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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采购方式
GPA、欧盟采购指令、示范法均未针对不同采购标的设置不同的采购规则,在采购方式上以公开招标为原则,其他采购方式为例外。例如,示范法规定了十种采购方式[3],但为突出公开招标的优先地位,规定各国有权选择性地将示范法的采购方法纳入本国立法,但必须包括公开招标。并且在实际采购中,除示范法另有规定外,采购实体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使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法,应当按规定说明使用此种方法所依据的理由和情形。GPA规定,采购实体应当使用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及限制性招标等方法,并对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设置了严格的适用条件。
五、对修订3号令的启示
我国招标投标法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范围作了原则规定,3号令据此作了进一步细化。与国际规则相比较,我国的规定既有相似之处,也有很多不同。在通过规模标准界定强制招标项目方面,我国采取了国际通行惯例,但在门槛标准,以及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门槛比例不同,并且缺乏对项目估价原则、动态调整机制等规定。在项目范围方面,与国际上通过界定采购主体来界定强制招标范围的做法不同,我国从资金来源和项目属性两个方面界定强制招标的范围。尽管上述不同有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采购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3号令的修改不能简单照搬,但国际规则的一些好的做法仍然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一)调整适用强制招标制度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与国际上纳入强制招标范围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范围一般限于供应水电气热、交通、通信等大型垄断性项目不同,现行3号令界定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范围比较广,可能导致一些市场化程度较高,竞争比较充分的民间投资项目也要强制招标。因此,应对3号令所列的各类项目的市场开放情况和资金来源逐一进行研究,除了一些大型垄断性项目外,其他已经高度市场化并且民间投资已占有相当比重的领域,如科技、文化、体育、旅游、私人投资开发的商品住宅等,可以不再列入。同时,结合各地实践,对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公用事业项目,如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公租房、廉租房等,可以考虑补充列入。
(二)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概念
国际上对工程、货物、服务作出了较为严格的划分,并且在服务类附件中设置了工程服务、建筑设计服务、集中工程服务、项目管理服务等类别。我国目前对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界定相对模糊,导致个别问题上法律适用不明确。对此,可以借鉴国际采购规则有关做法,在3号令中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概念:一是在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的判断标准中,可以增加“与工程同步整体设计施工,并作为工程验收事项”的内容。二是进一步明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如项目管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三是将软件开发、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等则归入服务范畴。
(三)增强强制招标规模标准的适用性
除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相关规模标准作相应调整外,3号令修订还可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增强强制招标规模标准的适用性:一是删除关于项目总投资额的规定,或者规定项目达到总投资额标准时,估算价在标准以下的单项合同,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二是细化估价规则,例如明确估价包含全部采购期限内估计的最高总价值,或者在24个月内的最高估价等。但估价规则不宜过于繁琐,以免增加实际操作难度。三是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当建立规模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对不同资金来源采取不同的标准
国际主要采购规则对企业设置的门槛金额普遍高于政府,并且明确了相关项目适用采购规则时政府资金必须达到的比例或者规模,如《公共指令》要求的50%或大于6242000欧元。修订3号令时,宜进一步强化资金来源标准。一是对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进一步明确为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达到一定比例或者一定规模以上,如占比25%以上,或者绝对数额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二是对以非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强制招标规模标准可以适当高于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
参考文献
[1] 未作特殊说明,本文引述的均为各规则的最新现行版本。其中,《示范法》为2011年贸易法委员会第四十四届会议上审议通过的版本;《政府采购协定》为2012年3月修正版本;欧盟采购指令中最主要的是Directive 2004/17/EC of 31 March 2004 coordinating the procurement procedures of entities in the water, energy, transport and postal services sectors(简称《公用事业指令》,以及Directive 2004/18/EC of 31 March 2004 on the coordination of procedures for the award of public works contracts, public supply contracts and public service contracts(简称《公共指令》)。
[2] CPC第51类所列服务包括8项,分别是:511建筑工地的准备工作、512建筑物的建筑工作、513土木工程的建筑工作、514预制构件的组装和装配、515特种行业建筑工程、516安装工程、517建筑物竣工和修整工程、518与建筑设备有关的租赁服务。
[3] 十种采购方式分别是:公开招标、限制性招标、询价、不通过谈判征求建议书、两阶段招标、通过对话征求建议书、通过顺序谈判征求建议书、竞争性谈判、 电子逆向拍卖、 单一来源采购。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作者: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法规一处 徐致远
保存时间:2014/4/15
原标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21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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