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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本价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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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 14:29: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有个项目是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项目,文件规定:“如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他投标人的平均报价的80%,磋商小组就认定其低于成本价报价,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这个可以质疑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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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 14:46:18 |只看该作者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在于:磋商具有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所依据的标准比较具体。如果要质疑的话,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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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 15:12:44 |只看该作者
这个规定貌似在公开招标中也站不住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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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 15:46:44 |只看该作者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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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 17:26:39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6-9-2 15:46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 ...

财库2007 2号文件规定不得去除最低报价
个人认为应该有个前提是有效的最低报价,因为该文件以及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中也明确了报价最低之前的一个前提是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至于设定最低限价个人认为是不合法也是不合理的,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等招标采购法律体系。尤其政府采购鼓励低价优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也是鼓励不低于成本的情况下低价。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不低于成本即可,除特定情形外,低于成本的低价竞争属于违法行为。而低于成本应该是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而非社会平均成本,毕竟各投标人的产品来源渠道或生产工艺、成本都不经相同。虽然本项目不属于招标方式,但结合有关规定,在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情况下应当低价优先,这对业主是有益的。人为设地所谓80%为最低限价也不符合市场调节机制,这应当是由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自主报价。
最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05页载明了不能规定供应商报价的下限,也具有相应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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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5 10:24:11 |只看该作者
对于成本价不是和其他投标人比,而是投标人自己的成本,因此目前几乎没有绝对的判断标准。
说起了能操作的是做成本分析,经过成本分析后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是否低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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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5 10:45:58 |只看该作者
不行,文件规定:“如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他投标人的平均报价的80%,磋商小组就认定其低于成本价报价,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这个规定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其次,这样规定造成投标人串标,加大采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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