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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清标过程如果发现某投标单位某项清单项及其不合理。把清标报告呈给评标委员会后,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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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5 10:16: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清标过程如果发现某投标单位某项清单项及其不合理。把清标报告呈给评标委员会后,评标委员会应该怎么处理?

如题:清标过程如果发现某投标单位某项清单项及其不合理。


    把清标报告呈给评标委员会后,评标委员会应该怎么处理?


    1、让投标单位澄清,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不能合理解释,是否可以废标;
   
    2、如果投标单位答复同意调整清单报价,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同意?如果同意,清单报价改变后,投标总价是否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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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5 10:39:06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对于这方面没有具体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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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5 10:44:11 |只看该作者
可以参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的相关规定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正文部分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正文部分直接引用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第一卷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正文部分(第31页至第32页)。

A2.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4.1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4.2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4.3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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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5 10:46:25 |只看该作者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直接引用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
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第一卷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第35
页至第37页)。


A2.5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5.1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5.2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5.3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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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5 10:55:26 |只看该作者
如选用住建部标准施工招标文本时,一般的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标办法,是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方法中选择一个,处理方式按照对应的评标办法选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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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5 11:04:20 |只看该作者
国务院九部门共同编制发布《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和《标准设计 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没有“清标”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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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5 11:49:01 |只看该作者
一般不允许调整清单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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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8#
发表于 2015-1-5 11:56:27 |只看该作者
楼上各位均明确了清标过程,怎么清标。
我是想问清标结果出来后,给评标委员会以后,评标委员会应该怎么办?
要求投标单位澄清,澄清完以后,如果投标单位答复同意修订清单报价,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同意?如果同意,清单报价改变后,投标总价是否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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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1-5 13:28:33 |只看该作者
楼主能够把招标文件中关于“清标”相关的内容发上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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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5 13:49:59 |只看该作者
按照楼主介绍给的情况,个人分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中的相关规定的情况,即:


即使是发现了个别投标人的清单计价中的个别组价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也可以不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这是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如果该项权利使用不当,评标委员会将有可能面临适用实施条例中第七十一条规定、进而受到处罚。

从我接触过的情况来看,即使是实施条例颁布前,评标委员会往往也是按照投标人的报价是合理的或者是投标人使用了不平衡报价的方法(碰到最极端的清单报价项目,投标人没有列出该项目必然发生的“主材”费,主材费又远大于机械费、辅材费和人工费等,如电缆敷设清单项目,缺少了某一个规格的电缆主材价格),继续进行评标。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附 条例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
澄清
、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
澄清
、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
澄清
、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
澄清
、说明。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
澄清
、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
澄清
、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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