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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权大于法,白纸黑字你还能不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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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6 22:37: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权大于法,白纸黑字你还能不信么?

权大还是法大?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对此,党的"十八界四中全会"已经给出了结论:“依法治国”,即便是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是最低要求!

不过近日从参加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一节理事会同事手中拿到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章程(修订案)又迷惑了,因为代表门一致通过的章程中有这样一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形式下列权利:
(一)提名一名副会长、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保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看来我错了,党也错了,因为这里白纸黑字规定会长的权利大于法,会长有权利提名,实际上是指定法定代表人!真应了帮会流行一句话:有权才有地位,有地位才有法,法是为利益而生,为我而生地,哈哈。


希望各位大虾发表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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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17 08:54:22 |只看该作者
我记得楼主以前自称是一位老太太,还是说粤语的那种,呵呵,欢迎老人家常来指导我们年轻人,帮助我们快速成长,紧跟国家改革开放的进程,为建设高质量的小康,为第二个百年计划目标早日实现而努力奋斗,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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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1-17 09:17:57 |只看该作者
楼主帖子里面提到:
代表门一致通过的章程中有这样一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形式下列权利:

(一)提名一名副会长、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保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从这段话当中,恕我眼拙,只看到黑字,没有看到白纸,嘎嘎。


第二十八条中说道,会长有着
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没有说到让其他人都同意,我估计这才是让楼主纠结的原因。
通过楼主的介绍,可能不只是第二十八条,都是获得“一致同意”的,既然是一致同意了,不管是会长、副会长包括其他的人员或单位,就执行呗,要不还同意什么呢?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形式下列权利,这里有错别字啊,应该是“本会会长行使下列
权利
,要么是楼主打字打错了,要么是章程的规定本来就错了,让我一个没有看过这份文件的人真着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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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1-18 21:05:01 |只看该作者
虽老眼昏花,老太也心明镜似的。发这样一贴断非“一致同意”,而在强调“权大于法”也,谅你虽不见白纸,老太我的本意断不可歪曲:权利下才是提名“法定代表人”,非权大于法又是甚?明载掌权的不担当“法律”责任,担当的,又无权也!有点垂帘听政的味道,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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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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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9 09:22:42 |只看该作者
谢谢老太太关注,
招标投标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找到相关的法律规定;
刚刚查阅了百度百科的相关内容,只要是“法人章程”得到确认,就不存在法定代表人提名当中存在权大于法的问题。
我特别害怕与靠法律吃饭的人去说法律,考虑到协会会长是负责行政立法、监督执法的,不应该犯楼主说到的“明显错误”。
哈哈




法定代表人 编辑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中文名 法定代表人 作    用 依法代表法人 例    子 公司的董事长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目录
1 定义
2 特征
3 职责
4 规定
5 意义
6 任职限制
7 权利
8 主要区别
9 变更程序
10 法律法规
11 越权行为
定义编辑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
特征编辑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




参考资料来源:http://baike.baidu.com/link?url=g4hxWqWhpbLwwEZJDmXXwkIFSF7Ti3vLhc2nD6_ehLHs5DVHEipX5P9TB-7qrY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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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9 09:30:55 |只看该作者
从另外一个帖子当中找到相关负责人员及名单:


2016年新选举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第二届领导成员


    会  长: 任珑(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司长,司局级)副会长:

        

    贾建华(国家发改委物资储备局副局长、司局级)

        李小林(原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主任,处级,省管干部)

   韩占武(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司局级)

        
张艳芳(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部主任)

  献(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书平(中国华能集团物资部主任)

袁炳玉(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昆(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石国虎(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顾凌波(安徽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强(江苏省招标公司副总经理)

  峰(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淑珍(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秘书长:空缺 (原秘书长关键同志去世)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16006



能够让协会当中这样一批行政领导、会员企业的高管重视法定代表人的事情,说明协会,不仅是这些负责人,都是敬畏法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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