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市场如何更好发挥市场作用的若干思考【原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新一届国务院明确要求,要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如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招投标市场活力,成为招投标领域的重要课题。
一、 招投标市场未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具体问题及分析
国家发改委《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指出各类交易市场和平台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影响了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交易规则和交易流程不统一,地方保护和行业分割仍然存在,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行为和乱收费问题突出,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而评价招投标市场是否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是否具有市场活力,其中一个重要指标是大部分投标人持续参与投标的意愿是否足够。本文试图从投标人的角度,分析其参与投标时可能遇到的、影响其持续参与投标意愿的问题,问题列举本身也是分析解决问题的重要环节。
(一)获取招标信息的便利性和招标信息的完整性
投标人参与投标,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获取招标信息,目前的招标信息存在发布媒体相对分散、信息不全面的问题。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4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分别指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另外还有省级发改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当地媒体。由此可见,招标信息的公布媒体相对分散,投标人不得不同时关注多个媒体,既增加了成本又容易造成疏忽。
相关法规已对招标公告应包括的内容作出相关规定,但是实际情况中的招标公告仍然五花八门,不仅格式不统一,内容的完整性也存在较大差别,存在刻意制造信息不对称的嫌疑。另外,个别指定的报纸媒体违规收费,导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为了降低成本尽量压缩招标公告内容;个别指定的网络媒体设置会员权限,规定必须成为该网站的会员才能浏览网站信息,而且免费会员只能浏览部分信息,这些行为都助长了招投标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二)合格投标人条件的合理性
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再强调资格条件的设定应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得与合同履行无关,不能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但是实际情况中,常见通过各种方式设定不合理的条件,例如:
1、 人为提高资质等级要求,从而限制了资质等级较低但符合项目需求的潜在投标人。
2、 设置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符、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例如施工项目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设计资质,招标代理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有甲级造价资质,普通项目招标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博士学历、高级职称或要求同时具有数个特定职称,要求投标人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必须达到5000万以上。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必须5000万元以上等等。
3、 资格条件故意模糊,难以判断,特意为评审时留下“灵活处理”的空间,例如要求经验丰富,业绩较多等等且没有明确的量化指标。
4、 要求投标人在当地有经工商登记的分支机构。
5、 要求投标人在当地具有同类型业绩经验,例如某地曾经在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必须在当地具有同类型施工经验,公然违反法规,后来迫于压力才退而求其次修改为要求业绩材料必须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备案。
6、 要求投标人特定行业的业绩经验,或对业绩的规模指标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例如: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教育系统的服装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单项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业绩等。
7、 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业绩经验,例如近两年必须至少具有20项同类型业绩。
8、 要求提供当地检察院提供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9、 要求当地公证部门提供原件真实的公证材料。
10、非法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例如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国企。
11、拒绝联合体报名。
12、不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及其下属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同时参加投标。
13、在资格预审阶段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企业等。
(三)投标人报名的便利性
投标人报名是否便利,直接影响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积极性,现实情况中,部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甚至交易场所往往设置种种障碍,以达到其背后不可告人的目的,例如:
1、 要求在报名之前必须办理各种备案、办理IC卡,备案还要核验各种证件的原件,并对备案人员的数量和资质等提出各种缺乏依据的要求。
2、 要求投标人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场报名。
3、 违规收取报名费,高额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提高投标人的投标成本。
4、 变相缩短报名时间,接受报名的人员故意离岗,或以种种理由拒绝投标人报名。
(四)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合理性
部分招标项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商务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例如:
1、提高投标保证金金额,提高投标人的投标成本,例如:某地的招标文件范本除了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还须另外提交一笔所谓的“诚信保证金”。
2、要求投标保证金必须是现金或汇款,不接受支票、投标保函,提高投标人的投标成本。
3、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商务条款,例如要求投标人一年365天每天24小时开通售后服务电话,接到电话后一个小时内必须到达现场等。
4、招标文件中违规为中标人指定分包商。
(五)招标文件技术需求的合理性
部分招标项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技术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例如:明明达到国标已能满足要求,偏偏要求必须达到欧盟标准;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指定品牌,要求使用特定的专利技术或以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等。
(六)评标办法的合理性
部分招标项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评标办法,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例如:
1、对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或者招标文件和评标时采用的评标标准不一致。
2、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例如:在招标人所在城市有业绩的加分,在招标人所在行业有业绩的加分,曾经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加分,或者某奖项的得分等。
3、违规提高或违规降低价格权重。
4、得分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例如项目负责人具有博士学历得10分,35岁以下得5分,同时具有招标师、工程师、经济师、造价师、咨询师的得分等等。
(七)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成本
部分招标项目人为提高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成本,除了上述的招标信息分散、要求当地备案、要求提供五花八门的材料、要求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场报名、违规收取报名费,高额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提高保证金比例以外,还有投标文件过多的份数要求、要求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必须提供U盘甚至移动式硬盘、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大量或大型样品、要求投标人必须现场演示等等。
(八)处理质疑投诉的公正性
目前,招投标的质疑通常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处理,投诉一般由监管部门处理。鉴于招标人通常有预设的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通常对招标人“惟命是从”,处理质疑的时候难以保证100%的公正。如果中标候选人不是招标人的“意中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甚至会想方设法阻碍中标候选人中标,包括鼓动其他投标人去质疑投诉,威逼利诱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等等。鉴于存在行业分割和同体监督的问题,监管部门通常不同程度地偏向于招标人,或者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尽量“维持原判”。
(九)合同履行的合理性
部分招标人由于有中标的“意中人”,如果中标人不是“意中人”,就想法设法阻碍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在合同谈判时提出超过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文件承诺的条件,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未能签订合同就把责任全部推到中标人头上,企图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合同履行的时候,招标人可能处处刁难不是自己想要的中标人,甚至撕破脸皮,企图阻碍中标人的正常合同履行,逼迫中标人终止合同,甚至把中标人列入招标人内部的“黑名单”等等。
(十)市场诚信体系的完善程度
鉴于目前招投标市场的诚信体系尚未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有待健全,对于投标人持续参与投标的积极性也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以上种种现象,不同程度地影响招投标市场的活力,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二、对存在问题解决思路的思考
以上列举的存在问题,其原因总结和解决思路大概可分为:
(一) 信息集中公开共享不足。解决思路:
1、 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真正统一招标信息的公告媒体,公告发布应免费且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进而实现招标公告、资格审查、变更信息、更正公告、中标公示、成交信息等招标全过程信息集中公开。
2、加快建立全国共享市场信息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避免投标人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二) 行业分割造成行业壁垒,部分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该特定行业内的业绩,要求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同部门要求的招标规则和流程不一致,招标文本的范本不一致等等。解决思路:
1、 统一各行业的招标规则和流程,发改部门负责制定通用条款,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头制定规则和流程的行业专用细则。
2、 统一各行业的招标文本的范本,发改部门负责制定通用条款,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头制定范本的行业专用细则,明确使用要求并加强监督。其中,范本的使用应列明反面清单并不定期更新,即哪个地方不得出现哪些情形、招标人不得设置哪些条件等。统一的范本并规范使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条件问题、信息不对称问题、商务条款和技术条款的合理性问题、评标办法的合理性问题。
(三) 同体监督,“管办不分”,影响公平公正;职责交叉,容易造成监管的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解决思路是统一思想,按照招标交易的服务、管理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改善和完善管理机制,推进招投标市场监督职能和管理职能相分离,即鼓励各地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招投标市场的协调和日常管理,该管理机构直接隶属地方政府。继而鼓励各地政府探索推进组建统一的综合监管执法机构,解决政出多门、权责交叉、同体监督问题。
(四) 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招投标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应加大打击力度,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开辟网上投诉、举报电话等渠道,对地方保护主义及时纠正并予以集中曝光。
(五) 各种乱收费未得到有效遏制,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和交易场所等收取的费用,国家层面应出台较为明确的指导性标准,地方应出台明确的标准,其中政府建设的交易场所其收费标准应举行听证会,接受社会监督。
(六) 诚信体系有待健全,亟待制定招投标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推进招投标市场信用记录建设,逐步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七) 监督方式有待创新和转变
1、 由“重招标环节,轻两头环节”转为全过程监管,或者将监管重心后移并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尤其是加强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合同结算等。
2、 加快建设电子化行政监督系统,实现对交易活动的依法实时监督和自动预警。
(八)亟待优化流程,降低投标成本。招投标市场应逐步从有形市场交易发展为电子化无形交易,实现招投标全过程电子化,优化、简化招投标流程,切实降低投标成本。
三、 结论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招投标市场活力,关键在于一方面减少不合理的行政干预,让市场的回归市场,切实解决行业分割、地方保护、管办不分和同体监督问题,另一方面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注重电子化和标准化,统一规则和流程,统一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