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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陪标” 监管机构怎么管?【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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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0 11:12: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面对“陪标” 监管机构怎么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2007-07-1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陪标”戏时有上演,关于“陪标”的投诉也并不鲜见。然而,监管部门却很难找到相关的法律对之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管,遇到投诉时,也常常遭遇证据不充分的窘境,面临这些问题时,有的监管机构不禁长叹——  
   
  “‘陪标’列为商业贿赂行为之一,将在今后的治理工作中给予严厉打击。”近日召开的广西柳州市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对以往建设项目招投标时一些施工单位串通一气,为保证某家单位中标而一起做手脚的“陪标”行为进行了严厉警告。事实上,“陪标”这种现象不仅发生在建设工程领域,在政府采购中也时有发生。
  
  “不诚信行为确实令人担忧,现在监管很严格了,但还是有人陪标、行骗,防不胜防。”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田兴植说。

  惟恐报复不投诉  

  “供应商知道陪标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为了获得高额利润仍铤而走险,其操作形式是让拟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进行充分沟通,拟中标的供应商另串通多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中标后由策划者给予陪标供应商一定报酬。”河北省财政厅韩孟玉介绍。  

  守法供应商对此颇为“不满”:一些地方的采购活动,常常是在“符合条件”的四五家供应商之间进行,如果有供应商不“符合条件”,就让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供应商找几家合格的供应商来陪一下标。  

  虽然政府采购的信息是公开的,参加的供应商也符合法律规定,但能够中标、成交的常常都是参与陪标的四五家供应商中的一家,只要不打破游戏规则,都有轮标的机会。有被采访者指出,这种情形在以营利为目的的中介代理哪儿更常见。  

  有的供应商持之以恒,陪多了,摸清其中的规律和奥妙后,也就渐渐地跟进,之后与采购代理机构慢慢地有了些“感情”,也成为其中固定的有轮标机会的供应商之一。有的供应商参加了几次,一直未能如愿以偿,想打官司,却苦于没有证据。也有一些供应商永远也无法领悟采购过程中的“操作规程”,最终只能远离政府采购的交易市场。  

  常言说:“一回生,两回熟。”有的供应商参加陪标次数多了发现了其中的“奥秘”,虽然想讨个说法,但又惟恐遭报复失去今后竞争的机会。  

  精诚合作也难查  

  还有一种“陪标”是: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都被蒙在鼓里,整场“陪标戏” 完全是由投标人“导演”的。

  投标人为了取得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资格,明的是公开投标,暗地里挖空心思,大做文章:供应商之间私下签订“君子协定”,预想“轮流坐庄”,投标文件近似甚至雷同,一家投标,几家坐陪,形成自高而低的“梯级投标报价”, 确保低价者中标。

  “投标人如此乐此不疲而又精诚合作往往让代理机构防不胜防,而我们因证据难找而无可奈何?” 某监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说。  

  据业内人士称,“陪标”很多时候都是招投标活动中大家共知的“公开的秘密”,但是苦于缺乏证据、取证难,很难认定为“陪标”,而使得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的这种“恶劣行径”得以“暗渡陈仓”。监管部门对此也十分头疼。“供应商投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有陪标问题,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往往比较难,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而认定为陪标行为,很容易成为被告;而若否定其陪标行为,首先就可能让陪标行为瞒天过海,而且提出投诉的供应商也会不服而进行行政复议。监管部门是进退两难。” 韩孟玉道出了不少监管部门的苦衷。

  完善制度防陪标  

  有法律专家指出,就政府采购制度本身而言,尽管现阶段存在一些弊端,但从政府采购的制度设计来看,是不失为一种比较完善和严密的制度安排。其“公开、透明”的采购原则、较为严密的“内控制度”、相对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对政府采购的阳光操作都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而“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这种多重监管、多方行动下,“陪标”等不良现象仍有发生,这似乎也从另一个角度向政府采购提出了制度建设的要求。  

  业内专家认为,让“陪标”现象“明修栈道,暗渡陈仓”是对“阳光采购”的亵渎,而“陪标”现象的认定法律法规又没有相关的认定措施及规定,因此,“陪标”认定细则的出台亟需出台。“另一方面,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在招标环节严防陪标也尤为重要。”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2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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