思想准备,“不允许采购人在提出建议品牌,中标或成交结果确定后,又找出种种借口推托、拒绝。”

  “客观上,货物是存在档次的差别的,有的采购人确实想买好的产品,有的采购人想买档次低一些的产品。用建议品牌的方式划定一个范围,可以科学、合理地满足采购人对不同档次产品的采购需求。”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较为认可这种做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许春燕揭示了存在不同档次采购需求的原因:“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采购人的采购预算就会有所不同,预算充足的单位可以采购档次较高、质量较好的产品,而预算不足的单位则只能采购档次稍差一些的货物了。”

  除了满足采购人不同档次产品需求的目的外,允许采购人提出建议品牌,操作机构还有自己的考虑。

  “一些通用类货物的采购,潜在的投标供应商很多,给出一个建议品牌,低于这个档次的产品供应商就不会参与项目投标了,这样就避免了供应商浪费人力物力。”江苏省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高振华表示。
此外,刘恒斌还谈到:“在使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项目中,划定一定的品牌范围同档次的产品进行竞争,技术、性能优越的产品可以显现出优势。”

  在使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时,价格分是按照固定的公式计算出来的。但是在打技术分的时候,专家并不能将产品技术、性能的差距准确地反映在分数上,有的时候会出现技术分的优势被价格分优势抵消的现象,最终却是技术、性能较差而且价格很低的产品中标。

  与法律相违背

  按照操作者的叙述,在实践中建议品牌似乎存在着一定的空间,但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建议品牌却有些站不住脚。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财政部18号部长令第六十八条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完全可以按照采购单位对于货物技术、性能方面的要求提出准确的技术参数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招标,最终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这才是政府采购的法定程序。

  业内人士认为,招标文件中规定建议品牌虽然没有指定某一个品牌,但是实质上也是在供应商中间设置了不平等条款,是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违背的。

  采购人与操作机构的博弈

  建议品牌的出现还存在着一种鲜为人知的缘由。

  据一位采购中心负责人透露,一些政府采购意识较差的采购人在进行政府采购时,经常会提出一些有倾向性的产品要求,比如在标书制作时就明确的提出要那个品牌的产品。采购中心多次纠正,采购人均予以拒绝,最终采购中心只得提出几个品牌,允许采购人在范围内进行采购。

  这样看来,建议品牌实质上是采购中心采与采购人角力中的一种折衷的做法。假若在这个过程中采购人处于了强势,那么无疑建议品牌将会演变为指定品牌,这样说来,建议品牌可以看作是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一个新的博弈空间。

  这个空间的产生是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强势话语权的一个显现,它客观上危害着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公平。这也警示我们依法操作,阳光采购的路还很长、还需要更多的努力和付出。

作者:刘长林
一个人就是一个世界,失去了这个人就等于失去了整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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