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7-2 09:26 编辑
请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被滥用、错用的事实依据在哪儿?
我们经常讲“对事不对人”。最近腾讯视频采访印度影星阿米尔汗的问答中,阿米尔汗的回答就很能代表这一点。如关于冯小刚的“垃圾观众”之说,阿米尔汗认为这只是每个人的口味不同,但不能由此将其标记为“垃圾观众”。谈到美国总统特朗普,虽然问的是“你觉得特朗普是一个好总统吗?”但阿米尔汗的回答还是“我不赞同他的价值观”。 所以本人也事先声明:以下想法只针对观点不针对任何个人。
6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结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王力就产品购销领域存在的“低价中标”提问,询问将采取哪些措施有效遏制这类现象?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作了回应,有关媒体也进行了报道。本人对报道稿提及的一些观点谈一些自己的想法:
1、回应中“各方面反映的产品采购低价中标的现象,实际上指的是评标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这句话有逻辑问题。“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只是“低价中标”现象的成因之一。另外“现象”与“评标办法”是两个概念。
2、“这一评标方法经常被滥用和错误使用,导致出现一系列的问题。”这句话缺乏事实依据。本人所在单位截止2016年年底累计完成5000余个标段的招标代理工作,累计中标金额逾3000亿元,无一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所以我们更应该注意的是那些以“低价优先”为核心的综合评估法,因为这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广泛使用。对此本人已有专帖谈论过,此处不再赘述。
3、正因对“低价中标”现象的成因分析不够深入、全面,所以给出的答案有点牵强附会。
(1)“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类评价方法的运用。”目前的法规是明确的。进一步明确也不过就是重声。
(2)“建议修订招标投标法”。与《招标投标法》没有关系,所以无需修法。
(3)“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加强监督执法,落实责任追究。”老生常谈,无需过多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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