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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建住宅将推广街区制 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 凤凰网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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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08:39: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国新建住宅将推广街区制 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


凤凰网 2016年02月21日 17:45 来源:新华通讯社


【我国将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我国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


【我国将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我国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另外要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


【城市公园原则上要免费向居民开放】未来城市将会有更多绿色“留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活动的功能,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城市公园原则上要免费向居民开放。限期清理腾退违规占用的公共空间。


(记者王立彬、韩洁、何雨欣、郁琼源)

[责任编辑:雒效文 PN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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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09:14:33 |只看该作者
我国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脑子有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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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2-22 12:00:57 |只看该作者
让你从街上拥堵,实现楼下就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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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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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2-23 08:03:01 |只看该作者
强烈要求物业费不能抬高!

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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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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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09:00:19 |只看该作者
这么大的国家治理起来确实很难,但是政策不能想一出是一出,现阶段的国民素质和富裕程度还能否达到封闭打开,打开之后,安全如何保证?光有想法没有配套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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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14:43:01 |只看该作者
再转发几篇文章 :


央广网
最高法回应街区制是否经过民意调查或民主调研


央广网 2016-02-23 11:12:00 来源:最高法网站
  记者:
  还是问一下刚才街区制的问题。刚才您在回应中也说到,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上升到法律的时候需要一个过程。我想问,一般来说比如说法律有修正案或者草案的时候有前期的征求民意,党的政策或者国家政策所谓的开放街区制,中共中央出台的这个意见,前期有没有经过民意调查或者是民族的调研?这也是一个程序性的问题,因为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不知道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政策应不应该有这样的问题。
  程新文:
  你提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是怎么实施立法法,跟我们今天的主题不是很近,也不是今天发布的解释涉及的内容。但我也愿意回答这个问题。我们知道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形成过程当中,它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来制定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法律,同时也领导司法机关来执行法律。所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怎么样制定出来,有规定的程序。包括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包括向有关部门,也包括人民法院,我们也是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作为司法机关来说更多的是接触这种最后一道防线,很多社会矛盾,现在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不同的解决纠纷的渠道,人民司法是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是最后一道防线,我们也会根据人民司法工作实际通过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司法实践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我们会严格的按照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谢谢。
编辑:王文伟
关键词:党的政策;街区;领导人民;人民司法;民意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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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14:43:44 |只看该作者
马光远:谁有权拆掉你家小区的围墙?



马光远:谁有权拆掉你家小区的围墙?


2016-02-23 于建嵘的东书房


于建嵘的东书房
微信号 yujianrong1
功能介绍 关注百态民生现状,直击当今社会问题的窗口。

摘要:一个社会的进步,要从尊重公民的财产开始。而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前提是正确划定公权力与私人权利的界限。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执政者对民众所负的宪法责任或者政治责任中,有一项最基本的责任,就是要制定法律许可民众取得财产、引导民众合法取得财产、并对民众取得的财产提供切实的保护,从而达到促使社会稳定富足的目的。

/马光远(经济学家)
来源/功夫财经(kongfuf)
本文系授权转载,致谢!

这两天,一个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文件中,关于“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的规定引发了大家的热议。这个文件很长,近8000字,被媒体称为时隔37年重启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配套文件。


本人仔细通读了一遍文件的内容,实事求是而言,8000多字的文件,99%的内容值得肯定,对未来城市规划、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提升城市服务水平、推进节能建设以及完善城市公共服务等提出了一系列的举措,对过去“摊大饼”和浪费资源与土地的粗放式城市发展模式进行纠偏。

然而,问题出在1%的内容,即在推行“街区制”举措引发的争议上。对此,文件中完整的表述是这样的:“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这句话引起争议,原因也很简单,倒不是大家否定街区制。笔者也承认街区制无论在集约化利用土地,还是在优化配置城市资源和提升配套服务上,都是城市未来发展的趋势。然而,问题的关键是,这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涉及到私人产权的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在《物权法》上规定得非常清楚,没有任何歧义的法律问题。

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说得很明白:“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这段法律,没有任何理解上的难度。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全体业主在购买房屋产权的时候,所谓的“公摊部分”其实就是为这些道路、花园以及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支付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产权的归属是很清晰的,现有的封闭小区的一切共用部分都不属于公共财产,而是全体业主的私人产权。

搞清楚这个基本的逻辑,是非曲直就很清楚了。根据我国的现有法律,除了所有权本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更或者处分该项权利。我国的《物权法》也开宗明义地指出:“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并且特别强调“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也就是说,在现有的封闭式小区中,是否开放小区道路,完全是业主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替业主决定该事项。

至此,这个事的本质事实上演化为公权力对私有产权的是否尊重的问题。文明始于财产权,始于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障。一个社会的进步,要从尊重公民的财产开始。而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前提是正确划定公权力与私人权利的界限。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执政者对民众所负的宪法责任或者政治责任中,有一项最基本的责任,就是要制定法律许可民众取得财产、引导民众合法取得财产、并对民众取得的财产提供切实的保护,从而达到促使社会稳定富足的目的。

《物权法》作为排他性的法律,其为政府公权力的行使划定了明确的边界。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是对这个原则最好的写照。如果有这样的理念,这个问题根本不会发生。然而,很显然,尽管我们有了《物权法》,对于一个长期以来对“私” 字存在严重歧视观念的国度,私人的产权被侵犯并非个案。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对于产权完全属于公民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有关部门却在研究如何利用“闲置”的公积金去建保障房,有关部门当时在论证的时候,明显存在法治观念淡漠的情况。

笔者在以前的文章中也曾经论述过,尊重私人产权不仅仅是一个社会发展的权利基石,更是一个社会创新的前提。美国著名金融家威廉·伯恩斯坦在其畅销书《繁荣的背后:解读现代世界的经济大增长》一书中认为,1820年以来,人类经济增长速度显著加快,关键的因素是技术创新的大爆发。他将创新的前提归结为四个因素:财产权、科学理性主义、资本市场以及交通和通信技术的改善。在这四个要素中,伯恩斯坦将私人产权的保护视为基础和前提。这在人类历史上是有印证的。

道格拉斯·诺斯在其《西方世界的兴起》中指出,西方世界之所以能够崛起,就在于它发展出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这种安排确立了财产所有权,把个人的经济努力不断引向一种社会性的活动。英国为什么率先爆发工业革命,从产权的角度讲,是因为1215年的《大宪章》限制王权,彰显个人权利,1624年的专利制度也保护私人无形产权。这是英国崛起的产权根源。

一个不重视私人产权的社会,既不可能有持续发展的动力,也不可能有创新的冲动。

记住,打开小区的围墙很容易,但重建被毁掉的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和信任,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


于建嵘的东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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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14:44:26 |只看该作者
马光远:拆掉的是小区围墙,毁掉的是对法律的信仰



马光远:拆掉的是小区围墙,毁掉的是对法律的信仰


原创 2016-02-23 马光远 光远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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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掉的是小区围墙,毁掉的是对法律的信仰

文/马光远

最近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文件一公布,就引发了巨大的争议。这句话引起争议,原因很简单,倒不是大家否定街区制。问题的关键是,这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涉及到私人产权的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在《物权法》上规定的非常清楚,没有任何歧义的法律问题。至于什么围墙打开后小区的安全,物业的维护等等,那其实是一个非常次要的问题。
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说的很明白:“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全体业主在购买房屋产权的时候,所谓的“公摊部分”其实就是为这些道路、花园以及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支付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产权的归属是很清晰的,现有的封闭小区的一切共用部分都不属于公共财产,而是全体业主的私人产权。

面对《物权法》的明确规定,公权力表现出的傲慢已经不是个案,之前有关部门讨论“闲置”的住房公积金如何用于保障房假设就是典型案例。在一个长期以来视“私”为肮脏和道德上不具有优越感的社会,要扭转这个偏见非常不易。然而,中国要真正成为现代文明国家,就应该明白,文明始于财产权,始于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障。在人类历史上,只有那些对私有产权给予尊重和充分法律保障的国家才崛起为强国,这不是偶然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理念之所以在欧洲根深蒂固,这是血的代价换来的进步。

中国一直在强调要成为创新型国家,笔者自始至终认为,影响中国成为创新国家的关键在于能否尊重产权和法治,一个私人产权总是受到侵犯威胁的国家,企业家不会有创新的动力,“在一个只有40年寿命的产权的土地上,怎么可能生长出百年企业?”居民小区的道路和花园如果要公共化,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并给予足额的补偿。而不是政府单方面的宣布。美国前任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曾深刻地指出:“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的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基于此,笔者将2007年《物权法》通过时写的评论文章再次在这里发布,想提醒大家,不尊重业主的权利,拆掉的将不仅是小区的围墙,更是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物权入法、政府良治与观念变迁


历经十年起草,七次审议的《物权法》终于在20073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以2799票高票通过,中国有了第一部规范财富归属关系的法律。确保物权法的通过,是中国社会各界难得的共识,在这个被《第三次浪潮》的作者托夫勒称为“财富的革命”的时代,这部法律的通过对于转型攻坚期的中国而言,其在法治、经济和观念变迁以及国民人格再造方面的意义,何止“革命”二字可言!
文明始于财产权,始于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障。财产是公众自我发展和寻求幸福的基础,法律是否许可个人合法地追求财富,并对他们取得的财富提供法律保护,这不仅仅对每一个个人意义重大,而且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托夫勒在《财富的革命》中指出,如果把财富看做是具有革命意义的东西,那我们不仅要看数量上的变化,而且要看它被创造、分配、流通、消耗、储存和投资方式的变化。也就是说,真正革命意义的是财富的确认、流转和保障制度。自从启蒙运动以来,经济学家们就认为有益的经济制度必须保护产权,确保人们得到回报,签订合约以及解决纠纷。
著名经济学家诺斯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通过比较不同社会制度在长时间内的经济实效,诺斯发现,那些保证产权并对经济纠纷提供可以预期的解决方案的国家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环境。西方大国的兴衰,近代各国的沉浮都证明了这点:英国与荷兰之所以在17世纪超越了法国与西班牙,主要是因为对产权的有效承认和良好的政治法律制度。而从现代来看,产权的法治保障功能,在儒家思想统治的地区亦有着很强的生命力,台湾,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在经济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以后,本身也开始向宪政体制转变,从而保持了经济的稳定发展。相反,那些停留于家族和专制统治的国家,如印尼,则难以避免政府腐败和乱流四起。
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历史事实上也是一部财富观念变迁的历史。建国以来,人们一直对私人财产存在偏见,认为私人财产是产生剥削和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根源。直到近来,私人财产权也一直是在夹缝中生存。但令人欣慰的是,这种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影响越来越弱化,私人财产越来越得到保护和尊重。从1988年私营经济写入《宪法》,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私有财产的保护入宪,见证了中国财富观念的重大进步,体现了中国政治立法的历史进程,反映了中国政治理念的变化和财产观念的变化。因此,物权法的出台与其说是法律变迁的结果,勿宁说是财富观念自然变迁的结果。一个合理的建立在所有权制度基础上的物权法,不但为依法唤起人们创造财富的想象力和激情所必需,而且也为社会的发展所必需。

一个社会的进步,要从尊重公民的财产开始。而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前提是正确划定公权力与私人权利的界限。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执政者对民众所负的宪法责任或者政治责任中,有一项最基本的责任,就是要制定法律许可民众取得财产、引导民众合法取得财产、并对民众取得的财产提供切实的保护,从而达到促使社会稳定富足的目的。物权法作为排他性的法律,其为政府公权力的行使划定了明确的边界。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是对这个原则最好的写照。物权法的出台,对于政府良治的实现无疑奠定了依法行政的产权基础。


在国际竞争日益剧烈的今天,如果一国选择了有利于生产率增长的产权法律制度,则它就选择了繁荣。与此相反,如果一国允许破坏生产力的政策和法律存在,也即选择了贫穷。对于一个文明社会而言,发展的首要制度要件是一个完善的产权制度和文明的财富观念。托马斯.弗里德曼认为,“世界是平的”,全球的制度在竞争中趋同,中国正在“平坦”的国际环境中进行着“大国崛起”的努力。《物权法》的出台,无疑是这种努力进程中最重要的举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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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16:24:55 |只看该作者
一个不重视私人产权的社会,既不可能有持续发展的动力,也不可能有创新的冲动。

记住,打开小区的围墙很容易,但重建被毁掉的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和信任,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

[s:125]
土木工程、计算机专业,经济师、高级工程师。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招标师、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安徽节能评审专家。项目总监、可研报告、节能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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