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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与公示期限重大改变!!!财库[2015]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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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1 15:22: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5]135号      2015年7月17日发布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各位朋友们怎么看?关键是这个通知的法律效力,是否真的可以向上面说的那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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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1 15:47:29 |只看该作者
标法实施条例中的中标候选人公示,该规定仅限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根据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其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以及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除了PPP项目有预中标(成交)公示、单一来源公示,其余基本没有公示这个程序,也就不存在所谓其他公示期。
尤其是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采购结果,除了PPP项目有预中标(成交)公示,其余均为直接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供应商对于政府采购结果,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提出质疑的时间即中标(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七个工作日。至于招标公告期限,还不知道这样规定是为了什么,因为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期限为供应商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或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貌似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与招标公告期限不是一回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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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1 16:55:46 |只看该作者
法律之规定有公告期,但每种公告的公告期是多少应该在公告中明确。按财政部文件规定的公告期应该比较符合现在实际情况和要求。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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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2 13:42:14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里就是按这个时间期限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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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3 08:40:26 |只看该作者

回 迷印晓普 的帖子

迷印晓普:我们这里就是按这个时间期限操作的 (2015-12-22 13:42) 
辽宁这边还是没有按这个操作。您那边招标公告已经改成5个工作日了?我担心这个通知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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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3 08:49:44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标法实施条例中的中标候选人公示,该规定仅限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根据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其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以及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 .. (2015-12-21 15:47) 
蒙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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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3 08:49:54 |只看该作者

回 zxcvbpoiuy 的帖子

zxcvbpoiuy:辽宁这边还是没有按这个操作。您那边招标公告已经改成5个工作日了?我担心这个通知的法律效力。 (2015-12-23 08:40) 
招标公告期限与招标采购文件提供期限不是一个概念,在法律法规层面来说,政府采购以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仅明确了招标采购文件的发售(提供)期限。
根据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文件提供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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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3 08:54:50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招标公告期限与招标采购文件提供期限不是一个概念,在法律法规层面来说,政府采购以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仅明确了招标采购文件的发售(提供)期限。
根据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文件提供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015-12-23 08:49) 
我知道啊,假如按这个通知说的,公告5个工作日,同时也卖5天文件,不知道目前有没有哪个地方已经这么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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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3 09:13:53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法律效力层级,到底哪个做?
公开招标,发5个工作日公告,同时卖5天文件,那么第六个工作日就可以开标了?[s: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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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3 09:19:40 |只看该作者

回 zxcvbpoiuy 的帖子

zxcvbpoiuy:《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法律效力层级,到底哪个做?
公开招标,发5个工作日公告,同时卖5天文件,那么第六个工作日就可以开标了?[s:58] (2015-12-23 09:13)
你把两个不同的时间点混淆了,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开标不得少于20天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给予投标人足够时间的时间,和招标公告期不是一回事,开标时间依然是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20天。就像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一样,这一个工作日的公告期限也不是给投标人进行质疑的时间。
招标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不代表招标文件只能提供5个工作日,两个时间点都不是一回事,招标文件提供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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