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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托邦的设想 权力挑战法律的试点——试评《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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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5 10:38: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乌托邦的设想 权力挑战法律的试点

-试评《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自2006年底,合肥政府采购空调发生了拒绝国产设备的轰动全国事件的之后,合肥市的有关领导一直没有闲着。最近,他们出台了《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该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

春节前,laochan转发了该文件,希望大家讨论。笔者一直关注此事。然而,对此进行分析,仍然有着网络搜索信息难得的缺点。但是,也许,它代表了一种值得研究的倾向。笔者只能试着进行一下分析。

    首先说明,除了laochan转发的文件以外,笔者在合肥市招标中心的网站上,在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网站上,甚至在合肥市统一招标投标平台上,都没有看到该文的转载。不知道是否笔者太弱智,还是别的原因。

   看了该文件,最初的感觉是:

第一、文件“概念混乱。

    文件说:“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的招标投标、拍卖、竞价等(以下统称招投标)各类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众所周知,“招标”和“拍卖”,虽然都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竞争的方式,但是,两者的含义和做法截然不同。而其他交易,包括下文所说的(三)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出让;五)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的出让;(七)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均属于不同领域的交易范围。现在,合肥市有关领导发一个文件,通称之为“招标”,就能够把它们的各自概念统一了吗?

而且,我国现行的各种招标类型,一般都是借鉴世界银行的做法,分成“设备(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别。而合肥市的统一招标平台,只有四个版块: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土地交易;产权交易。不知道它们把设备类别的招标和服务类别招标放到何处?而且如果,合肥市有的单位需要进口设备,除了按照现行商务部的规定,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面进行各个有关程序以外,在合肥市的统一招标平台上面,还有体现吗?

第二,无法律依据。

该文件的第一条说到:“为规范本市招标投标活动,优化政务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资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什么它不列出具体的法律法规名称以及条款号呢?很简单,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一条是支持他们这个文件的。我们国家涉及招标的有关的法律主要有2个:《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都是主要规范“公共采购”内容的。其他领域还有许多法律法规。然而,没有一个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如此“统一”的。

第三、服务、执行、管理以及监督部门不明确。

    其中,该文件的四条说:“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负责对各类交易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则,监督交易行为,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经笔者查询,该办公室列为市政府的直属机构,具体情况不明。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它是一个管理兼监督职能为一身的机构,即人们所说“同体监督”的机构。

而文件提到的“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作为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负责具体交易的操作,并作为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指定代理机构,统一代理招标事宜。”笔者没有看明白。这个“合肥市招投标中心”到底是个什么东东?原来,合肥市有一个招标中心,但是从网络上看,该网站自2006年11月16日就停止更新了。而合肥市的政府采购中心,还在继续运行。

它是不是把原来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招标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市产权交易中心等4单位“捏”在一起而成的?还是另起炉灶?

这个招标投标中心,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单位?是一个服务型的“交易市场”,还是具体执行的“招标代理机构”?它的上级是否“招标办”?它收不收费用,什么标准?它是负责网络信息发布,还是带有审批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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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3-5 10:40:08 |只看该作者
第四、文件处处体现的是“权力。

    该文件共计有20条。笔者初步计算,大约有十多条都是涉及“必须经过市招标投标中心”的规定。众所周知,文件规定涉及的内容,有的目前属于政府采购;有的属于招标投标(又归口由各个主管部门管理);有的属于拍卖……还有一些,属于行政许可。这些事项,都有着各种法律法规和国家部门的政令来规范。虽然,有些地方有冲突;但是,但就一个系统内部而言,许多事情是明确的,而且,是“上下对口”的。现在,市政府的一个令,就想把它们都统一起来,岂不是笑话?

由于细节不明(在市招标投标中心的统一平台的网站上,其职能,内部机构,运行办法等等,均没有见到),我们只能认为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各部门照旧运作,“市招管办”等于相当多了一个婆婆;还有一种可能,所有的其他法律法规,都必须服从市“招管办”的规定——而这,就相当于运作一个“独立王国”,实行“县官不如现管”的政策。

比如,文件规定:

【第八条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按下列程序办理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投标事项:

(一)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二)编制招标文件,经招标人确认后报市招管办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
……(下略)

    而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18号令的规定,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里的设备,由政府采购集采机构执行采购招标。现在,合肥市的政府采购集采机构还有此权力和义务吗?

【第十三条 评标结果应当在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后,财政部门根据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出具的支付通知,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手续。】

本来,政府采购法和18号令规定,这是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如果这样,合肥市的政府采购中心的网站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如果此办法推而广之,财政部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网络系统会不会被肢解的七零八落呢?

再比如,文件规定了法定招标项目【必须委托合肥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招标。】

而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合肥市政府的这个文件,实际上违法剥夺了招标人选择除指定的合肥招标中心以外其他招标机构从事招标代理的合法权力。

笔者尤为关注2007年2月28日(文件执行的前一天)和2007年3月1日(文件正式执行第一天)的情况,初步发现:合肥市政府采购网继续运行,只不过增加了一项“链接”,注明是“合肥市统一招标平台”。合肥市的统一招标网络(http://www.hfztb.cn.com),上面,仍然没有见到前述文件以及招标办的职能等等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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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3-5 10:45:57 |只看该作者
合肥市的这个统一招标举措的实施,使我改变了2006年8月以来对他们“统一招标”工作的欣佩之心和一点点希望,而是充满了疑惑和担心。初步分析起来,得出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合肥市的有关领导是否正确的吸取了“空调事件”的教训?是否认真分析过其背后的原因?“排除国产”的现象,是否能够从根本上扭转?会不会改变为做的不那么明显,而比较隐蔽

    第二,针对其他各地早已试行过但是失败的的教训,合肥市的有关领导不想再建立一个松散的“大杂烩”式的招标投标平台,就加大了市里统一的权力。他们想到过没有,在加大自身权力的同时,也剥夺了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各个采购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政府采购集采机构以及各个主管部门的应有的权力?

    第三、合肥市的有关领导以及招标办的有关人员,想到过没有,自身的机构、职能、运作程序等等,都是不那么透明的,如何能够要求下面的人们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当它有力的管理和监督其他所有人的时候,有谁能够又如何监督它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句名言,会不会在合肥的招标投标市场中再次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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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7-3-5 10:49:00 |只看该作者
第四,合肥市统一招标的模式是什么,有什么好处?

这个问题比较大,由于文件刚刚执行,人们还不会看的很清楚。但是,从已知的招标公告问题方面,笔者感到:“合肥模式”,是一个值得慎重看待的,也许是“可怕”的招标模式。现在,合肥市的政府采购中心网站,继续延续“空调事件”以后的教训:凡是集采机构以外的采购招标公告,都加注了“本信息为县区政府采购或分散采购,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不负责该项目的采购任务。”的说明。在笔者所见到的有关网站中,这样做是唯一的。

    合肥市的政府采购网是与中国政府采购网络的链接网络之一。如果照转,会出现什么问题?如果去其说明,又会有什么问题?

据说,中国有关的发布招标信息的网站有数百个。这样的信息将如何被转载呢?

在笔者所写《合肥空调事件案例分析》系列中,笔者还分析到,合肥市的“新开公司”的招标做法是:“没有招标资质的公司通过【借网】发布招标公告”和“以招标公告的名义,发出招标邀请,把招标公告的内容变成报名而资格预审;没有招标编号,没有开标时间……从而把公开招标变成暗箱操作”。现在,我担心这一特殊的“合肥模式”仍然在统一的招标平台上面继续发展。请看我下载的2个最新的招标公告的例子。

安徽花木城主体楼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滨湖新区(启动区)A01地块住宅项目桩基工程招标公告

(详见本文后面的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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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5 10:53:17 |只看该作者
  第五、如果发生违反“合肥市统一规定”的情况该如何办?

合肥市的该文件,并没有规定,如果违反了它,应该如何处理?当然,当地所有官员的任命,都在他们掌握之中。说与不说,好像没有多大的区别。但是,还要不要事先有个章法呢?

财政部最近一连出台了三个文件,严格规范有关供应商投诉问题。

如果在合肥市,发生了对招标投标事情的争议怎么办?合肥市的财政局还能大胆处理吗?它的上面还有一个“市招标办”哪 。如果它处理了,会不会被认为“越权”;如果它不及时处理,会不会也被诉成“不作为”呢?假如因此再发生一个新的合肥事件,会不会再次轰动全国呢?


笔者接触招标投标已经有20年了。作为一名普通的招标工作从业人士,伴随着中国招标投标工作和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和成长,经历了诸多的的风风雨雨,感触颇多,体会和经验教训也不少。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们希望看到中国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但是,这种统一,应该是在对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宗旨的深刻理解上的统一,是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行动程序规范的协调和统一;是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那样的统一;而不是简单的“大杂烩”式的统一或者在某种权力命令下的“统一”。任重而道远啊。

许多问题,正如孙立群文章《全国首家省级统一招管办的自豪与尴尬》(政府采购信息报2007年1月)里所引用的有关人士的话所指出的:

【目前招标投标工作最大的问题就是各自为政、政出多门,使相关当事人无所适从。今后发展思路肯定是要成立统一监管机构,但湖北成立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的体制并不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类似湖北的这种管理委员会是一个松散的议事机构,连出法规性文件的权力都没有,这种情况下实际做工作的办公室无法发挥设想的协调作用。而如果办公室很强势,“挟省政府以令诸侯”,又会架空省政府,产生新的问题。


  “这种改革表面上大家都说好,其实没有多大作用,很多地市都搞过,80%都以失败告终。”这位处长说。如果真的要统一监管,就应该将相关职能集中起来,单设政府部门或局。“议事机构是空的,等于多一个层次,没有实际意义。”

  东南沿海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的一位主任则从招投标监管的角度提出了疑问:“这种做法可能导致更高层次的管采不分、同体监督,这不是依法行政的做法。”
  这位主任认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管采分离原则适合招投标领域。湖北招管办把各部门的招投标业务都纳入其下,即搞监管,又搞操作,权力更大,范围更广,是更高层次的管采不分。
  这位主任指出,统一平台、场地等,将操作机构并入,实现资源共享,是可行的。但再设一个综合性监管部门,会造成多头管理,浪费人力财力。各地一些地市有过类似做法,一开始招管办什么都管,但碰到投诉时,因没有处理权,最后又回归由各部门监管的原状。“改革的结果就是留下一个级别很高的机构,新增一些吃财政饭的人员而已。”

  而北方某省财政厅的一位主任则从法制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湖北省的这种做法意义不大,只是统一招投标平台,换汤不换药。”他指出,目前政府采购及招投标领域政出多门问题的根源在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冲突。湖北省并没有真正面对这个核心问题。

  这位主任指出,谁来管不是最重要的问题,如何规范管理最关键。问题的核心不是成立新的机构,而是解决《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的冲突。湖北省没有权力废除或修改两部法律,也不可能废除中央政府各部门的文件。招管办没有投诉处理权,监管还是各职能部门的事情.。】(引文完)

笔者信息有限,更由于水平所限,只能进行试评分析,对事不对人,缺点错误难免。请广大网友批评指正;也欢迎赞同合肥市作法的人们提出反驳。
附件:(另发)

附件一:《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合发〔2006〕20号  2006年12月1日。

附件二:安徽花木城主体楼工程公开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07-02-26

附件三:滨湖新区(启动区)A01地块住宅项目桩基工程招标公告,2007年2月28日。

【注:关于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监督问题,请参见在2006年招投标高层论坛上,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孙景怡提交的论文《对我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演变的观察》,该文章总结了、介绍了四川、浙江、株洲和中央机关等省市和部门对这样问题的探讨和做法,并提出了个人意见。文章详尽、概括,写得很好。当然,他主要谈的是工程招标,还没有更多的探讨有关设备招标和政府采购等等问题。

其网址: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6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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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5 10:56:15 |只看该作者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6-12-01    [办公室]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合发〔2006〕20号  

  为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招标投标运行机制,优化政务环境和投资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资金,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建立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我市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建设

1、成立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和协调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土地交易、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重大交易事项。

  2、设立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有关交易规则,负责招投标市场的统一管理,监督交易行为,受理交易投诉,对有关招投标管理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县招标投标机构业务。


  3、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整合我市现有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土地有偿使用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组建统一的合肥招标投标中心,集中办公,负责具体交易的操作。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组建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产权交易中心与原主管部门脱钩,市土地有偿使用服务中心暂时保留原管理体制,业务上接受市招标投标中心的统一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再与主管部门脱钩,4个中心的牌子暂时保留。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由市招投标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依法将各类招标投标事项全部纳入统一市场规范交易

  4、合肥市范围内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包括询价、竞争性谈判、拍卖、挂牌等)须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交易:

  (1)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人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管线敷设等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活动;

  (2)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监理、勘察、设计;

  (3)通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的各类政府采购项目,药品集中采购,重要材料和机电设备等项目采购;

  (4)商品房开发、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出让;

  (5)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

  (6)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或转让,公共债权、银行抵押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拍卖;

  (7)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

  (8)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9)社会单位委托的交易事项;

  (10)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对应招标、拍卖、挂牌而未招标、拍卖、挂牌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后期手续。

  三、统一招标投标市场的运行原则

  5、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场公开交易、统一规范运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确保各项交易和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招标投标形式,搞暗箱操作;必须坚持科学、择优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必须坚持市场充分配置的原则,使所有潜在的竞标单位都能充分参与竞争。  

  四、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投标制度

  6、加强和规范投标人资格审查。组建投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完善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名录库,加强和规范资格审查。对于技术要求不高、投标人较多的项目,采取资格后审制度,防止投标人恶意串标。

7、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有效低价中标和出售项目高价中标的评标办法。资格审查后,工程建设项目类(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确定有效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中标,出售(包括出让、转让、拍卖等)和租赁项目类确定报价最高的竞买人和承租人中标。

8、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中标担保制度,强化中标人责任。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逐步引入国际通行的FIDIC条款,明确工程量和报价的调整及索赔程序和方式。中标后对因设计单位原因需要调整工程预算的,由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保函制度,中标人要向招标人出具由市招投标办公室认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保函,包括设计、施工、维修保函等,以承担低价风险,防范企业为谋取中标恶意压低价格,低于成本价竞标。

  9、加强招标投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畅通专家进出专家库的渠道,扩大专家库的容量,优化专家结构。

  10、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加强招标投标信息化软件开发和研究,逐步提高招标投标自动化水平。

  五、强化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的监管

  11、市招投标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和交易行为的监管,确保招投标活动依法、公开、公正。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规范操作流程,规范招投标行为。对重点岗位人员要加强培训,严格考核,定期轮岗。

  (2)要通过查阅资料、现场监督、受理投诉等多种方式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违反规定和程序的交易行为。

  (3)规范交易参与人行为,净化招投标市场。建立交易参与人信用记录,对交易参与人有围标、串标、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市场规则行为的,一经发现,坚决清除出合肥招投标市场。

  12、市监察机关要在市招投标办公室设立监察室,对中心工作人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遵纪守法情况实施监督,对重点招标采购项目实施全程监督。市建设、国土、财政、审计、法制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1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本意见必须进入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交易的项目一律不得在场外交易,违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其作为项目单位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内容记入廉政档案。对招投标活动中的渎职、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4、市招标投标办公室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各县应参照市级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的建设模式,建立切合本地实际的招标投标统一市场。

安徽省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皖ICP备05004388号
技术服务:安徽利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2004-2007 保留所有权利

保存时间:2007-2-28 20:53:30
http://www.ah-inter.com/article.php?12/456f850c/

转载者注:市委和市政府联合发文,规范某一具体事务的做法,自“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笔者是第一次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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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花木城主体楼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07-02-26

工程名称   安徽花木城主体楼工程

工程地点    肥西上派镇三岗

建设单位    安徽花木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投标资质要求

投标申请人资质:一级同时具备钢结构安装资质,项目经理资质:一级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18000(M2)、结构类型:框架、钢构

发布时间    2007-2- 25

详细信息介绍

四泉花园商业网点招标公告

工程概况:

   1、建筑规模:建筑面积:18000(M2)、结构类型:框架、钢构

2、报名时间:2007-2-25至2007-2-28(8:30——11:30 15:00——17:00)

   3、招标范围:一个标段

   4、其他资质要求:无

   5、联系人:郑岭南

   6、联系电话:2692082

   7、报名要求:若有意参加的投标申请人携带法人单位介绍信、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另提供复印件)、企业简介前来报名。

   8、报名地点: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合肥兴泰大厦二楼)资格预审一室现场报名,邮寄和传真概不接待。

2001-2004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合肥市九狮桥街45号兴泰大厦3楼    邮政编码:230001
开户行:徽商银行鼓楼支行  帐号:1021901021000078082
E_mail:hfzfcg@mail.hf.ah.cn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保存时间:2007-2-28
http://www.hfzfcg.gov.cn/pp_news_qt/view.asp?id=1251&type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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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新区(启动区)A01地块住宅项目桩基工程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07-2-28 12:12:18 点击率:17 来源:

工程登记编号

工程名称

滨湖新区(启动区)A01地块住宅项目桩基工程

工程地点

东临徽二路,西临徽一路,北靠紫云路,南靠紫一路

建设单位

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投标资质要求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一级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约176700平方米

发布时间  2007-2-28

详细信息介绍

滨湖新区(启动区)A01地块住宅项目桩基工程招标公告

工程概况:

1、建筑规模:建筑面积约176700平方米,地上24-32层

2、报名时间:2007-2-28至2007-3-5

3、招标范围及标段说明:桩基工程施工,两个标段。
A标段:滨湖新区(启动区)A01地块4#-7#楼桩基;建筑面积约76700平方米

B标段:滨湖新区(启动区)A01地块1#-3#楼、8#-10#楼桩基;建筑面积约100000平方米

   4、报名地点:网上报名(www.jgj.gov.cn

   5、联系人:曹维保

6、联系电话:0551-2692087

7、报名资料:网上报名后,投标人须将单位介绍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重合同、守信用”荣誉证书、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拟担任本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磁卡号(项目经理应无在建工程);项目经理业绩信用手册;近三年项目经理完成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提供合同、竣工备案证明);近三年施工企业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提供合同、竣工备案证明)送至合肥市招标投标中心(合肥市九狮桥路45号兴泰大厦2楼)。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006  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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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5 12:02:20 |只看该作者
gzztitc又一力作,支持!
我没有勇气看透这人生,但我有勇气面对它。 qq:85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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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5 12:52:24 |只看该作者
中心的职责不太清楚,刚才看了这个中心的网站,似乎似乎明白点什么,将容易出问题的集中在一起,让大家互相不嫌弃吧。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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