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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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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6:58: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疑问一、按照第二十条第“(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点规定,专用设备采购的项目是不是不能将业绩作为加分项了?因为专业设备只有一个行业才能使用到。
  疑问二、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的规定是否与18号令中的第三十六条“招标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矛盾?要求保证金为2%是否有违规之处?
  疑问三、第五十三条“(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中“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指的是否为领取采购文件截止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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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8:19:35 |只看该作者
答复一:我觉的这里“行业”的理解应该侧重与避免行业封锁和地方保护。避免对投标人歧视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专用设备既然属于专业行业,那么并没有出现前款所示情形,可以设置。

答复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18号令属于部门规章,前者法律层级高于后者,应该按着新发布的《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执行。

答复三:“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到底如何界定,我的理解是这个质疑日期首先考虑传统的现场购买的情形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所谓“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适用于采购文件在网站直接下载的那种,比如中央政府采购项目有专用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业务),采购文件是自由下载的。但也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限,时限内即为采购文件公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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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21:54:08 |只看该作者
我理解的特定行业指的应该是 比如规定必须以教育行业 医院 银行 等等类似的特定行业供货或提供服务的业绩
假如采购的是一批办公家具 你要求提供家具业绩 我觉得没什么问题 但假如采购人是银行 你要求必须提供银行家具业绩 或者采购人是检察院 你要求必须是公检法家具业绩 等等类似的应该属于以特定行业业绩 限制 排斥其他投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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