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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施工+设备招标,可不可以要求部分主要设备必须为原装国际知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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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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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8 21:29: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施工加设备的招标中,可不可以要求部分主要设备必须为原装国际知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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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9 08:24:58 |只看该作者
这样写会导致以下后果:
1、涉嫌对国产品牌的歧视;2、“国际知名品牌”这个表述不适合用于合同文件,因为其界定上会有分歧。

以上两点仅供参考,错漏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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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9 10:12:31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
  (二)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办库〔2008]248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采购执行问题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要求,[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但在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除外];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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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12-29 10:58:24 |只看该作者

回 sdsytssm 的帖子

sdsytssm:《政府采购法》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 (2015-12-29 10:12) 
在政府采购法中属违法行为,但这项招标属于国有企业的招标,并不一定试用政府采购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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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9 11:43:47 |只看该作者

回 y254927193 的帖子

y254927193:在政府采购法中属违法行为,但这项招标属于国有企业的招标,并不一定试用政府采购法吧? (2015-12-29 10:58) 
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继续采取国际招标方式,是合法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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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9 11:48:59 |只看该作者

回 y254927193 的帖子

y254927193:在政府采购法中属违法行为,但这项招标属于国有企业的招标,并不一定试用政府采购法吧? (2015-12-29 10:58) 
国企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但如果采用招标这一方式进行采购的,不论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都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一般规定,如果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则还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仅限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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