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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适用资格预审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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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5 11:37: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适用资格预审

2014-08-19 政府采购信息 微信

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招标中,采购代理机构不应该设置资格预审环节。供应商是否满足招标要求,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判定,采购代理机构无权决定某家供应商是否可以参加投标。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一个防盗门项目采购,发布的招标公告规定,供应商的报名截止时间为2011年11月7日上午9时;投标截止时间为2011年11月21日上午9时。潜在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时须提交以下资格文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近期社会保障金缴费凭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  

2011年11月5日,Q公司看到招标公告后,携带相关资料到采购代理机构报名并要求购买招标文件,却遭到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是供应商须通过资格审查才能购买招标文件。次日,Q公司的代理人又到采购代理机构询问资格审查情况,得到的答复是资格审查还没有结束,审查结果将于2011年11月7日上午公布。  

2011年11月7日上午,Q公司代理人再次来到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又被采购代理机构拒绝,理由是Q公司未通过资格审查。Q公司代理人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书面告知书并说明理由,但被采购代理机构拒绝。  

2011年11月9日上午,Q公司代理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员以负责人不在为由拒收。其后,Q公司代理人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认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受理潜在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资格审查未通过为由拒售招标文件也不合法。财政部门要求本次采购废标,按程序重新组织招标,并对采购代理机构故意不受理潜在供应商质疑给予警告处分。  

引出问题  

1.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招标中,采购代理机构是否能设置资格预审环节?  

2. 采购代理机构能否拒售招标文件?  

3. 采购代理机构能否以单位负责人不在为由拒收供应商质疑函?  


专家点评

对于问题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公开招标公告应包括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也就是说,所有供应商都有权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至于其是否满足某次招标要求,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判定,采购代理机构无权决定某家供应商是否可以参加投标。因此,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招标中,采购代理机构不应该设置资格预审环节。  

对于问题二,采购代理机构不能拒绝向Q公司出售招标文件,即便Q公司没有通过资格审查,也有权购买招标文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所有供应商,不管其是否有意愿投标,都有权购买招标文件。当然,如果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则可以拒绝向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出售招标文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对于问题三,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显然,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以任何理由拒收供应商的质疑函。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三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来源:政府采购案例精编(之二)
主编:政府采购信息报报社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
本书咨询、购买方式:
联系电话:010-88589106/88587089-801
联系人:王老师

保存时间:2014/8/20
原标题:【案例】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适用资格预审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A1MTkzMA==&mid=200802895&idx=4&sn=2f4bebe74bf86cdc13be81a8ef5903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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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5 16:35:53 |只看该作者
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邀请招标应当进行资格后审,向资格预审通过的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
好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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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1:33:30 |只看该作者
请楼主并原文作者解释一下,尤其是红字部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
   
    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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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5:52:21 |只看该作者
对于问题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公开招标公告应包括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也就是说,所有供应商都有权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至于其是否满足某次招标要求,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判定,采购代理机构无权决定某家供应商是否可以参加投标。因此,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招标中,采购代理机构不应该设置资格预审环节。  


说这么多,红色字体部分有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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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6:16:01 |只看该作者
本文属于 “转贴”;

来源 :文章注明:

来源:政府采购案例精编(之二)

主编:政府采购信息报报社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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