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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如何重建采购目标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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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5 08:47: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某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承保服务采购招标项目中,共有9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一家公司在商务审查中不符合要求),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程序,要在合格的8家供应商中推荐最后得分最高的前5名投标人为项目预中标人。经过评标委员会确定了5家中标供应商,其保费优惠率依次为70%、50%、60%、58.5%、50%。但在中标公告发出后,该市采购中心收到了中国保监会××监管局《关于××等3家中标保险公司机构违规进行政府公务用车保险投标的函》(以下简称《函》)。《函》中指出,3家公司在此项目中的投标报价均低于它们各自报备监管部门审批的费率标准,属违背相关法律和行业规定的做法。采购中心于是依法对项目进行复议,复议后取消了3家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由未中标的投标供应商顺延中标。

  但根据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的规定,2006年7月1日开始,各公司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因此,在7月1日以后,中标供应商无法按照投标时所报优惠率50%执行。
  
  最后中标的5家公司无一家按投标报价执行。

目标评价体系遭误解

  采购结束,有人对项目提出异议,认为没有招到优质的优惠率,没有达到节约资金的目的,是不成功的;有人说,既然没有议价的空间,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反而增加了成本,有何意义?供应商也一再来函表示,在不可能有价格优惠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考虑协议?以维护企业利益,实现政府与企业的双赢。

  笔者认为,案例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它提醒了对政府采购的执行目标需要新的认识。

  从案例来看,车辆保险市场内部的监督管理机构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规范各保险公司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车辆保险市场的良性竞争,政府采购支持这一行为是责无旁贷的。采购不到“高节约率”,恰恰反映出在这样的项目上,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出了政府采购新的、更重要的价值:政府采购制度是推动并实现政府消费行为市场化的重要途径,通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可以引导、培育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规范企业的竞争行为,促进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政府采购有两个目标:“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这是经济目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促进廉政建设”,这是政策目标,政策目标的涵义是丰富的、多层面的、多层次的。

  经济目标是政府采购的基本目标,而政策目标是政府采购的根本目标,在近十年的我国政府采购初级实践阶段,由于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和有限性,决定了采购机构必须谨慎合理地使用采购资金,客观上需要将有限的资金用在急需和优先发展的地方。特别对于资金短缺的地区和部门,政府开支的经济性显得尤其重要。一些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出于“经济人”的本性,或迫于采购资金的限制,极易采购便宜的产品、工程和服务。因此,长期以来政府采购的经济目标都占据了主导地位,其政策目标如营造合理公平的竞争环境、支持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促进绿色环保等没有得到强调和重视,而经过近十年的政府采购实践尤其是近年来政府采购的迅猛发展,经济目标占主导地位的评价标准体系已经不适应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政府采购期待着科学、理性的执行目标评价体系。

应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

  有效的政府采购制度,不仅仅以控制成本为主要目的,而是要最大化地实现该制度的价值。也就是说,我国的政府采购部门不仅仅是成本控制部门,还应该树立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理念。

  评价政府采购制度需要一种更科学的评价标准,通过科学理性的评价体系,及时改变采购方案来保证既定目标的实现,达到合理分配并优化资源的目的。如,从用户满意度、电子采购规模、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化程度、采购成本节约、社会效益等几方面设计政府采购的目标,然后从投入、产出、结果等几方面建立适应国情的政府采购的评价体系,打破以节约率和采购规模论成败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评价标准,从而评出政府采购制度的真正价值所在以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真实意义。

作者:贾艳琛
一个人就是一个世界,失去了这个人就等于失去了整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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