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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招网BBS上 热议标书密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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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7-24 16:38: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BBS上 热议标书密封问题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2007年7月


   【笔者对各个帖子顺序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参考。Gzztitc

关于标书密封问题
作者:guest
题目:关于标书密封问题
  
请教专家,按规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标书不予受理,那么就说明受理的标书全是按规定密封的,但是在开标现场还要履行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构检查密封情况这一程序,那么如果在这一环节又发现标书密封不符合规定,是否前后矛盾,该如何处理?

2007-07-20 17:22:39 

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
题目:也谈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问题

  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问题,过去已讨论了多次。我也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并请参照本人在7月17日发表的2513条目的意见。可能与其他专家的意见不同,这是讨论吗。也希其他专家指正。
  
法律法规规定,投标文件密封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截止前提交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不予受理的(因为担心有泄密的失职责任)。待投标人按招标文件密封的规定,重新密封好以后,在投标截止前再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投标人来不及纠正,就只能放弃这次投标了。受理后开标(投标截止后)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时,发现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或者未密封等。在这样的情况下存在一个责任的问题,(1)受理投标文件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检查好,有失职的责任。(2)从提交到开标检查投标密封情况这段时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保存不利的责任。是否有竞争对手拆封剽窃报价之嫌?所以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是追查投标人是否密封好投标文件,而是检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有保存不好的责任。之所以《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截止的时间,就是开标的时间,是为减少保管的时间和责任。所以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已无关紧要。只要投标人的报价未泄密,开标继续进行。所以这种情况下决不能把未密封好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或所谓的废标,因为密封好坏不会影响投标人的投标质量,这也不是投标文件的实质性的偏离和保留。多一个投标人就多一份竞争,就多一个选择,对招标人只有好处,而无任何弊端。所以一个明智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何要废除这样的投标呢?这对谁有好处呢?所以本人认为不要动不动就轻易的把投标人的投标按无效标或废标处理,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以上为个人意见,供参考。希大家指正!
唐广庆于2007.7.21.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完全同意

    完全同意唐老师的意见,既依法办事、不失原则,又有切合实际的操作性。投标文件的密封性亦是一柄双刃剑,不仅是对投标人的要求,也是对招标人的要求。

2007-07-23 08: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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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7-24 16:40:18 |只看该作者
贴子回复:  
作者:招标老陈
题目:必须执行招标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就不能有任何偏离   
  楼一贴子中言的观点:“所以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已无关紧要。只要投标人的报价未泄密,开标继续进行。所以这种情况下决不能把未密封好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或所谓的废标,因为密封好坏不会影响投标人的投标质量”。  

我认为是违背招标法第36条等有关规定的。
   
还有:”所以本人认为不要动不动就轻易的把投标人的投标按无效标或废标处理”,这句话是指招标法和配套法规动不动就轻易的把投标人的投标按无效标或废标处理”吗?我极难理解这种提法的出发点
   
这方面招标法已经阐述的非常清楚,我已经没有必要再多讲。
   
唯一想讲的是,误导所产生的后果,楼一的观点马上就有人:“完全同意".违背招标法律法规的也同意?对于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必须执行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才可以灵活掌握些。
    招标老陈。

  2007-07-23 09: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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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7-24 16:41:33 |只看该作者
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
题目:再谈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问题
请多谈道理,就是我的某些意见违法,也应讲清怎么违法。《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只是指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拆封。没有讲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是属于谁的责任和如何处理。而我的看法是按我的理解和认识应由谁承担责任和如何处理。所以与这条法律规定无关。

我认为我们应就以下两个问题进行讨论:
  
1、投标截止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受理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而在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时,密封出现问题时,这应是谁的责任?
  
2、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是否是重大的偏差(偏离和保留)?是否应按无效标或废标处理?

我在前个条目中主要谈了上述两个问题。现在重新申述一次:
  
1、投标文件密封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截止前提交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不予受理的(因为担心有泄密的失职责任)。如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受理,就意味着投标文件是符合招标文件的密封规定的。之后在开标检查时发现投标文件的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这是谁的责任?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本密封符合规定,现被折封。这肯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保存不当,这是失职责任。(2)虽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受理的投标文件原本密封不符合规定,也未折封,虽然是投标人的直接责任,但是由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受理时未发现,这时发现投标人已无法纠正,重新密封了。难道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就无任何责任?我看最起码也应承担失职责任吧!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才说“所以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已无关紧要。只要投标人的报价未泄密,开标继续进行。所以这种情况下决不能把未密封好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或所谓的废标,因为密封好坏不会影响投标人的投标质量”。如果有确凿证据由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保存不当,泄漏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则要承担失密的责任。有可能使这次招标失败,进行重新招标,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投标人一定的补偿。
  
2、本人讲的:“所以本人认为不要动不动就轻易的把投标人的投标按无效标或废标处理”这句话,请不要把它理解为指《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轻易的否定投标文件。而是指投标文件是否是实质性的偏差(偏离和保留)?《招标投标法》中未表明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就是无效标或是废标;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的条件;(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以上可以看出,开标后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既不会影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质量,也没有因此增加招标人的费用或改变招标项目的工期和技术、性能标准,未改变合同中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改变招标的范围和内容。所以投标文件的密封好坏,不是实质性偏差或偏离和保留。如果把这样的投标作无效标处理,投标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追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保存不当责任。因此招标单位也不要动不动就把密封好坏的投标作无效标或废标处理。这对招标人来说也是一个损失的。
以上为个人意见,供参考。说的不对请批评。

                                        唐广庆于200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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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7-7-24 16:42:04 |只看该作者
贴子回复:  
作者:招标老陈
题目:讨论

再看看楼主提出的问题;

一、连他也非常清楚:按规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标书不予受理,那么就说明受理的标书全是按规定密封的。

二、他的问题是问:既然已经受理的投标文件,一定是密封好的,但是在开标现场还要履行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构检查密封情况这一程序,那么如果在这一环节又发现标书密封不符合规定,是否前后矛盾,该如何处理?

所以说,大家都非常清楚,招标法规定的开标时要检查密封情况,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受理。就是说,当众宣读之前先现场拆封,如果这个时候当众发现有密封的情况,不予受理或开标就不能继续,不管是谁的责任造成的密封情况,将由相关部门查处。我不知道谁对这点招标文件已经规定的非常清楚的条款还有疑义吗?
   
再假如,在开标现场,逐一拆封唱标时,发现一投标文件没有密封,谁敢当场说:“无关紧要,”而继续进行,在场的其他投标人干吗?在场的公正人员干吗?。
非常简单,这是违反招标相关规定的,如果继续进行了,这个标就是一个无效招标。
招标老陈。

  2007-07-23 14: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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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4 16:42:3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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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uest
题目:再谈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问题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投标截至时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投标文件,如检查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密封规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投标人应及时纠正,如果来不及纠正,则只能放弃这次投标了。
    开标时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检查,发现有的投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时,这个责任就不只是投标人的责任,也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保管失当的责任。因此,这已不是受理或不受理的问题了。在投标报价未失密的的条件下,应继续开标。如果失密这次招标失败,应重新招标,由此给投标人带来的损失招标人应给予补偿。
    所以投标截止前和开标时对投标文件的检查作用是不同的,应分清责任的界限。
    以上为个人意见,供参考。说的不对请批评。
                                       
唐广庆于2007.7.23.

2007-07-23 14:47:44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再重复一遍。

在开标现场,逐一拆封唱标时,发现一投标文件没有密封或密封有问题,谁敢当场说:“无关紧要,”而继续进行,在场的其他投标人干吗?在场的公正人员干吗?。
非常简单,这是违反招标相关规定的,如果继续进行了,这个标就是一个无效招标。
问问:谁敢当场说:“无关紧要,”而继续进行。请指出来,是招标人还是公正人员?
招标老陈。

  2007-07-23 15:57:10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再谈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问题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时,不分青红皂白、不分谁的责任,不考虑具体情况,只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密封规定,一律作为无效标,这有悖于招标宗旨。如果是由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保管不当,把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这对投标人是公平公正吗?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7.7.23.

  2007-07-23 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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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4 16:43:0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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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题目:感谢两位专家对此问题的关注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我理解有两层含义,一是要密封,二是要按要求密封.招标文件对密封一般都有要求,比如规定要在封口处加盖法人章及法定代表人章.而有的投标人不注意,标书只加盖法人章未加盖法定代表人章或者盖章位置不对,未加盖在封口处而盖在封皮上.那么这种情况是否算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呢?是否该不予受理.如果招标代理在收标书时忽略了上述问题,或有意放宽允许其投标.那么在开标现场投标人代表检查或公证机关检查,发现了此问题并提出来.如果按唐老师观点又不能废标.这是不是对其它投标人的不公正呢?如果投标人提出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也觉得是自己工作疏忽,能否当场表态,并将标书退回给投标人呢?

  2007-07-23 22: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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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4 16:43:30 |只看该作者
贴子回复:  
作者:招标老陈
题目:还是讨论!

一、招标法第36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是否已经非常清楚!
二、开标时,只要属于: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就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 ”的词义是否没有疑义?
   
开标时间非常短,又是事先在招标公告上载明的。所以这个时候不是,也不可能追查是谁的责任的。
   
这时只能把该投标文件退回给投标人或交给现场的公正人员,继续开标。这时会有两种结果,

一、退回投标文件后剩余的有效投标人仍满足三家以上的,继续开标有效。只对该投标人造成损失。

二、退回投标文件后剩余的有效投标人不满足三家的,不能再开标了。对招标人和所有投标人都造成损失。
招标老陈。

   2007-07-24 08: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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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4 16:44:5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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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uest
题目:再谈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问题
MAIL:guest


  

  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条规定:“(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是指招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时要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则不予受理。投标人可以重新密封。如来不及纠正,则将放弃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正;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折封,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这一段话的意思是很清楚了,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指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也可以公正机构。为什么?就是因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已经经检查和受理投标文件了,这个检查主要是针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开始至开标时止,对投标文件保存是否妥当。如果开标检查密封时发现某些投标文件已启封,则说明有可能有人剽窃投标人的标底,或者有人不怀好心破坏别人的投标。这种情况下否定投标人的投标公平吗?难道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没有失职责任?说不过去吧!
  《招标投标法》之所以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的时间是同一时间,就是要减轻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保管责任。减轻不等于没有。因为投标人只要在投标截止前提交投标文件,投标即是有效的,投标人要提前一天交,你不接受?有这个规定吗?提前4个小时提交投标文件你不接受?有这个规定吗?所以有可能有一天或几个小时的保存时间,也可能时间短。如果在投标截止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受理,符合要求的就拆封时,《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就是多余了吗?这条规定主要是针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这是回避不了的责任。
  我经历过的招标在投标人须知中都有对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的规定。另外也说明“开标时发现投标人未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业主将不承担与此有关的责任”或者“如果投标文件外封(用两层封皮密封)未按上述要求蜜封和标记,业主对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误投(同时投多个标)或过早折封不负责任。”都没有规定按无效标处理。因为这不是实质性或者是重大的的误差(偏离和保留)。因为投标文件的密封好坏,不会影响投标文件的质量、投标价格的增减、项目质量的高低、工期的长短,所以不涉及对其他投标人的公正不公正的问题。
  以上为个人意见,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7.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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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4 16:45:4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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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题目:应该简单明了的讨论问题
MAIL:


  

其实就一个非常清楚的问题:
    在开标现场,逐一拆封唱标时,发现一投标文件没有密封,谁敢当场说:“无关紧要,”而继续进行,在场的其他投标人干吗?在场的公正人员干吗?。
    请问:谁敢?
    当场没有追究责任的时间,如果把责任搞清楚,得用多少时间?谁敢影响开标或推迟开标时间?
    如果谁说:敢!我就可以告诉他,你错了!因为你的做法是违反招标相关规定的,如果继续进行了,这个标就是一个无效招标。你敢承担无效招标造成的法律责任吗!
招标老陈。




  2007-07-24 10: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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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4 16:46:1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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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uest
题目:再谈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问题
MAIL:guest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已经密封好了,因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受理了。开标时又未密封?这是何原因?把这种未密封的投标文件作为“就非常简单”的废标处理,对投标人是公正的吗?我认为应该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无效招标造成的法律责任。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以上为个人意见,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7.7.24.

     


  2007-07-24 11: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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