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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培训要点 宋雅琴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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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16:00: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培训要点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培训要点


原创 2015-10-12 宋雅琴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微信号 cgpchina
功能介绍 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由财政部主管、经济科学出版社主办,接受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政策与业务指导,以指导宣传、服务政府采购工作,搭建政府采购信息交流平台为宗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培训要点 宋雅琴.jpg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已有半年,政府采购相关主体已经在实际业务过程中对《条例》的主旨和相关条文的运用有了一定的认识,本次培训主要在解读具体条文的基础上,对《条例》所展示的政府采购改革方向进行分析,以协助培训对象更好的把握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趋势,切实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的涵盖范围

1.在资金来源方面。


“财政性资金”的概念与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无缝对接,实现了预算资金的全口径覆盖。这就意味着采购资金来源不再受制于“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等概念的约束,法定采购实体的全部支出均受政府采购制度的涵盖。


2.在采购对象方面。


一是明确了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也属于政府采购法涵盖的“服务”,且针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的差别在采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方面做出了不同的制度设计。二是通过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清晰定义,界定了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的工程的范围,有助于防止采购人混淆两法的适用,将本应属于《政府采购法》涵盖的工程置于《招标投标法》的涵盖之下。


由此可见,政府采购制度实施十多年来,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不断推进以及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成熟,政府采购所涵盖的范围不断扩大,未来随着相关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的范围还会处在动态调整、不断扩大的过程中。

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条例》明确了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的部门、制定依据,以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工具,尤其是明确了政府采购政策对工程采购的全覆盖。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对于政府采购的制度定位、价值走向影响深远,明确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部门,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的同时,避免因部门垄断或地方保护危及政府采购的统一市场和竞争原则。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条例》确定了批量集中采购是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的主要采购组织形式,进而对过去协议供货导致的价格虚高、采购权分散的问题进行了矫正。此举对于强化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贯彻物有所值原则、有效落实政策功能均有积极作用。
明确采购人的法律地位


在现有的政府制度设计中,虽然采购人的采购权在法律上被解构,但在实践中采购人依然具有有力的主导权,但由于形式上无权因而也不承担责任。《条例》在现有的《政府采购法》架构的基础之上,在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这一头一尾两个核心环节上强化了采购人的权责设置,倒逼采购人强化采购能力建设。


强化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


在一个良好的政府采购制度中,采购代理机构不应简单作为采购流程的组织者,而应该为采购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承担起制定批量集中采购项目需求标准的职责,社会代理机构应当进行差异化竞争,在专业细分领域形成竞争优势。采购代理机构的人员应该具备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的水准,为逐步承担起采购采购的实质性评审工作留下空间。


完善评审流程

1.在供应商管理方面。
细化了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的相关规定,对于供应商联合体以及供应商利益冲突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尤其是,第20条规定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八种情形,基本涵盖了日常实践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主要做法,对于规范采购需求制定、评审标准设置具有重大意义。


2.在采购方式方面。
细化了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确保今后采购人不滥用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新的规定要求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的明确完整性、采购效率的需求、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理性选择采购方式,防止采购人规避公开招标的同时也禁止采购人以公开招标之名行单一来源采购之实。


3.在评审方法方面。
确定了最低评标价法在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上主体适用地位,并对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具体适用流程做了规定,特别注意的是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一规定一方面限制了评审专家的主观自由裁量空间,另一方面通过简化评审规则和流程为电子化评审甚至远程评审铺平了道路。然而,评审方法制度的调整反过来对采购需求标准的制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故而也是倒逼采购人提高需求制定的能力。


4.在重新评审方面。
《条例》明确规定了允许重新评审的法定情形,此规定将有效限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之后随意推翻评审结论、重新评审。此外,《条例》也明确禁止以事后进行样品进行检测、供应商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强化信息公开

在信息公开的一系列改革举措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合同公告。合同公告打通了合同订立环节和合同履行环节之间的信息通道,一方面对于招标阶段的合同文本订立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倒逼采购人审视采购方式选择的合理性,另一方面,采购合同的公告将有效减少阴阳合同、虚假合同等违法现象,对未来履约验收阶段的进一步改革提供基础。


救济渠道


《条例》细化了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的具体规定,特别注意的是财库[2015]135号就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和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做出了最新的规定。此外,《条例》在《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财政部门在投诉期间暂停采购活动的基础上,要求采购人在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情形下暂停签订合同或中止履行合同。


法律责任


《条例》第八章的法律责任篇与前七章做到了无缝对接,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专家、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做了较为充分的补充性规定和细化性规定,为各方明确法律责任、完善法律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本文为政府采购专家宋雅琴在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举办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实务操作专题培训班”上的培训内容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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