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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因素的量化如何理解?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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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5 08:38: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评审因素的量化如何理解?
原创 2016-08-03 臧鹏 [url=]中国政府采购杂志[/url]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近来,“量化”一词折磨了我很久。

自《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发布以来,招标评审因素明确进入了“量化时代”。《条例》第三十四条指出,“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量化”怎么理解?

《<实施条例>释义》的解释似乎最为直接——“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详见1版123页),把量化与客观划上了等号。不难理解量化要求的思路。一是用量化的要求倒逼采购人加强对采购需求的调研深度,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需求;二是在评审环节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三是减少供应商对于投标评审结果提出质疑的可能性。


《条例》实施后,诸如“设计方案优秀得5分,方案良好得3分,方案一般得1分,其他不得分”的主观评审因素不再大行其道,在操作中让采购文件编制的严谨细致程度提高了不少。但与此同时,采购人在全客观量化的执行层面似乎遇到了一些障碍,有少量核心指标无法或者不适宜用客观指标来表述清楚。遇到此类情况,采购人要么选择牺牲评审因素,“强行”客观;要么牺牲政策,蒙混过关。
评审因素一定要全量化为客观分吗?笔者认为并不尽然,理由有三:

有些评审因素客观上不宜客观。最典型的是在一些方案设计类项目中,比如方案设计的视觉效果和简洁度,评审因素并不适合全部量化为客观分,如果“强行”量化为客观分,那么评审环节作用必有损失。

专家评审作用前置≠专家评审取消。全客观量化后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基本为零,但是笔者认为这并不符合现阶段评审环节的初衷。专家作用前置并不等于评审环节的取消,如果按照全客观量化的标准,所有的专家打分都一致,评审专家就变成了审核资格文件、计算打分的工作人员。我们需要反思,这样的工作有必要让资历、经验丰富的专家来做吗?既然没有取消专家评审的程序,是否应该在合理的框架内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作用?

强求“客观”易降低供应商竞争程度。面对难以客观的评审因素,采购人为确保合规,往往选择以偏概全,把主观性评审因素量化成了“yes or no”模式,有就得分,不论质量。实际上这种做法降低了供应商间横向竞争,综合评分法变成了最低价法,偏离了综合评分的初衷。

因此,我们确实有必要研究量化的问题了。
什么是量化?
在《现代汉语词典》里,量化的解释系动词:“使可以用数量来计算衡量”。追根溯源,量化一词来源于通信技术,尤其是上世纪末数字化浪潮以后,量化的概念逐渐流行。“量化”在《信息网络辞典》的解释较为权威:把输入信号幅度连续变化的范围分为有限个不重叠的子区间 (量化级),每个子区间用该区间内一个确定数值表示,落入其内的输入信号将以该值输出,从而将连续输入信号变为具有有限个离散值电平的近似信号。

非理工科生看这段话可能有些难度,通俗来讲,就是在通信领域,要传递一根连续的线很难(易受干扰致误差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就把这根线拆成无数的点来传递,量化就是这个拆线的过程——把这根线设定N个取样点,并在每个取样点获取其量化值。
如下方这根线,就可以用“2,1,3,2,……,2”来表示。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9CB3.tmp.png

当量化的概念引入到招标评审中时,我们可以认为评审的过程就是对招标文件整体质量(模拟信号)进行数字化的过程,因此我们也可以画下面这样一张图来描述评审的数字化过程,具体来看分为两步:1.取样:把整体采购需求细分成若干评审因素(即设定评审因素);2量化:确定每一个评审因素的独立评判标准(即设定评判标准及分值),并依据该标准实现招标文件质量的数字化评估(评审过程)。
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9CB4.tmp.png
量化等于客观吗?
量化就一定需要客观吗?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就通信领域而言,客观的量化是必要的,否则数字传输的结果就会出现偏差。而具体到社会层面的量化,则是主观客观皆有之。

主观是否不能量化评审?非也,最典型的主观量化评审的例子就是作文打分。李克强总理在谈到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制度时引用的就是作文打分的例子,高考作文等级评分标准,每一项评分因素都是相对主观的,比如“切合题意”、“基本符合文体要求”,这些评审的掌握都是由评审专家(阅卷老师)来主观掌握。当然,如果完全由评审专家(阅卷老师)来定分又产生了另外一个问题——自由裁量权过大,因此在阅卷中又引入了很多措施规避此问题,比如盲审机制,比如多人随机审阅机制(如果评分差异过大会引入更多人评议)。这样就基本解决了评审专家(阅卷老师)的自由裁量权问题。

毕竟政府采购大部分评审因素可以客观量化,那么是否主观与客观因素无法在量化评审共存?笔者认为也不尽然。最典型例子如跳水比赛打分,跳水比赛的评审分为难度系数(客观分)和裁判打分(主观分),而为了解决评审专家(裁判)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引入了去掉高低分取平均的算法。因此这套机制在主观评审中除了有据可依以外,还可解决主观打分畸高畸低的问题。

分析至此,我们姑且可以得出一个不太严谨的结论:在社会层面的评审中,量化是一个可以容纳主观和客观的大篮子——能客观的尽量客观,不能客观的通过评审标准精细化来控制评审者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量化的核心是什么?
既然量化不完全等于客观,那么评审因素量化的核心是什么?做好评审因素量化工作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评审因素准确反映需求要点。这就是我们上文中讲到招标文件“数字化”过程中的取样过程,取的样本要能准确反映出需求的重点。取样环节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注意把技术需求中的要点“移驾”到评审因素中。很多采购人习惯于把技术需求重点写在技术需求书而非评分细则,这样往往无法达到采购需求。二是应尽量把评审因素设定在与报价相关的指标上,以便实现综合评分法区分优劣的作用。

合理设置评分因素权重。这是招标文件“数字化”的第二步,也是体现采购文件水准的关键点。为了实现更好地区分度,评审因素权重应与采购人对于该项需求的关切程度匹配,也应与该项评审因素的价格成本相匹配。除此以外,评审因素的分值应该与量化指标相匹配,指标是数值分值也应是数值,指标是区间分值也随之量化为区间。

量化的核心是让评审者有评判的标准。笔者认为,首先要肯定主观评审因素的存在,其次要对主观评审因素的量化加以限制。无论是主观评审因素还是客观量化因素,量化的核心应该是使评审者有科学合理的评判标准,在这其中需要采购人正确区分主观评审中的评判标准和评判结果。我们再回到开头的那个例子——“设计方案优秀得5分,方案良好得3分,方案一般得1分,其他不得分。”这种所谓的“量化”实际上就没有为评审者提供评判的标准——“优秀”、“良好”和“一般”是评判的结果而非评判的标准,这与限制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是相悖的。针对此类情况,即使不能完全客观量化,也应该将方案设计的重点要素提炼出来,如布局构思、服务功能、科技含量等,然后利用评审专家的专业知识予以评价。
(本文作者单位系新华通讯社办公厅政府采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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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8-10 09:39:3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8-10 14:12 编辑

专家评审作用前置

这是指需求论证吗?

小弟不明白,求大神告知,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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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0 10:02:5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8-10 14:12 编辑
wodedepan 发表于 2016-8-10 09:39
专家评审作用前置
这是指需求论证吗?
小弟不明白,求大神告知,感谢!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法规中没有特别强制,但一般还是建议在采购前请专家论证一下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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