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达到下列规模的必须进行招标: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二)重要设备、材料、医疗设备、药品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五)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
(六)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
(七)年经营额一千万元以上道路、供水、电力等经营权的选择。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中,下列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
其它私人投资项目达到招标规模的也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