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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作为采购人时,谁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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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1-23 10:45: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实际资金使用人)时,谁来作为该项目的监督?


财政部门即可以做运动员又可以做裁判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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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3 10:50:58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还有什么法规对监督部门参与招标采购项目进行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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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3 18:15:40 |只看该作者

回 mantodo 的帖子

mantodo:《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还有什么法规对监督部门参与招标采购项目进行规范的? (2014-11-23 10:50) 
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针对的是工程建设项目 和政府采购中的货物服务没有什么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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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3 19:55:08 |只看该作者
据个人所知,对于财政部门实施采购的项目,一些地方审计部门重点进行审计,以解决自行监督可能存在的内部人操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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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5#
发表于 2014-11-23 22:19:09 |只看该作者
还是没有解决同体监督的问题,审计部门同样要对其他政府部门招标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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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4 09:02:44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针对的是工程建设项目 和政府采购中的货物服务没有什么直接关联 (2014-11-23 18:15)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7月版)中对《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有这样的释义:“只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除招标投标活动以外的政府采购的其他行为或活动受政府采购法的调整”;
《实施条例》是《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细则,其条款对政府采购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采购同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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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4 14:24:28 |只看该作者

回 gx5789119 的帖子

gx5789119:还是没有解决同体监督的问题,审计部门同样要对其他政府部门招标人进行监督 (2014-11-23 22:19)
其实你说的这个问题,许多行业都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公安谁来管,就出现了“管警察的警察”(督察);纪委自己也提出了“灯下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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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11-24 14:43:23 |只看该作者

回 mantodo 的帖子

mantodo:《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7月版)中对《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有这样的释义:“只 .. (2014-11-24 09:02)
我想你可能弄错了
你可以翻翻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招投标法中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别指的是建筑物、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修缮。与工程密不可分为保障工程基本功能的货物(设备、材料)以及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
而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合同的方式有偿购买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采购限额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别指的是建筑物、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修缮拆除、各种种类的包括有形无形的如设备、产品、材料、燃料等。政府采购服务是指除去工程和服务以外的项目。
两法适用范围一目了然。招投标法这一体系主要针对的都是工程.就因为如此,加上招投标法是在政府采购法正式出台前就已经立法的,所以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才会特意注明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于招投标法,而政府采购中的货物和服务和招投标法没有任何的直接联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有自己的一套管理办法,详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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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4 17:08:11 |只看该作者
帮楼主理理思路:

首先,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包括:当事人监督(质疑/投诉)、行政监督(查处违法行为)、司法监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社会监督(举报)。

楼主所问的监督,是否局限于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行政监督”具体是哪个行政机关?

如果是这个具体问题,那么我的理解是这样: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审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可以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进行行政监察。

        其实这只是一个概念性的宏观意识,因为在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中,代理机构基本不主动的正面和监督打交道的,不必深究。理由如下:

        前期立项时如果需报批监督的,与其打交道往往是招标人自身,拿到批文了招标人才会找代理机构;

        中期开评标会议时,监督也不是法律强制必须要到达现场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这个“通知”只要传达给招标人即可。不必深究,招标人自然知道他的监督上级是谁?来不来随缘。如果确实级别高到无从监管的地步(不可能……),何况又不是强制性条文,我认为可忽略。

        后期除非此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产生了争议,涉及投诉和举报了监督部门才会出面受理,到时候也是相关监督部门受理争议后主动介入招标采购项目中,代理机构只需大力配合,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做自己感兴趣而擅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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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4 17:51:21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我想你可能弄错了
你可以翻翻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招投标法中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别指的是建筑物、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修缮。与工程密不可分为保障工程基本功能的货物(设备、材料)以及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
而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 .. (2014-11-24 14:43)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法》相对于《招标投标法》是特殊法,财政部令第18号文相对于《实施条例》也是具体部门的法规,后者是一般规定,前者是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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