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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敲碎打 再谈 定标权 0
到底 招标人的 “定标权”是 “公权力”,还是 “私权利”
看了各位的发言,我不禁联想到一个问题,就是久久思考,但是没有定论的问题”
招标人的“定标权”,到底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 ?
为什么 发改委等 部委政令,要强调: 区分两种情况:应用国家有资金为主和私人资金的情况 ?
我自己的看法是:使用国家资金的(含国家控股),属于“公共采购”。
而这使得招标人,不仅仅是“招标人的法人单位”;而是使用国有资金的使用人,或者是说,代表人。
而,当着有关部门审批该项目时,就等于“授权”给了他们这种“代表权”;所以,他们行使的是 “公权力”的某种代表。
这是“中国特色”的一种表现新式。其他国家很少有这种情况。
欢迎批评指正 !! 欢迎讨论 !!
本文作为 跟帖,发表于大力;李金升;和张志军的帖子后。
【大力修改2014年12月25日 12:07:01 首发网址: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9378&page=3】
本文作为“零敲碎打,再谈定标权”之系列的头一篇。
我以为,“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私人(包括组织)的,与“义务”相对应。无所谓“限制”或”制约”;
而“权力”是指“公权力”,有必要予以“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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