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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贯彻两法修订精神加强集采机构建设 孙昭伦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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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0 11:19: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摘要】贯彻两法修订精神加强集采机构建设


■ 孙昭伦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正案)》(以下简称《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并于2015年1月正式实施。这是国家财政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目标,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财政管理制度和创新管理方式的重大举措。

《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两法修订的核心宗旨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实现与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预算管理、预算公开和预算监督制度,建立完善全面规范、公开透明、责权一致、监管有效的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制度。

笔者认为,新修订的两法最大的亮点是推进国家财政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从以往的传统审批管理、微观过程管理、封闭式的管理方式向现代的宏观管理、绩效管理、公开监督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以实现宏观管住、中观管好、微观管活的现代政府管理目标。《预算法》的修订不仅对推进国家财政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具有重大意义,也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

修订后的《预算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具体要求,与去年和前年新颁布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对政府采购工作做出的具体规定相互呼应配套,突出了依法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公开透明、绩效评估、社会监督管理的新要求。

政府采购制度是国家财政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预算管理、支出管理形成三位一体的有机管理体系,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缺一不可。作为政府采购管理体系链条中的集中采购机构(各级政府依法组建的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采购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政府采购的主渠道、主阵地和主力军。学习贯彻两法,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推进集中采购机构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是新时期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法律赋予集中采购机构的新任务。

笔者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贯彻落实《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加强完善集中采购机构自身建设要突出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首先,要找准自身定位。自觉将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采购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实现财政预算管理、支出管理现代化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目标,同步规划,同步改革,同步建设。要按照服从财政、服务政采、服务大局的职责定位,通过加强完善集中采购机构自身改革和配套建设,实现与财政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预算支出管理三位一体有机联动、相互配套、协同发展的改革目标。

其次,要强化源头规范。新修订和颁布的《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工作条例》均已对预算编制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财务预算支出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自觉执行并主动协同财政和相关监管部门加强源头管控和规范操作,确保政府采购依法履职,规范有效。一是严格按照预算编制和批复要求,依法加强集中采购业务受理规范管控,建立集中采购项目受理登记审核制度,坚持做到无预算不采购。二是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预算单位集中采购项目需求规范管控,建立完善相应的集中采购需求规范管控程序和标准,对有特殊采购需求的集中采购项目要协调相关方加强科学论证,确保采购项目做到合法、合规、合理。三是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功能要求,加强集中采购项目落实政策功能规范管控,确保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在集中采购项目中充分体现。四是发挥集中采购机构专业服务职能作用,加强集中采购项目前置组织规范管控,建立集中采购业务培训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政策和业务宣传,为预算单位采购人提供专业化规范化服务,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并经得起各级审计、监管考核和社会监督。

再其次,要坚持公开透明。要加强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建设和管理,按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操作规程、业务管理流程、采购项目开评标行为规范、采购项目结果公示、采购项目绩效评估公开等制度和工作机制,并通过政府采购官方媒体、集中采购机构信息平台和办公场所采购业务公示屏等载体,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最后,要加强配套建设。一是要建立集中采购机构业务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和业务规定,增强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履职的专业化、职业化能力。二是要建立集中采购机构对外工作机制,通过各类会议机制,定期加强与监管部门、主管部门、服务对象、社会公众以及宣传媒体等的沟通联系,通过上述渠道及时掌握监管部门、服务对象、社会公众及宣传媒体对政府采购工作和集中采购机构管理服务工作的反映,增强集中采购机构加强完善自身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要建立集中采购项目规范管理和采购项目绩效评估机制,围绕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率、规范率和满意率,定期组织开展内外部检查评估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并协同监管部门共同做好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和相关管控工作。四是要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参谋助手作用。集中采购机构处于政府采购工作的第一线,对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履行和采购业务实务操作执行以及服务对象需求情况熟悉。因此,要主动参与协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制定政府采购发展规划、政策理论研究、建立完善政策制度、集中采购目录等方面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作者系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20期4版

保存时间:2014/10/16 11:38:26
原标题:贯彻两法修订精神加强集采机构建设  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http://www.cgpnews.cn/articles/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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