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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史上最贵清洁工”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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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0 11:38: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7年“史上最贵清洁工”转贴

谁导演了“史上最贵清洁工”闹剧


   南风窗 日期:2007年8月9日 出处:工人日报 作者:王石川 【编辑录入:李豫】  


  “雇员负责清扫公司男、女厕所,负责地面、纸篓、马桶和洗手面盆等的清洁、消毒和卫生工作”———7月30日,原本担任公司资深策划的杨华(化名),在怀孕后从人事部门接到这份换岗不换薪的合同后,令她气愤不已:“我月薪9000元,如果签了这份合同,估计就成了‘史上最贵的清洁工’了。”(见8月2日《新闻晨报》)

  如果不考虑具体情境,清洁工月薪9000元,的确堪称“史上最贵”,这种“优待”令人艳羡。可据报道,当事人杨华之所以“有幸”摊上这么一份“高薪清洁工”的工作,是因为此前公司的一个项目宣布解散,包括她在内共10余名员工将要离职。而经医院检查发现,在公司解聘通知发出前,杨华已怀有身孕。按《劳动法》规定,公司既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降低现有工资。显然,公司之所以保留杨女士的9000元月薪,并非出于仁慈而是慑于法律。换言之,公司既不敢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又不愿白白支付9000元的月薪,于是心生一计,将杨女士“贬”为清洁工。于是,“史上最贵清洁工”这幕闹剧就这般被导演出来。正如网友认为,“其实明眼人都知道,公司是在变相逼孕妇自己辞职。”

  其实,“史上最贵清洁工”这幕闹剧背后隐匿的是就业市场中“资强劳弱”的现实格局。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或者是劳动关系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相关法律只有在保护上对其给予倾斜,才能更好地使双方相对的地位更加平等。我们期待《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完善能给弱势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护。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价值在于落到实处,只有法律不沦为一纸空文,只有用人单位对法律真正心存敬畏,不敢恶意规避之,职工的权益才能得到较好的保障。

  应该说,杨华女士所在的公司对劳动法规是相当熟稔的,也有一定的敬畏之心。但值得警惕的是,该公司是在刻意规避法律责任。表面上看,公司并未违背劳动法规的相关条款,但实际上是在给杨女士穿小鞋,是通过一种不厚道的方式逼杨女士就范,最终达到让杨女士主动提出辞职而该公司却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目的。这种操作更隐蔽,更煞费苦心,且能规避法律责任和道义,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更需要警惕。

  让人担心的是,在“资强劳弱”的现实语境下,有的劳动者遭遇不公待遇后,往往不得不选择忍辱负重,委曲求全。对这样的隐性侵权,我们的法律如何为劳动者说话?

http://www.nfcmag.com/ReadNews-126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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